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律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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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法制史是指中國法律及相關制度發展的歷史,是法制史研究的一個分支。中國古代法律名目繁多,如西晉有《晉令》,南北朝有《梁令》,隋朝的《開皇律》、《大業令》,唐初有《貞觀令》,宋代頒行《天聖令》等,各朝重視的法律形式亦不相同。

中國法律思想史(legal thoughts in Chinese history)是關於中國法律思想史法律離不開政治,因而中國法律思想史同以國家政權為核心的中國政治思想史的聯繫尤為密切。

先秦時期[編輯]

西周時代,權法思想指導宗法進行統治,最為突出的代表人物為周公,要求量刑分眚與非眚、非終和惟終。春秋時期革新代表有管仲子產鄧析,託名之作《管子》體現了這些革新家的法律思想;戰國時代,百家爭鳴儒家代表為孔子孟子。其他各家幾乎無不反對維護禮治的儒家。以墨翟為代表的墨家最早反對,主持兼相愛、交相利,要求賞當賢、罰當暴,反對任人唯親的宗法世襲制。道家中的老聃認為自然,是人之道、天之道,反對儒家的「」和法家的「法」等人定法。道家的後繼者莊周鼓吹法律虛無主義。儒家的主要對立面是法家,代表為李悝商鞅慎到申不害韓非。法家強調法律的客觀、公平和一致性,重視法律的強制作用,輕視禮的感化效果。戰國末期荀況隆禮重法。

秦至明末[編輯]

秦始皇重視法管,漠視法學[1]。西漢初期,為發展經濟,挖掘戰國中期流行的黃老思想,產生黃老學派,結合道家、法家,主張約法省刑、休養生息。漢武帝朝,董仲舒融合儒、道、法,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形成了學術正統。西漢中期,《春秋》決獄。東漢馬融曾注漢律,晉代杜預張斐又注晉律,聚徒講授。以來桓譚王充柳宗元譴責司法時令說,主張樸素唯物主義。丘濬總結前代法律思想,著《大學衍義補》,朱熹更是集理學於大成。作為政府初集律學大成,出版《唐律疏議》;發行《明律集解附例》。明末,資本主義萌芽王夫之黃宗羲顧炎武唐甄主張以世界之法取代一家之法,以皆本取代重農抑商。 中國法制史可追溯自夏朝法律制度,但多是後人的臆斷或揣測,如「夏后氏之王天下也,則五刑之屬三千」等說法。

周朝實行諸侯分封制宗法制是周代分封制的基礎,依血緣關係來決定繼承權的制度,建立起眾多諸侯國。

漢朝[編輯]

前207年,劉邦攻佔咸陽,鑑於「父老苦苛法久矣」。為了順應民心,「約法三章」:「殺人者死,傷人及,余悉除去秦法。」

南北朝[編輯]

北魏最早有《天興律》、《神麚律》、《正平律》、《太安律》、《太和律》。太武帝神麚四年(431年)十月,詔司徒崔浩改定律令,頒行《神麚律》。正平元年(451年)六月,頒行《正平律》。文成帝太安四年(458年)頒行《太安律》。宣武帝正始元年(504年)元勰常景劉芳等三十餘人修《正始律》二十篇。孝文帝太和十九年(495年),北魏拓跋氏根據漢律,並參考魏、晉律,創《北魏律》。由常景等撰成,共20篇。

程樹德認為:「考元魏大率承用漢律,不盡襲之制」[2]陳寅恪隋唐制度淵源略論稿》:「元魏之律匯集中原河西江左三大文化因子於一爐而冶之。」

隋朝[編輯]

隋朝創《開皇律》,共計十二篇、五百條,可謂總結了秦國以來的刑事立法,將「五刑」規定為,取代了等割裂肌膚、殘害肢體的肉刑。五刑的規範,一直貫徹到清代

隋煬帝以開皇律刑罰過重[3],大業二年十月詔牛弘等重修,除十惡之條。[4]大業三年四月頒行《大業律》。大業中窮人無告,聚為盜賊。[5]大業九年又詔為盜者籍沒其家,復轘裂、梟首、罪及九族等已明令廢止的刑罰。[6]

