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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洲聯邦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禁止澳洲聯邦議會設立國教或是以法律強加任何宗教儀式或禁止信教自由,還規定不能以宗教考試作為出任聯邦政府公職的先決條件。第一百一十六條以美國聯邦憲法中的類似規定為基礎,但內容上存在縮減,沒有限制各州政府制訂相應法律。澳洲高等法院對第一百一十六條的解讀傾於狹隘,該院對「宗教信仰」的定義廣泛而靈活,但對宗教信仰保護範圍的理解存在諸多限制。這種做法導致聯邦成立以來,澳洲法院還沒有裁定過任何法律違反憲法第一百一十六條,條文中的規定在澳洲聯邦憲政史上也基本沒有起什麼作用。澳洲聯邦政府曾於1944和1988年兩次為第一百一十六條提出修正案,主要目標是要令其規定同樣適用於各州,但均未經公投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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