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球比賽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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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球比賽規則 是由馬里波恩板球俱樂部(MCC)設立的全球通用的一套規則,以確保一致性和公正性。 它目前有 42 條規則, 其概括了比賽的各方面,從一個團隊如何贏得一場比賽,到擊球手如何出局,詳細到比賽場地的準備維護等。馬里波恩板球俱樂部(MCC)是設在英格蘭倫敦的一個私人俱樂部,現如今不再是板球比賽的官方管理機構;但是它仍保留比賽規則的版權,並且只有馬里波恩板球俱樂部(MCC)有權利修改板球比賽規則。但現在這通常會只有在與全球板球比賽的管理機構即國際板球協會(ICC)的討論後才可實行。

板球是為數不多的把比賽管理原則稱為「規則」而不是「規章」或「條例」的幾種運動之一。然而比賽規則在某些特殊比賽的情況下可用補充或修訂的方式對其做出修改。

歷史[編輯]

板球的起源是頗具爭議的,但它可能源於眾多涉及用球杆球棒擊球的遊戲及運動項目(請參閱板球歷史)。早在十八世紀,它發展成為一個賭博遊戲,尤其受英國貴族的歡迎。最早的規則在那時的合約中擬定的,以幫助管制在比賽中的哪一方下大筆金錢的賭注。現存最早的知名板球守則是由一些「貴族和紳士」於1744年在倫敦軍用場地制定的。在1755年又進一步引用了「幾個板球俱樂部,特別是位于波邁的思達和嘉德俱樂部」修改後的規則,又由「位於肯特,漢普郡,薩里,蘇塞克斯,米得塞克斯的貴族紳士板球委員會以及位於倫敦思達和嘉德的俱樂部在1774年再次修訂版。規則在1775年第一次印刷並出版.,在1786年又由類似肯特,漢普郡,薩里,蘇塞克斯的貴族紳士板球委員會和倫敦的機構作了進一步的修改。

然而,這些規則並沒有普遍遵守,人們仍在不同的比賽規則的指導下進行比賽。1788年5月30日, 馬里波恩板球俱樂部 ,在那之前一年前已由貴族和紳士領導組成並進行比賽,第一套板球規則就此產生了。雖然馬里波恩板球俱樂部創建的比賽規則並沒有立即被全部接受和統一使用,但正是這套規則的繼承者統管着今日的板球比賽。下一步主要變化是在 1809年進一步實行球重的標準化。球的重量由原來的 5 到6 盎司 (142 到 170 克) 改為 5.5 到 5.75 盎司 (156 至 163 克),板球拍的寬度也第一次標準化。撞柱的長度由22英寸增加到 24 英寸,三柱門上的橫木從 6 英寸增加到 7 英寸以幫助擊球手,並再次強調了裁判的重要性。最後,引進了一種擊球手出局的新方法。以前,因為板球使用硬球,並且沒有使用護腿板,球員很自然的將腿遠離三柱門。但隨着擊球手逐漸開始使用護腿板,他們就願意用腿擋住柱門防止球打倒撞杆進球。因此一個「腿截球」的規則被引入,如果擊球手這樣用腿防止球進入柱門就會出局。
1829年的柱門從24英寸增加到27英寸(610至690毫米),橫木的長度從7英寸增加至8英寸(180至200毫米),再次幫助了擊球手。第一次提到了柱門的厚度。1835年5月19日,馬里波恩板球俱樂部委員會批准了一個新的規則章程,1884年4月21日又增加了另一條。1884年,第一次對隊員數作出了正式規定(每隊十一人制),也對球的大小第一次作出正式規定。又增添了跟隨其局數的規則。這是針對要贏得比賽需要使對方出局兩次這個問題。首先出擊並佔上風的一方在試圖使對方再一次出局之前,其不得不等到本隊再一次出局才能得許多跑分. 由於板球是有時間限制的遊戲,這意味着佔上風的一方會因此控制打平局而取代獲勝。然而最初的跟隨出局規則有問題。它要求不利的一方跟隨.但是一個參賽隊可以在第一局擊球中故意讓步不擊倒最後一個三柱門從而在球場不利的情況下贏得最後擊球權。後來這個規則改變了,因此在比賽中處於絕對領先的一方可做出是否要跟隨的選擇。
馬里波恩板球俱樂部委員會在1947年5月7日批准了一個新的法則。 1979年11月21日,在經歷了對1947年規則的一系列的修改後,馬里波恩板球俱樂部委員會在專門的常規會議上通過了一條新的規則。這被稱為1980年規則章程。和其他的更改一樣,英制度量衡單位後添加公制度量衡單位作以明確。
在 1992 年編制了 1980年法則的第二版。在 2000 年 5 月 3 日批准新的法則,第一次添加了定義板球精神的序言。規則被重寫為平淡的英文,比前一法則更為詳細。正式規定一輪為六個球,雖然這已經在實踐中應用了 20 多年。 2003 年 根據實踐對2000年法則做了進一步必要的修訂。1829年第一次規定了拋球。1864年第一次允許舉手過肩球。在1889 年,一輪的長度從四個球增至五個球。在 1900 年,增至六個球。1922 年,允許各個地區有所不同(澳大利亞一輪為八球)。1947 法則規定一輪可為六球或八球,具體有兩隊隊長根據「賽前協議」做決定。

