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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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
日期1980年11月20日—1981年1月25日 (1980-11-20 – 1981-01-25)
地點 中國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
被告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
邱會作江騰蛟江 青
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
陳伯達毛遠新
定罪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陰謀顛覆政府罪、反革命宣傳煽動罪、誣告陷害罪、反革命殺人罪、反革命傷人罪、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故意殺人罪、策動武裝叛亂罪
判決死緩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江青、張春橋)
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王洪文)
其他主犯被判處二十年至十六年不等徒刑(除毛遠新外均附加剝奪政治權利五年)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中國共產黨中華人民共和國官方在「文化大革命」結束後,對分別以林彪江青為首的兩個「要奪取最高權力」的集團(官方稱之為「反革命集團」)的總稱。其中包括被毛澤東稱為「四人幫」的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等江青集團核心成員以及邱會作、吳法憲等林彪反黨集團成員。原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陳伯達也作為江青集團成員接受審判。

歷史背景[編輯]

「林彪集團」[編輯]

「江青集團」[編輯]

其他涉案人員[編輯]

審判準備[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


檢察官
廳長 黃火青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副廳長(2) 喻 屏 史進前
檢察員(21) 馬純一 王文林 王 芳 王振中 王瀑聲 王耀青 馮長義 曲文達 朱宗正 江 文 孫樹峰 李天相 沈家良 張中如 張英傑 張肇圻 孟慶恩 圖 們 鍾澍欽 袁同江 敬毓嵩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最高人民檢察院
授權法源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聯絡方式
辦公地點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 1980年9月29日
撤銷時間 1981年

1978年中共十一屆三中全會之後,鄧小平逐漸成為中共實際的最高領導人。在他的倡導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開始對分別以江青、林彪為首的兩個政治集團在法律上進行審判和定罪。值得注意的是,中共有意把張春橋的政敵陳伯達劃歸「江青集團」,以避免林彪問題的複雜化。

1980年9月29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關於成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和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檢察、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的決定》,任命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兼任特別檢察廳廳長,任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江華兼任特別法庭庭長,特別法庭設二個審判庭。決定指出:特別法庭實行公開審判,其判決為終審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特別檢察廳起訴書》(特檢字第一號)全文有兩萬多字,被告人共10人,審判前已公開。1980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查了起訴書,決定受理此案。

庭審過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
特別法庭


法官
庭長 江 華最高人民法院院長
副庭長(3) 伍修權 曾漢周 黃玉昆
審判員(31) 王文正 王志道 王戰平 甘 英 史笑談 寧煥星 司徒擎 曲育才 朱理之 任成宏 任凌雲 劉麗英 劉繼光 許宗祺 嚴信民 蘇子蘅 巫寶三 李明貴 李 毅 吳茂蓀 沈 建 張世榮 張 敏 范 之 費孝通 駱同啟 高朝勛 高 斌 黃涼塵 曹理周 翟學璽
機構概況
上級機構 最高人民法院
授權法源 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
聯絡方式
開庭地點
 實際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
機構沿革
成立時間 1980年9月29日
撤銷時間 1981年

1980年11月20日至1981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在北京市東城區正義路1號(今中共北京市委舊址、北京市人民政府來訪接待室舊址)公開審理此案。1980年11月20日下午3時,第一次開庭,黃火青代表檢方宣讀起訴書後,庭長江華宣佈:江青集團案的被告人江青、張春橋、姚文元、王洪文、陳伯達由第一審判庭審理;林彪集團案的被告人黃永勝、吳法憲、李作鵬、邱會作、江騰蛟由第二審判庭審理。

判決結果[編輯]

1981年1月25日上午,法庭宣判,認定10名被告人均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主要成員,並判處了相應的刑罰。1986年,毛澤東的侄子毛遠新因參加江青反革命集團而被審訊判刑。

事實認定[編輯]

劉少奇被誣告陷害、迫害致死案[編輯]

「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共謀誣陷迫害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劉少奇。」

