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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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
機構類型 國務院組成部門
行政級別 正部級
上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林業部黨組
本級紀檢機構 中央紀委駐林業部紀檢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和平里東街18號
機構沿革
1949–1951 中央人民政府林墾部
1951–1954 中央人民政府林業部
1954–1970 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
1970–1979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林部
1979–1998 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
影像資料


林業部的後繼者國家林業和草原局仍設在和平里

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是已撤銷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組成部門,主管林業工作。

沿革[編輯]

1949年10月,中央人民政府林墾部成立。1951年11月5日,中央人民政府林墾部改為中央人民政府林業部,墾務工作交給農業部管理[1]

1954年9月,中央人民政府林業部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繼續主管全國林業建設和木材生產[2]。1954年1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林業部正式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3]。1955年,林業部機關增至9個司局,7個直屬單位,實有幹部456人[2]

1956年5月12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十次會議決定成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工業部[4][2]。林業部將部分工作劃歸森林工業部。林業部內設7個司局,4個直屬單位,幹部人數432人[2]。 1958年2月11日,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決定將林業部和森林工業部合併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林業部[5][2]。1966年2月,林業部黨組改為林業部黨委[6]

到1966年,林業部編制定員956人,實有1027人,部內設辦公廳、計劃司、財務局、木材生產司、林產工業司、造林司、森林保護司、技術司、勞動工資司、教育司、對外聯絡司、調查規劃局、基本建設局、國營林場管理總局、設備器材管理總局、宣傳處和林業部政治部、中監委派駐監察組等,並有直屬單位60個[2]

文革爆發後,1966年8月以後,林業部領導先後被點名批判,羅玉川惠中權等主要領導先後被隔離審查。 1967年10月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中央文化革命小組頒發《關於對林業部實行軍事管制的決定(試行草案)》。同時任命軍管會主任王雲、副主任李光勛[7][8]

1970年5月1日,國務院農林辦公室、中共中央農林政治部、農業部、林業部、農墾部水產部合併成立農林部[9]。1970年6月7日,中共中央決定,由國務院農林辦公室、中共中央農林政治部、農業部、林業部、農墾部、水產部6個單位合併成立農林部。1970年7月,農林部成立,撤銷林業部[7]。1978年4月24日,國家林業總局成立[10]

1979年2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決定撤銷農林部,成立農業部林業部[11]。1979年2月23日,第五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決定撤銷農林部,設立農業部、林業部。此時,林業部機關編制定員850人,下設18個司局,40個直屬單位[12]。同時,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林業、農林廳(局)也相繼恢復或重建。從中央到地方,林業行政管理體系逐步形成[11]

1982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保留林業部。國務院批准林業部的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林業方針、政策和法令,動員全國人民植樹造林,綠化祖國,保護和合理利用森林資源,對各省、市、自治區的林業工作進行業務指導。」1982年6月,經批准林業部機關編制637人,下設辦公廳、計劃司、財務司、造林經營司、資源司、森林保護司、林政司、科學技術司、教育司、人事司、外事司、宣傳司、林業工業局、行政司、老幹部管理局,並有51個直屬單位。1984年,增設政策研究室、林業公安局,撤銷林政司、森林保護司,設立林政保護司[12]

1988年10月,國家機構編制委員會批准《林業部「三定」方案》。林業部是國務院主管林業行政的職能部門,機構改革的重點是在三個方面進行職能轉變:(1)加強林業行政管理和監督的職能,(2)加強行業管理的職能,(3)加強宏觀調控和間接管理的職能。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林業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對森林資源及森林生態環境進行保護管理和監督;統籌規劃造林綠化、森林工業、多種經營和森林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指導協調林業生產建設和提供服務;推進林業改革,加快林業發展,充分發揮森林的多種功能和效益,為國家建設和人民生活提供豐富的林產品和良好的生態環境。」這次機構調整後,林業部機關設辦公廳、政策法規司、資源和林政管理司、造林經營司、森林工業司、野生動物和森林植物保持司、林業公安局、森林防火辦公室(國家森林防火總指揮部辦公室、武裝森林警察辦公室)、綜合計劃司、財務司、科學技術司、教育宣傳司、外事司、人事勞動司、行政司15個職能司局和直屬機關黨委。另設老幹部管理局、駐部監察局、駐部審計局。部機關行政編制570人(含工勤人員)[12]