現行規則[編輯]

馬里波恩板球俱樂部是板球遊戲規則的創始者,此規則管理着比賽.。此規則應用於所有的兩局比賽;國際板球協會實施了"國際錦標測試賽條件標準"和"國際單日錦標賽條件標準"來完善板球法則。同樣地,每個國家都對各自的板球賽條件作出了具體規定標準。規定為期一天的規則或通過有限的輪數的板球賽(包括 20輪) 通過規定參賽各方的所打的局數,可能為一局也可能為兩局,每方每局會有最高輪數限制或時間限制。

規則保留最初的英制單位,但現在同時還轉換為公制單位加以標明。

規則分為前言、序文、42 條法則和四個附錄。前言是關於馬里波恩板球俱樂部和規則的歷史。序文是一種新的補充和關於「比賽的精神」;它的作用是減少比賽中與日俱增的沒有紳士風度的行為。

2010年9月30日修訂了八條規則,來處理有關惡劣光線、拋幣、板球精神,練習、運動員氣質和不尋常的出局等問題。並從2010年10月1日起生效。所有最新修訂的規則可以在這裏閱讀。

規則內容如下:

球員及工作人員[編輯]

男子板球賽用球必須重為 5.5至 5.75 盎司 (155.9 至 163 克) 周長為 8 13/16 英寸 (22.4 至 22.9 公分)。
板球球道尺寸
一個三柱門有三根球柱,球柱被垂直楔入地中,木棍頂端放置兩根木板,稱為橫木。

前四條規則包括球員、裁判員和記分員。

規則1 球員。 一隻板球隊由包括隊長在內共十一名隊員組成。非正式比賽,雙方球隊可經同意超過十一名隊員,儘管在場地上不超過11名隊員。

規則2 替補。 板球比賽中,場上隊員受傷可由場下隊員替補,但不可替補擊球手、投球手、守門手及擔任隊長。受傷隊員恢復後可重新返場。擊球手如不能跑可由代跑員代跑,擊球手仍繼續擊球,代跑員完成跑分的任務。而擊球員可因傷病退場,過後恢復可重新返場完成他的那一局比賽。

規則3 裁判。 場上兩個裁判,根據記分員的決定應用板球規則在場上做出所有必要的決定。板球法則不作要求,如有必要在高水準的比賽中,尤其是在特別的比賽或賽事中在某些特定的條件下可有第三裁判(場外協助)。

規則4 記分員。 兩個記分員根據裁判員手勢進行計分

球具與球場[編輯]

談完球員後,規則接着討論球具和球場的規格,除了規範守門手的手套的規則在第40條外,這些在附A和B中作出規定。(如下)

規則5 比賽用球。 板球周長為 8 13/16 至 9 英寸 (22.4 公分和 22.9 公分)重量達 5.5 至 5.75 盎司 (155.9 g 和 163 g)。同時只能使用一顆球,除非球遺失,才可以類似圖案的球替換。每局開始時或在經過一定輪數後(対抗賽80輪,単日賽34輪)可更換新球。球的磨損對比賽有重要影響。

