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 (中華民國)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徽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徽
成立時間1922年4月3日中華業餘運動聯合會
1924年7月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
1973年7月17日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後繼機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奧林匹克委員會資訊
國家或地區 中華民國
IOC編碼ROC
加入IOC1922年
1979年11月26日改用中華台北名稱

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為中華民國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於1922年-1979年在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IOC)所使用的會員名稱,該期間於國內的實體組織先後分別為中華業餘運動聯合會(1922年-1924年)、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1924年-1973年)、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1973年迄今)。1979年11月26日名古屋決議通過後,中華民國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在IOC的會員名稱(英文)改為「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但中文名稱仍維持「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歷史[編輯]

中華民國大陸時期(1922年-1949年)[編輯]

早在1894年,希臘王儲康斯坦丁和近代奧林匹克運動會發起人皮埃爾·德·顧拜旦男爵便代表國際奧委會邀請政府參加奧運會,但是清政府並未答覆。

1922年4月3日,「中華業餘運動聯合會」(英語:China 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在北京成立。同年,在巴黎召開的國際奧委會第21次全會同意該聯合會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英語: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此次全會還選舉該聯合會主席王正廷(時任中華民國外交部長)為國際奧委會委員[1]

1924年7月,全國性體育組織「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英語:China 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與原中華業餘運動聯合會的英文名稱一致。簡稱「全國體協」)正式成立,並取代了原「中華業餘運動聯合會」一切職能。全國體協首任主席仍為王正廷博士。1931年,「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作為負責全國體育運動的組織,其在上海的地址及其名譽主任幹事沈嗣良被國際奧委會作為「Comités Olympiques Nationaux」(中文可譯作「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按Nationaux有「民族的」和「國家的」的雙重含義,乃近代民族國家的概念)中代表Chine(中國)者的聯繫地址,登載於國際奧委會的公報上[2] 這表示全國體協作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獲得了國際奧委會的承認。[3]

中華民國遷台初期(1949年-1952年)[編輯]

1949年由於國共內戰中國國民黨戰敗,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26位委員中,有19位隨着中華民國政府遷移到台灣。1951年時任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總幹事的郝更生博士代理理事長函國際奧委會稱,「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26位委員中,已有19位遷移到台灣」,請更改中華全國體協、中國奧委會會址為台灣新竹西門路147號。郝更生此議得到了國際奧委會的同意,會籍名稱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名稱及新會址刊於國際奧委會1951年7月份公報上。

兩岸席位名稱競爭前期(1952年-1973年)[編輯]

1949年10月,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文藝和體育事業分工由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委員會負責。1952年6月,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北京舉行成立大會。此後,各地陸續建立了體總的地方分會。

1952年,第15屆夏季奧運會即將於7月份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舉行。這是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舉行的首屆夏季奧運會。兩岸及國際奧委會內部就「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認定及奧運代表隊的參賽這兩個問題展開了激烈的鬥爭。

1951年3月,第15屆夏季奧運會主辦國芬蘭(於1950年即與中華民國斷交)就曾向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表示,希望中華人民共和國能派選手參加該屆奧運會。1952年2月2日,蘇聯駐華大使羅申向當時負責體育運動管理的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中央書記處書記馮文彬提出,鑑於台灣已報名參加第15屆夏季奧運會,希望知道大陸方面是否要派員參加[4]

中華全國體育總會於1952年2月5日致電國際奧委會秘書處,通知繼續參加國際奧林匹克運動大會的組織並參加赫爾辛基第15屆夏季奧運會。2月1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派出盛之白謝啟美抵達奧斯陸,準備參加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第46次全體會議,未果[4]

1952年6月16日,國際奧委會主席西格弗里德·埃德斯特隆[註 1]發表公告稱,由於國際奧委會希望在次年(即1953年)解決中國問題,現在中國的兩個組織——台灣的一個和大陸的一個,皆不得參加赫爾辛基奧運會[4]。6月17日,艾德斯特隆電復全國體總,稱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尚未被國際奧林匹克委員會所承認,中國運動員不得參加赫爾辛基奧林匹克運動會。公告遭到兩岸的強烈反對。

同年,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在蘇聯協助下向國際田徑協會國際籃球協會繳交會費,要求替代中華全國體協而被承認為中國奧委會。

1954年,在希臘雅典舉行的國際奧委會第49次全會上,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代表在國際奧委會中的席位得到承認。同時國際奧委會繼續承認代表台灣方面的「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會中以23票比21票通過承認兩個中國奧委會,是年9月出刊的奧林匹克公報曾出現兩個中國會籍的記載,分別是中華民國的「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National Amateur Athletic Federation」,中華人民共和國的「Comite Olympique de la Republique Populaire Chinoise」。[5]

1958年8月19日,由於對國際奧委會承認代表中華民國的「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的不滿,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的中華全國體育總會宣佈與國際奧委會斷絕關係,單方面面宣佈退出國際奧委會和國際田徑聯合會、國際游泳協會國際足球協會、國際籃球協會、國際舉重協會國際摔跤協會亞洲乒乓球協會等八個國際運動組織,以致遭到國際體壇除名的命運。國際奧委會於同年9月5日曾以第125號函通告所有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奧委會退出奧林匹克活動,國際奧委會不再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奧委會。」