唐朝[編輯]

武德七年(624年)頒行《武德律》,共12篇500條,這是唐代第一部法典貞觀元年(627年)太宗長孫無忌房喬等人以《武德律》、《開皇律》為基礎,制定新的法典,十一年(637年)頒行《貞觀律》。《貞觀律》有12篇500條。永徽二年(651年),長孫無忌、李績等在《貞觀律》基礎上修訂,頒行《永徽律》十二卷。序稱:「舊律云言理切害,今改為情理切害者,蓋欲原其本情,廣思慎罰故也。」四年(653年)十月,高宗又下命將「疏議」分附於律文之後頒行《永徽律疏》。《永徽律疏》又稱為《唐律疏議》,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一定的水平,「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7]

貞元二年(786年)規定,「其明經舉人,有能習律一部以代《爾雅》者,如帖義俱通,於本色減兩選,令即日與官」。元和元年(806)有「五經開元禮學究律令、明習律令」科。[8]

宋朝[編輯]

北宋初一度沿用《大周刑統》。建隆四年(963年),工部尚書大理寺卿竇儀等人修訂法典。是年七月完成,「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頒行天下」,全稱《宋建隆重詳定刑統》,簡稱《宋刑統》,共30卷,12篇502條。

宋朝中葉以後,由於社會經濟、文化的發展,頒佈的法越來越多,這些法往往「朝令夕改」,「率爾頒行,既昧經常,即時更改,……煩而無信……」[9][10]。宋代獄訟不斷增長,南宋龍溪「縣獄大概每年有大案(徒刑以上)數十件,而牒訟案件每日卻可達到百餘件。」[11]宋朝設有專門修法的機構,據統計,宋代編纂大型法典達242部,其中《政和重修敕令格式》達到530卷。[12]

元朝[編輯]

1271年之前,使用的主要是金章宗年間頒佈的《泰和律》。 元世祖至元八年十一月十五日(1271年12月18日),元世祖忽必烈下詔建國號為「大元」,同一天下詔,禁行金朝泰和律[13]元世祖至元二十八年五月二十一日(1291年6月18日),命中書參知政事何榮祖「以公規、治民、御盜、理財等十事輯為一書,名曰《至元新格》,命刻板頒行,使百司遵守。」[14]《至元新格》頒行天下。

至大四年(1311年)三月,元仁宗即位,根據《至元新格》編修新法律。至治三年二月十九日(1323年3月26日),元英宗最終審定,命名《大元通制》,頒行天下。[15]

元惠宗至正六年四月五日(1346年4月26日),《至正條格》頒行天下,《大元通制》停止使用,《大元通制》在全國範圍內一共使用了23年。

明朝[編輯]

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明太祖朱元璋佔領武昌後,建立吳政權,開始着手議訂律令,編成《律令直解[16]洪武元年(1368年)到三十年(1397年),又以唐律為基礎,總結歷代法律施行的經驗和教訓,詳細制定製定並頒行了《大明律》,全稱《大明律集解附例》,共計7篇30卷460條。《大明律》對近代中國影響深遠,順治三年(1646年)頒行的《大清律》,實質上不過是《大明律》的修訂本。

明代除《大明律》、《問刑條例》外,還有所謂的單行法規,如《諸司職掌》、《六部條例》、《吏部條例》、《憲綱事類》、《宗藩條例》等。

清朝[編輯]

後金人入關之前,天聰七年(1633年),遣國舅阿什達爾漢等往外藩蒙古諸部宣佈欽定法令,制定了《盛京定例[17]。《欽定學政全書》卷二八《季考月課》記,雍正七年(1729)議准:「律例內刑名、錢穀各條,無不具備,乃蒞政臨民之要務,士子允宜奉為章程,預先學習,以為他日敷政之本。應令各學政轉飭各學教官,每當月課、季考之次日,將《大清律》與之講解。但律文繁多,士子平日講習經書,勢難逐條遍讀,應將律內開載刑名錢穀關係緊要者,詳為講解,使之熟習淹貫,預識政治之要。」