規則6 球板。 球板長度不超過 4.25 英寸 (10.8 公分) 寬度不能超過 38 英寸 (97 公分)。持球板的手和手套在比賽中為球拍的一部分。自丹尼斯.黎里在一次國際比賽中推銷鋁製球拍造成重金屬事件後,規則規定球板的邊緣必須使用木質球板(實際上是白柳木製)。

規則7 球道。 球道是22 碼 (20 米) 長和 10 英尺 (3.0 公尺) 寬的矩形區域。地組委選擇和準備球道,但比賽一旦開始,此區域由裁判控制。裁判為最終裁決球道是否適合比賽,,如果他們認為不妥,經雙方隊長的同意下,可更換球道。專業板球幾乎都是在草地上。但是,如果使用了非天然草球道,人工草球道表面必須最少具有 58 英尺 (18 公尺) 的長度和 6 英尺 (1.8 公尺) 的寬度。

規則8 球門。 球門是由三個28 英寸 (71 公分) 高的木樁組成。沿着擊球區域線,每個球柱之間距離平等,通常為9 英寸 (23 公分) 寬。橫木放置其上。橫木不能超出球柱頂端0.5 英寸 (1.3 公分),男子板球必須為 4 英尺 (10.95 公分) 長. 橫木的邊長和接口的尺寸也有特殊規定。對於少年板球的三柱門和橫木有不同規格規定。在條件不適合的條件下,裁判可不用橫木(例如颳風,橫木會自己掉落)。詳情載於附錄A。

規則9 安全區域。 安全區域,由幾條不同名稱的線劃分出來。投球線(即投球手的安全線),在球道兩端各有一條,三柱門置於其上(也就會和球道兩端三柱門假想的連結線相互垂直),每條投球線的長度應為8英尺8英呎(2.64公尺),三柱門的中柱立於線的中間點,兩端則和安全區域的邊線相交。擊球線(即擊球手的安全線),用以確定擊球手是否出了安全區域,並且以此來確定投球手的廢球(見第24條)這條線被劃於球道兩端三柱門的正前方,平行於投球線,而且必須位於其前方4英尺(1.2公尺),雖然一般認為它可以是無限長,但線兩端距離三柱門中木樁必須至少6英尺(1.8公尺)。安全區域的兩條側邊線,投球手必須在這兩條線內將球投出手,位在三柱門的左右兩側(整個球場等於有四條安全區域邊線),兩側投球區域的邊線與擊球線、投球線垂直,與三柱門中心的假想連接線平行,距其每一邊各為4英尺4英寸(1.32公尺),側邊線一端劃到擊球線為止,但另一端被認為沒有長度限制,但至少要劃到離擊球線8英尺(2.4公尺)為止。

規則10 場地準備及維護。 在板球運動中,當一個球被投出後,總會在球場上反彈,但它如何反彈,取決於場地條件。因此對場地具體規定非常重要。這項規則規定了球道應該如何準備,如何修剪和平整等。

規則11 覆蓋球道。 覆蓋球道,是指場地人員為了保護球道免於下雨或露水的傷害,而加以覆蓋。這項規則要求覆蓋球道前必須獲得比賽雙方的同意;決定覆蓋與否會影響球的反彈,球地道面潮濕和乾燥會讓球的反彈能力有所不同;而投球手投球助跑的地面也應該保持乾燥,以避免發生滑倒或跌倒造成受傷。本條也會提供什麼樣潮濕的天氣會有覆蓋球道的可能。

比賽過程[編輯]

規則第十二至第十七條概述了比賽過程。

規則12 。 在這場比賽之前,參賽雙方要討論同意是否要一局或兩局之後結束賽事,其中一或兩局是否要限制的時間或輪數。在實踐中,這些決定通常由競賽條例設定,而不是賽前的協議規定。兩局比賽中,雙方輪流擊球除非強制跟隨。當一方的所有擊球手全部出局時,不再有擊球手適合擊球. 按照賽前協商限定時間已終結限定的輪迴數已投完,由擊球方的隊長宣佈認輸或隊長放棄繼續比賽的權利,這時一局結束。由兩隊隊長拋擲硬幣決定誰先擊球或投球。