1960年羅馬奧運會上,國際奧運會硬性規定中華民國代表團必須以「台灣」或「褔爾摩莎」名稱參加,此舉遭到了代表團的抗議。1964年夏季東京奧運會與1968年與墨西哥奧運會時,以台灣名義參加。1972年慕尼黑奧運則以中華民國名義參加。

1971年10月25日,聯合國大會通過《第2758號決議》,中華民國隨之宣佈退出聯合國,中華人民共和國取代中華民國原有的中國代表席次。自此,中華民國體育組織參與國際活動的處境更形艱難。

分拆成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實體組織(1973年)[編輯]

1973年7月17日,中華民國政府有鑒於國際局勢的變化,為維護各種國際運動組織會籍,以保有合法地位,並推展奧林匹克運動,遂推動代表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實體組織-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的全面改組,分拆為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中華民國體育協進會兩個實體組織,並分別由徐亨主席及黎玉璽理事長主持國際及國內體育活動。

1974年5月,由沈家銘繼任奧委會主席。

兩岸席位名稱競爭後期(1973年-1979年)[編輯]

1975年,中華全國體育總會以中國奧委會的名義申請恢復在國際奧委會的合法地位。惟其申請案附帶排除中華民國會籍之條件,因而未被國際奧委會所接受,予以駁回。

1978年國際奧委會在雅典召開年會,中華人民共和國在會中發動中東非洲亞洲東歐等35國,提出排除中華民國會籍議案,並告知當屆奧運東道國蘇聯,宣稱如不排除中華民國會籍,中華人民共和國代表隊即不參加1980年莫斯科奧運會

197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批准中華全國體育總會與中國奧委會分成兩個獨立的組織(但內部仍為一個機構)。1979年,中國奧委會向國際奧委會正式提出了關於解決中國合法席位的的建議。

奧會模式的提出與實行(1979年)[編輯]

1979年國際奧委會在烏拉圭首都蒙得維的亞舉行第81屆執委會,會中除恢復中國大陸奧委會會籍外,並通過將繼續承認在台北的奧委會。當時中華民國國籍的國際奧委會委員徐亨先生及體壇人士遂多方聯繫、協調,發動對中華民國友善的國際奧委會委員聯署提出修正案,並經大會以三十六票比二十八票通過以下修正內容:

  1. 承認在北京的奧委會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Peking;
  2. 承認在台北的奧委會為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Taipei;
  3. 雙方使用之旗、歌另加研究,並須取得國際奧委會的同意。

1979年10月25日名古屋決議

  1. 採用通訊投票方式,以62票對17票,將蒙得維的亞決議案變更為:(一)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奧委會名稱為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Chinese Olympic Committee),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旗國歌
  2. 以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稱承認設在台北的奧林匹克委員會,條件是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旗幟和歌曲都必須有別於它到目前為止所使用的旗和歌(中華民國國旗國歌)。

1979年11月26日,經表決,名古屋決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可使用「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的名稱。設在台北的奧委會修改旗幟及歌曲,改用「Chinese Taipei Olympic Committee」的名稱繼續留在國際奧委會內。

圍繞「中國奧委會」在國際奧委會的席位代表權問題,海峽兩岸與國際奧委會自1950年代開始一直到1979年在國際奧委會名古屋會議總算解決,即後來1981年洛桑協議形成被稱為「奧會模式」的解決辦法。

歷任主席[編輯]

姓名 就任日期 離任日期
中華業餘運動聯合會主席(1922年-1924年)
王正廷 1922年6月 1924年8月
中華全國體育協進會主席(1924年-1973年)
王正廷 1924年8月
郝更生
周至柔 1956年6月 1957年12月
鄧傳楷 1957年12月 1961年2月
楊森 1961年2月 1973年6月
黎玉璽 1973年6月 1973年7月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主席(1973年-)
徐亨 1973年7月 1974年5月
沈家銘 1973年7月 1982年9月

1979年11月以後中華民國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對外不再使用「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名稱,其後歷任主席

參加歷屆奧運會與成績[編輯]

1979年11月以後中華民國國家奧林匹克委員會對外不再使用「中國奧林匹克委員會」名稱,其後參與奧運會狀況請參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

註釋[編輯]

  1. ^ 當時中國大陸方面譯為「艾德斯特隆」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會史簡介,中華奧林匹克委員會官方網站,於2010年7月1日查閲. [2012年5月2日].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年2月15日). 
  2. ^ Bulletin Official du Comité International Olympique,MARS 1931 (PDF). [2012-05-02].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10-08-08). 
  3. ^ Early Relations With International Sports Organization, COC Website, 2004-03-27. [2012-05-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05-22). 
  4. ^ 4.0 4.1 4.2 侯健美,1952年 新中國初征奧運[失效連結],文摘報,2008年8月10日。原載北京日報2008年7月29日
  5. ^ 劉進枰; 張嚴仁. 王正廷和孔祥熙在國際奧會中對「一個中國」問題之作為(1949~1957) (PDF). 運動文化研究. 2008-12, (7) [2023-12-10].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