奪情起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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奪情起復,簡稱奪情,是中國古代丁憂制度的延伸,意思是為國家奪去了孝親之情,可不必去職,以素服辦公,不參加吉禮。奪情在文官之中不多見,但在武官之中就每每出現,國家不可能要求作戰中的軍人回家服喪,本來就談不到「丁憂」,古人稱之「墨絰從戎」,又稱「金革之事不避」(墨絰,又稱墨縗,黑色喪服;金,刀劍;革,鎧甲;金革在此指戰爭)[1]

各朝事例[編輯]

中國古代禮制規定政治人物一旦承重祖父母,親父母的喪事,「自聞喪日起,不計閏,守制二十七月,期滿起復」。意思是必須回鄉守喪二十七個月,事後再重返官場。但是為了因應各種局勢,「奪情」可以合法地不守禮制。

賈充母親去世的時候,晉武帝以東南有戰事為由,派楊囂前去宣佈命令,讓賈充只丁憂六十天,隨即奪情[2]

北周王謙就奪情起復,《周書·王謙傳》:「朝議以謙父殞身行陣,特加殊寵,乃授謙柱國大將軍。以情禮未終,固辭不拜,高祖手詔奪情,襲爵庸公。」

唐代已經建立起較為完備的奪情起復制度,但在唐玄宗後奪情已較少見。唐朝末年,天下大亂,皇權衰微,宰相韋貽範在喪母去職後因有軍閥李茂貞支持,才隔了三個月就復出再次拜相,且沒有推辭就上表謝恩。

明朝唐順之南京兵部主事時,父親去世,恰逢倭寇屢犯沿海,也被明世宗奪情,召為員外郎[3]

明朝文官奪情起復者主要有閣臣、尚書、侍郎等一些政治人物。一些人便利用各種手段,營求奪情。無論是哪一種形式的奪情行為,都會引起倫理問題,明英宗因此於正統七年(1442年)下令:「凡官吏匿喪者,俱發原籍為民。」正統十二年(1447年)又下令:「內外大小官員丁憂者,不許保奏奪情起復。」明朝內閣首輔張居正因為奪情的問題,曾經引起一連串的事件,《明史紀事本末·江陵柄政》:「己卯,張居正父喪訃至,上以手諭宣慰……然亦無意留之。所善同年李幼滋等倡奪情之說,於是居正惑之,乃外乞守制,示意馮保,使勉留焉。」據文秉,《定陵注略》記載:「大璫馮保,挾沖主,操重柄,江陵素卑事之。新鄭既逐,保德江陵甚,凡事無不相呼應如桴鼓。江陵聞父訃,念事權在握,勢不可已,密與保謀奪情之局已定,然後報訃。」奪情一事乃是與司禮監掌印太監馮保串通好的,明神宗實錄亦言張居正「奪情之本謀盡露矣!」[4]當時有許多政治人物出於政治上的原因,抗議「奪情」,都被皇帝一一批駁,反對派遭到嚴懲,甚至動用了「廷杖」的刑法,許多人被打得皮開肉綻,終身殘疾。張居正自此事件後,更加偏恣,《明史》載:「居正自奪情後,益偏恣。其所黜陟,多由愛憎。左右用事之人多通賄賂。」[5]

咸豐七年二月初四日(1857年2月27日)曾國藩父曾麟書卒。當時兵部右侍郎銜曾國藩正在襄辦湘軍,原本應該奪情,但是他竟於二十一日離營回湘。當時左宗棠寫信罵他:「《綱目》一書,於奪情題後一事,總以其人所處之時地為斷,所以重綱常、維名教而警偷薄之俗也。至『金革之事無避』一語,經義直捷了當,更無可疑;誠以兵禮、喪禮同一凶事,並無所謂希榮忘哀之念;而干戈之際,事機急迫,有萬不能無變者。順乎天理之正,即乎人心之安,則世俗所謂『奪情』者,乃聖賢所謂『遵禮』,又何擬議之有?」

參考文獻[編輯]

  1. ^ 此語典故自《禮記》。孔穎達《禮記正義》:「此一經,是權禮也。若值國家有事,孝子不得遵恆禮,故從權事」
  2. ^ 《晉書·卷四十·列傳第十》:以母憂去職,詔遣黃門侍郎慰問。又以東南有事,遣典軍將軍楊囂宣諭,使六旬還內。
  3. ^ ·張廷玉等,《明史》(卷205):「倭躪江南北。趙文華出視師,疏薦順之。起南京兵部主事。父憂未終,不果出。免喪,召為職方員外郎。」
  4. ^ ·顧秉謙等,《大明神宗顯皇帝實錄》(卷68):「萬曆五年十月……丙戌,張居正乞回籍守制,得旨勉,留首言:『臣受非常之恩,宜有非常之報,何暇顧旁人之非議,狥匹夫之小節,拘拘常理之內。』觀此,而奪情之本謀盡露矣!」
  5. ^ 《明史》卷二百一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