規則13 連打。 在兩局比賽中,如果後擊球一方的得分大幅落後先擊球的得分,先擊球方立即可要求另一方繼續擊球;被強制執行連打的一方,被認為已沒有機會獲勝。 在五天或以上的兩局比賽中,先攻方領先至少200分時,就可選擇要求對方跟隨其局數;如果是打三或四天的比賽需要至少領先150得分 ;為期兩天的比賽, 則需要至少領先100得分;如果是一天的比賽需要至少領先75得分.這場比賽的長度由比賽開始後剩下的實際比賽的天數決定。

規則14 聲明及放棄。擊球方的隊長可以在死球狀態聲明終止比賽;或者在該局開打前放棄比賽。

規則15 中場休息。 在每日的比賽之間有休息、 每局中間有十分鐘休息,另外還有午餐、 午茶和飲水的休息時間等。休息時間以及長短需在賽前商定。特殊情況下,休息時間可做改變,如有9人出局時,午茶時間需會延到下一個出局數產生或是三十鍾後。

規則16 比賽開始或暫停。 休息過後裁判會喊」開始」,暫停比賽時會喊」暫停」。比賽到最後一個鐘頭時,要至少還有20輪,而且為了打完20輪可能會延長。

規則17 練習。 比賽期間,場上不准練習。投手可在裁判允許下,在裁判不認為浪費時間情況下試跑。

得分和獲勝[編輯]

接下來的規則討論如何得分,如何獲勝。

規則18 得分。 兩個球員互相跑往球道對面。一個球可以跑出不止一分。

規則19 界繩。界繩環繞球場邊緣。如果把擊出的球滾出界繩以外,得四分;如果在在出界之前沒有落地即為六分。

規則20 遺失球。 如果在非死球狀態,球消失且不能恢復,防守方可提出此球為「遺失球」。擊球方可獲得送分(和廢球和歪球一樣) ,依球實際消失的位置來判定送分數,最多六分。

規則21 比賽結果。 比賽結果為得分數多者一方獲勝。如果雙方得分相同,這場比賽是和局。不過,比賽可能會在這局完成前將時間用完,在這種情況下比賽為平手。

規則22 。 一輪包括六次投球。 但不包括歪球和廢球。連續的一輪比賽必須換到跑道的另一邊投球。同一球手不可連續兩次發球。.

規則23 死球。 投球員助跑開始時,比賽即為進行中,至到那顆球停止所有動作,即為死球。死球在許多種原因下都會發生,最常見的是擊球員出局,還有球已打出界,或者是投球手或守門手把球處理好了。

規則24 廢球。 廢球有幾個原因;像是投球手站錯位置,或者他手肘伸直投球,或是危險投球;球到擊球員面前彈跳超過兩次也是廢球;防守的任何球員站在不合規定的位置也是。廢球會給擊球方加一分,如果那球已被擊球方打出並得分,同樣可獲得加分;擊球員原則上不會因為廢球出局,但追殺、手球、二擊、阻守出局還是可以成立。

規則25 歪球。 歪球會被裁判喊」歪球」,裁判會判斷這球有沒有被擊球員擊中的可能,如果沒有就可判歪球;飛越擊球員頭頂的球就可能是歪球。歪球會給擊球方加一分,如果那球已被擊球方打出並得分,同樣可獲得加分;擊球員原則上不會因為歪球出局,但追殺、擊球、手球、打門、阻守出局還是可以成立。

規則26 失誤點觸身點。 假若投球越過擊球員並未觸碰到其球板或身體,而球又不是廢球或歪球時,得到的分數計為失誤點。假若投球不是廢球時,球第一時間擊中擊球手的身體,且未再被球板觸碰,為觸身點,必須送分給攻方;但是,如果擊球手既沒有要擊球或躲球的意圖,則不能觸身點。失誤點和觸身點不會算在擊球員的個人成績,但會納入投球員的。

出局機制[編輯]