乾隆五年(1740年)完成《大清律例》,頒行天下。《大清律例》是以《大明律》為基礎,是中國傳統法典的最後集大成之作。

康熙朝仿效《明會典》編定《清會典》。乾隆二十七年(1762年)續纂《清會典》。

清末馮桂芬說「例之大綱尚不失治天下之宗旨,至於條目愈勘愈細,……遂與宗旨大相背謬」[18]

清末以後,以龔自珍包世臣魏源林則徐為首的改革派,首先提出變法圖強。洪秀全作為農民領袖,提出《天朝田畝制度》以及男女平等。太平天國後期一領導人洪仁玕撰寫《資政新編》,首提僱傭國際貿易。列強入侵,以康有為梁啓超譚嗣同嚴復為首的改良孟德斯鳩的三權分立為武器,熱衷學習西方。以孫中山為首、黃興章太炎為代表的革命派,受林肯總統民有、民治、民享的思想影響,提出三民主義。政權方面,洋務派代表李鴻章張之洞劉坤一提倡中學為體、西學為用。1902年慈禧沈家本主修《刑事民事訴訟法》、《大清新刑律》,但遇禮教派領袖勞乃宣的抨擊。結果是沈家本退讓,但儒家的正統思想終因西方資本主義學說的強勢而被瓦解。

中華民國[編輯]

1912年3月11日公佈《中華民國臨時約法》,共7章56條。

1913年10月31日完成《中華民國憲法草案》,共11章113條。

1946年11月,召開國民大會,12月25日通過《中華民國憲法》,1947年1月1日公佈,12月25日施行。1991年起中華民國台灣地區經七次增修,參見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編輯]

1954年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其後經過四次修憲。

著名法學家、思想家[編輯]

當代的法學人物[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睡虎地秦簡》(1975)
  2. ^ 程樹德. 《九朝律考》. 商務印書館. 1925. 
  3. ^ s:隋書/卷25 煬帝即位,以高祖禁網深刻,又敕修律令,除十惡之條。
  4. ^ 歷史常識知道點. 歷史常識知道點. 右灰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2018-08-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24) (中文(臺灣)). 
  5. ^ s:通典/卷170
  6. ^ 大業律. market.cloud.edu.tw. [2018-08-2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8-24). 
  7. ^ 旧唐书·刑法志》. 
  8. ^ 趙彥衛. 《云簏漫钞·卷六》. 
  9. ^ 宋朝事实类苑·卷三》. 
  10. ^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百四三》. 
  11. ^ 劉馨珺. 《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 : 第74頁. 
  12. ^ 郭東旭. 《宋代法制研究》. : 第17頁以下. 
  13. ^ 《元史》卷七《世祖本纪四》. [2018-1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1-27). 
  14. ^ 《元史》卷十六《世祖本纪十三》. [2018-1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3-03-17). 
  15. ^ 《元史·英宗本紀二》. [2018-11-1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5-07-16). 
  16. ^ 明史‧刑法志》. 
  17. ^ 清史稿·志一百十七》. 
  18. ^ 馮桂芬. 《皇朝经世文续编·吏政七·省则例议》. 
  19. ^ 存档副本. [2019-07-0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26). 

延伸閱讀[編輯]

  • Albert H.Y. Chen, "An Introduction to the Legal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Hong Kong: Lexis Nexis, 2004.
  • Chen Shouyi, Faxue jichu lilun 法學基礎理論 (Theories on the Basis of Legal Science). Beijing: Beijing Daxue Chubanshe (Beijing University Press), 1984.
  • Shen Zongling (ed.), Fali xue 法理學 (Jurisprudence). Taipei: Wunan Book Publisher, 1994.
  • Wang Chengguang and Zhang Xianchu, Introduction to Chinese Law. Hong Kong: Sweet & Maxwell Asia, 1997.
  • Chen, PH, Chinese Legal Tradition under the Mongols (Princeton U. Press, 1979)

參見[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