集群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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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集合行为

集群行為英文collective behavior),指的是:多個個體在不可預料、相對自發無組織以及不穩定的狀態下,對某一事物對其造成的共同影響或者刺激產生反應做出的行為[1]

根據 Neil Smelser(1962)的說法,集體行為的現象意味著一種無法由同質靜態的再均衡機制及時化解的一種結構張力。當快速、大規模社會轉型的時代,新興的集體行為就具有雙重意含:一方面反應了在製造社會凝聚力時產生的無能為力;一方面反應了社會企圖透過共同信念的發展來因應危機情境,而也在新的共享信念的這種團體凝聚力,提共了一種新的基本條件。Neil Smelser把集體現象化約為個體行為的總和。[來源請求]

參考資料[編輯]

  1. ^ Popenoe, David; 李, 強. 词汇表. Sociology(社会学). 2007--10-01: 694–714. ISBN 978-7-300-080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