規則第27—29條討論擊球手是怎樣被判出局的主要機制。

規則27 訴諸裁判。 如果外野手相信擊球手出局,他們可以問裁判"怎麼樣?",通常在下一個球擊出之前舉手示意裁判並喊出。裁判員隨後決定擊球手是否出局。嚴格地說,攻方必須訴諸裁判所有的出局,包括顯而易見的例如球擊中三柱門。然而,擊球手明顯出局的情況下通常將離開球場而無需等待訴諸裁判或裁判的決定。

規則28 擊中三柱門。 當三柱門倒下時,有幾種情況判為擊球手出局。這意味着球柱被球擊中,或被擊球手碰倒, 外野手的手只要是他的手上持有賽球或至少一個球柱倒下。

規則29 擊球手離開據地。 如果擊球手跑出據地, 可以導致擊球手出局或球觸三柱門,使擊球手出局。除非擊球手的擊球板或其身體某一部份仍停留在擊球手的安全線的後面,否則他不會被認定為在其據地。如果在三柱門倒下時,兩個擊球手同時在球道上的中間時,會判以最靠近那一端的擊球手出局。

出局方式[編輯]

規則 30 至 39 條討論擊球手可能被判出局的各種不同方式。除了這10出局的方式外,一個球員可以自願出局。這項規定是在規則2套中。這10出局的方式中接殺大體上是最常見的,然後是球擊中三柱門, 腿截球 截殺,因各種原因擊中三柱門。其他方式的出局是非常罕見的。

規則30 球擊中三柱門。 投球員的球砸倒三柱門,在投球員的球砸倒三柱門之前,不論球是否觸及球拍手套,或擊球手的任何一部分擊球手都出局。即使球沒有碰到另一個擊球手,或者是裁判在判出局之前。

規則31 超時退場。 即將就位擊球手必須隨時準備面朝球的方向 (或在與他的夥伴準備好面朝球的方向)在上一位擊球手出局後的3分鐘內, 新的擊球手必須在這3分鐘內就位,否則超時會被罰出局。

規則32 接殺。 如果一個球碰到擊球板,或拿球板的手上,然後球反彈之前,在其守區之內,被對方接殺, 這時候擊球手出局。

規則33 手球出局。 任何一擊球手如非得對方同意,蓄意以手觸及賽球則被視為手球出局(out Handled the ball)。

規則34 二擊出局(hit the ball twice)。 如果擊球手不是為了單一的保護三柱門的目的,或是沒有徵求對方的同意, 而重複擊球, 他會因此而出局。

規則35 打門出局(hit wicket)。 如果投手開始投球而球為生球時,擊球手以球板或其身體擊中三柱門,擊球手被視為擊中三柱門而出局. 擊球手也被視為擊中三柱門出局(out hit wicket),在其接球起跑時,被他的球板或身體碰倒三柱門, 其中"身體"包括擊球手的衣服和身上的裝備。

規則36 觸身出局(Leg Before Wicket)(LBW)。 如果球在先打中球拍之前打到了球員,但如果不是球員在那的話就會碰桌球門,球是落在三柱門之間或在擊球手的外側(off-side), 擊球手出局. 然而,如果球打在遠離柱門的外面的邊線的擊球手身上,或者擊球手做出認真試圖擊球, 他不會因此而出局。

規則37 阻守出局(obstacle fielding)。 任何球員如蓄意用語言或行動阻礙或騷擾對方均被視為阻礙球場而出局。

規則38 追殺(Run out)。 在投球的過程中,擊球手本人或球板都沒有在擊球手安全線的後面而離開其範圍, 三柱門被對方公平合理地擊中, 此時, 擊球手被視為出局。

規則39 投殺(Bowled)。 當擊球手沒在他的安全區域, 並且沒嘗試跑動及取分, 捕手擊中三柱門(參閱規則40), 擊球手被視為出局。

防守球員[編輯]

規則40 守門手

規則41 守場員

公平競賽[編輯]

規則42 公平及不公平的比賽

附錄[編輯]

五個附錄的規則如下所示:

附錄 a: Specifications and diagrams of stumps and bails球柱及橫木細則
附錄 b: Specifications and diagrams of the pitch and creases球道以及區域線的規格 的關係圖
附錄 c: Specifications and diagrams of gloves手套規格細則
附錄 d: Definitions定義
附錄 e: The bat球拍

請參閱[編輯]

引用[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