1993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保留林業部,作為國務院主管林業行政的職能部門,負責林業生態環境建設事業管理及林業產業行業管理,行使林業行政執法職權。林業部轉變職能,將林業行政管理工作轉到統籌規劃、掌握政策、信息引導、組織協調、健全法制、提供服務、監督檢查上;加強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組織管理、林業行政執法管理、林業行業管理、森林資源管理。取消及轉移的職能包括:對企業具體生產活動的管理,與森林資源清查重複的森林審計、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和統計、全國林業調查區劃和規劃設計等具體工作,在國家控制規模內非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的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組織指揮森林防火、撲火職能等。機構調整後,林業部機關設辦公廳、政策法規和體制改革司、資源和林政管理司、造林綠化和森林經營司、林業產業司、野生動物和森林植物保護司、林業公安局(後來改為公安局)、森林防火辦公室(武裝森林警察辦公室)、綜合計劃司、財務司、科學技術司、國際合作司、人事教育司13個職能司局和機關黨委。另設離退休幹部局、駐部監察局、駐部審計局。部機關行政編制446人[12]

1998年國務院機構改革中,1998年3月10日,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撤銷林業部,組建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家林業局[13][12]

職責[編輯]

1994年1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出《林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國辦發(1994)21號)規定:

職能轉變

為適應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搞好林業資源配置、生態環境建設的要求,林業部要把林業行政管理工作轉變到統籌規劃、掌握政策、信息引導、組織協調、健全法制、提供服務和監督檢查上來;要加強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組織管理、林業行政執法管理、林業行業管理和森林資源管理。

取消和轉移的職能有:與森林資源清查重複的森林審計、全國森林資源清查和統計以及全國林業調查區劃和規劃設計等具體工作,對企業具體生產活動的管理,在國家控制規模內非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的審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應由地方政府承擔的組織指揮森林防火、撲火職能等。

主要職責

林業部是國務院主管林業行政的職能部門,負責林業生態環境建設事業管理及林業產業行業管理,行使林業行政執法職權。主要職責是:

  1. 研究制訂林業發展和林業生態環境建設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發展規劃、計劃,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依法監督檢查。指導林業經濟體制改革。
  2. 組織指導植樹造林、國土綠化、防沙治沙和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對國有林場、苗圃、森林公園和景觀景點以及集體林場、林業工作站實行宏觀管理。
  3. 組織指導全國森林資源調查、規劃、設計、動態監測及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審核森林採伐限額並監督執行,監督木材憑證採伐、運輸等林政管理工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及有關法規,負責林地、林權管理,負責徵用、佔用林地的初審,主管森林資源有償使用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代表國家管理東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的森林資源。
  4. 負責管理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主管全國陸生野生動物、植物資源的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以及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木材、珍稀野生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審批。制定及調整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植物名錄,報國務院批准後發佈。
  5. 指導全國林業公安工作和林業公安隊伍建設,指導、協調、監督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的特大案件,指導、檢查、監督和協調全國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病蟲鼠害防治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管理武裝森林警察部隊建設並指導有關業務。
  6. 對包括木材生產、水漿造紙、森林旅遊、木本藥材、林木花卉在內的林業產業實行宏觀管理。負責組織提報統配木材的分配資源,參與和協調統配木材的分配、調撥工作;管理非統配木材和松香(含松指)的經銷。規劃指導林產品市場建設。
  7. 按照國家規定,進行林業基本建設和技術改造項目的預審或審批,指導林業基本建設,協調森工企業集團與國家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之間的關係以及出現的重大問題。
  8. 指導、監督林業系統財務工作,負責中央級林業基金的籌集和管理,監督全國林業基金的管理和使用,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林業的經濟調節政策。
  9. 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農村能源發展、農業綜合開發、扶貧等組織指導工作。
  10. 制訂林業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重大科研項目攻關和科研成果的推廣應用。協調有關林業的國外智力引進工作,指導全國林業教育和專業人才培訓,負責林業行業勞動工資工作及科技人員的宏觀管理,管理部機關公務員及直屬企事業單位的領導幹部。指導林業宣傳動員和林業行業精神文明建設。
  11. 完成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14]

機構設置[編輯]

內設機構[編輯]

1994年《林業部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方案》規定,林業部設13個職能司(室)和機關黨委。

