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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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警員,又可稱呼基層警察官基層警官基層員警,為中華民國警察基層警察官,官等列「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相當於公務人員委任第3職等至薦任第6職等,對照軍職為上士一等士官長上尉軍銜[註 1]。廣義泛稱警察人員陞遷辦法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1]第十、十一序列職務。 狹義便是一線三星(十一序列)職務。

一線三星(基層警員)職務階級識別章

概要[編輯]

公務人員特種考試(一般)警察人員考試四等及格者,並經臺灣警察專科學校中央警察大學畢業或訓練合格後,即以基層警佐官任用,並依志願員額、在校(受訓)成績等因素分發臺灣各地警察機關。擔任第一線、24小時輪值之基層警察人員工作(包括勤區查察、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等勤務),主要從事警勤區經營、犯罪偵防、交通執法、聚眾活動處理與執行人犯押送、戒護及為民服務等工作。[2]

職務及佩階[1][編輯]

  • 第十一序列職務(佩階一線三星):警員、隊員;官等官階列「警佐三階至警正四階」。
  • 第十序列職務(佩階一線四星:巡佐、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官等官階列「警佐二階至警正四階」。

服勤單位及工作內容[編輯]

實務上,基層警員自警校畢業(結訓)後,大多分發至各縣市警察局擔任警員、隊員職務:

  • 派出所:負責警勤區經營,擔服派出所共同勤務(巡邏、臨檢、守望、值班、備勤 勤區查察)、受(處)理轄區民眾報案及警察分局交辦工作。
  • 交通分隊:負責交通指揮、交通事故處理、交通違規取締、違規停車拖吊、道路障礙整頓、特種警衛勤務等工作。
  • 偵查隊:負責刑事案件偵訊與移送、通緝犯查緝、治安顧慮人口監管、刑事現場勘察與痕跡蒐證、刑事鑑識、不良幫派組合、組織犯罪檢肅及應受尿液採驗人採驗等工作。
  • 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警察局直屬警力,維護駐地安全管制、執行特種警衛勤務,並擔服巡邏、臨檢、違規取締勤務,必要時支援地方分局。另特殊任務警力(霹靂小組)均編制於此(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除外)。
  • 警察分局內勤:一般由資深警員支援,負責分局業務(文職)工作;另有外事警員、勤務指揮中心、資訊室、公共關係室、家庭暴力防治官、警技(助)教官等專業職務。

基層警員每年累積資績積分,當所屬機關之第十序列職務有缺額時,便會以資績積分排名晉升。另可參加警察機關內部舉辦的偵查佐候用甄試,成為偵查佐。

第十序列職務的服勤單位與第十一序列大致相同,部分單位會指派第十序列職務人員擔任單位主管(如派出所所長、副所長),並以協助內部管理、帶班、值日勤務為主要工作內容。

晉升途徑[編輯]

基層警員的晉升途徑多數以考試為主,途徑如下:

[晉升巡官職務]


[晉升巡佐職務]

  • 於各服務機關視職務升遷積分視缺額排序昇任巡佐、小隊長、警務佐(一線四星)等職務

俗稱[編輯]

因階級章設計關係,民間會以「一線三」、「一毛三」來稱呼警員。

相等職級[編輯]

中華民國內政部消防署:隊員、辦事員
中華民國海洋委員會海巡署艦隊分署:隊員
中華民國法務部矯正署:管理員

有名之虛構人物[編輯]

備註[編輯]

  1. ^ 不過由於警察人員有官職分立的制度,實際職權仍以職務而非官等為準。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中華民國內政部. 附件一:全國警察機關陞遷序列表.PDF. 中華民國內政部. [2018-07-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08). 
  2. ^ 考選部. 107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 2018-0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