  • 辦公廳:協助部領導組織協調機關工作,組織貫徹執行部機關各項工作制度,負責文秘、檔案、信息、信訪、保衛、保密以及機關財務、房管、基建工作,負責林業部新聞發佈,歸口管理有關林業發展及野生動植物保護的法律、法規、科學普及等林業宣傳工作。
  • 政策法規和體制改革司:組織調查研究和制訂林業綜合性的重大方針、政策,研究和指導林業經濟體制改革,組織制訂林業法律、法規,歸口管理林業法制工作。
  • 資源和林政管理司:制訂全國林業資源調查和規劃、標準、規程和制度,組織指導全國森林資源(含林地)清查、統計和消長動態監測工作,監督造林營林的檢查驗收工作,審核和監督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執行森林限額採伐制度,對重點林業省(自治區)森林資源監督管理,管理東北、內蒙古國有森工企業的森林資源,監督管理全國木材運輸檢查工作,負責林地、林權管理,管理森林資源有償使用工作,負責徵用、佔用林地的初審並監督林地開發利用,負責林地調查、定級、登記、發放林權證及林地估價等工作。
  • 造林綠化和森林經營司:制訂造林綠化、防沙治沙、森林經營和管理方面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規程並監督貫徹執行,組織指導全國造林綠化工作以及用材林基地、防護林體系、治沙工程和經濟林、薪炭林、竹林的建設與管理,宏觀管理森林公園和景觀景點、森林旅遊,指導林場、苗圃及林木花卉的生產經營,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水土保持工作和農村能源發展工作,組織協調和檢查指導全民義務植樹,承辦全國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 林業產業司:制訂林業產業經營管理的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規程並監督執行,指導林業企業改革,協調指導木材及其他林產品的生產、經銷,歸口管理非統配木材等林產品進出口事宜,指導林產品市場建設和運行,負責統配木材的產銷銜接工作,指導木材採運、木竹加工、林產化工、木漿造紙和林業的多種經營以及木材節約代用、資源綜合利用、林業行業安全生產等,按國家規定對林業系統機電產品進出口進行管理,協調林業企業與有關部門、地方政府之間出現的重大問題。
  • 野生動物和森林植物保護司:制訂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管理和利用和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履行國家有關法規及有關國際公約、協定賦予的各項職責,指導管理陸生野生動物和植物資源的保護與開發利用,負責管理全國森林和野生動物類型自然保護區與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和預測預報等工作,制訂或調整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植物名錄,負責全國陸生野生動物和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對外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辦公室名稱。
  • 林業公安局:制訂林業公安工作的法規和規章制度並組織貫徹執行,指導全國林業公安工作,協調和督促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資源和珍稀植物資源的特大案件,掌握重點國有林區的社會治安情況,指導全國林業公安幹警隊伍的建設和管理。
  • 森林防火辦公室(武裝森林警察辦公室):檢查、指導、協調地方政府和有關部門承擔的森林防火工作,協調地方的航空護林防火,管理森林火災檔案,發佈森林火險預報和森林火災信息,指導和管理武裝森林警察部隊。
  • 綜合計劃司:制訂林業發展和生態環境建設的戰略、規劃、中長期計劃、年度計劃、林業產業政策,制訂林業計劃、統計的法規、制度、方法和指標體系並監督執行,制訂和發佈部頒林業工程建設的規範、標準和經濟定額,負責限額以上林業大中型建設項目的預審及限額以下項目的審批,負責利用外資項目的審批及配套資金平衡工作,指導協調林業生態環境保護工作。
  • 財務司:管理中央級林業基金,指導地方林業基金的管理,管理各項財政撥款、周轉金、林業專項基金、部自有資金和外匯及其他資金,管理林業財務,配合有關部門研究制訂林業經濟調節政策和措施,監督、管理國有林業資產以及部機關、直屬單位的資產。
  • 科學技術司:制訂林業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和計劃,負責林業科研及其推廣的計劃管理、成果管理,指導協調林業技術市場管理、林業技術監督、新技術開發和林業專利工作,組織協調有關林業科技工作以及國外智力引進工作,指導林業科技體制改革。
  • 國際合作司:負責與有關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及民間組織聯繫,引進利用外資和先進科學技術,爭取國外經濟技術援助,協同有關司檢查、指導國際合作與交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國際組織在中國召開的有關林業和野生動植物管理工作的國際會議,歸口管理部機關和直屬單位外事工作。
  • 人事教育司:制訂林業專業人才培訓和林業教育發展規劃、計劃,指導林業教育改革和林業專業教育,負責部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勞動工作,負責林業行業勞動工資工作和科技人員的管理工作。
  • 機關黨委:負責部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指導林業行業職工思想政治工作[14]

派出機構[編輯]

林業部在黑龍江省吉林省內蒙古自治區和大興安嶺林業公司派駐森林資源監督專員及其辦事處[14]

歷任領導[編輯]

中央紀委駐林業部紀檢組[編輯]

文革前,設有中央監察委員會駐林業部監察組,是中央監察委員會派駐機構[2]。1980年代,設中央紀委駐林業部紀檢組(監察部駐林業部監察局),是中央紀委監察部派駐機構。

審計署駐林業部審計局[編輯]

審計署駐林業部審計局是審計署派駐機構[12]

參考文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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