  • 1966年8月,林彪讓葉群把他們捏造的誣陷劉少奇的材料口授給總參謀部作戰部副部長雷英夫,指使雷英夫寫了誣陷劉少奇的材料。
  • 1966年12月,張春橋單獨召見清華大學學生蒯大富,指使他組織遊行示威,首先在社會上煽動「打倒劉少奇」。
  • 從1967年5月開始,江青直接控制「劉少奇王光美專案組」,夥同康生謝富治指揮專案組對被逮捕關押的人員進行逼供,製造誣陷劉少奇是「叛徒」、「特務」、「反革命」的偽證
    • 1967年,江青為了製造迫害劉少奇的偽證,決定逮捕關押河北省副省長楊一辰(原中共滿洲省委組織部幹事)、中國人民大學教授楊承祚(原輔仁大學教授,王光美之師)、天津市居民王廣恩(原奉天紗廠協理)和劉少奇的炊事員郝苗等十一人。
      • 在楊承祚病危期間,江青對專案人員說:「要突擊審訊,把我們所要的東西在楊死前搞出來」。江青的決定,使楊承祚[死者 1]被迫害致死。
      • 江青指揮的專案組也使得王廣恩[死者 2]被迫害致死。
      • 江青夥同謝富治指使對病勢危重的張重一多次進行逼供,致使張重一[死者 3]在一次逼供後僅二小時即死去。
      • 江青夥同康生、謝富治等人,指使專案組對1927年在武漢同劉少奇一起進行工人運動的丁覺群和1929年同劉少奇在瀋陽同時被捕的孟用潛進行逼供,製造偽證,誣陷劉少奇是「叛徒」。
  • 1967年7月,江青夥同康生陳伯達作出決定,對劉少奇進行人身迫害,從此剝奪了他的行動自由。

由於江青等人的誣陷,致使劉少奇[死者 4]遭受監禁,被迫害致死。

刑罰[編輯]

被起訴並判刑的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
肖 像
姓 名
判刑 時的 年齡 原  職  銜  辯護人 本人答辯情況  罪   名  主刑 附加刑剝奪 政治權利 出獄時間 去世時間 享年

江 青
67歲 中央文革小組副組長
第9、10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
不要 不認罪
「為毛澤東而戰」(自稱)
「破壞法庭秩序」(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3]

4. 誣告陷害罪[§ 4]

死緩
1983年1月減為無期
終身 / 1991年5月14日
(服安眠藥自殺)
77歲

張春橋
63歲 中央文革小組副組長
第10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第9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第4屆國務院副總理
上海市革委會主任
不要 不回答法庭對他的審問」(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策動武裝叛亂罪[§ 5]

4.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3]

5. 誣告陷害罪[§ 4]

死緩
1983年1月減為無期
1997年12月減為18年
終身
1997年12月減為10年
1998年1月
保外就醫
2005年4月21日 88歲

姚文元
49歲 中央文革小組成員
第9、10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上海市革委會副主任
韓學章
張 中
「把自己的犯罪行為說成是犯錯誤,不承認是犯罪」(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3]

4. 誣告陷害罪[§ 4]

20年 5年 1996年10月5日 2005年12月23日 73歲

王洪文
46歲 第10屆中共中央副主席
上海市革委會副主任
不要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策動武裝叛亂罪[§ 5]

4. 反革命傷人罪[§ 6]

5. 誣告陷害罪[§ 4]

無期 終身 / 1992年8月3日 57歲

陳伯達
76歲 中央文革小組組長
第8、9屆中央政治局常委
甘雨霂
傅志人
「供認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判決書)

1. 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3]

4. 誣告陷害罪[§ 4]

18年 5年 未知 1989年9月20日 85歲

黃永勝
70歲 解放軍總參謀長 不要 「供認了自己的部分犯罪事實」(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誣告陷害罪[§ 4]

18年 5年 未知 1983年4月26日 73歲

吳法憲
65歲 解放軍副總參謀長
空軍司令員
上將
馬克昌
周亨元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揭發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在《吳法憲回憶錄》裏表示自己無辜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誣告陷害罪[§ 4]

17年 5年 1981年
保外就醫
2004年10月17日 89歲

李作鵬
66歲 解放軍副總參謀長
海軍第一政治委員
中將
張思之
蘇惠漁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誣告陷害罪[§ 4]

17年 5年 未知 2009年1月3日 93歲

邱會作
66歲 解放軍副總參謀長
解放軍總後勤部部長
中將
不要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揭發了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陰謀顛覆政府罪[§ 2]

3. 誣告陷害罪[§ 4]

16年 5年 未知 2002年7月18日 88歲

江騰蛟
61歲 南京軍區空軍政治委員 王舜華
周奎正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揭發同案犯的犯罪事實」(判決書)

1. 組織、領導反革命集團罪[§ 1]

2. 策動武裝叛亂罪[§ 5]

3. 反革命殺人罪(未遂)[§ 6]

18年 5年 1999年 2009年5月8日 90歲

毛遠新
41歲 中共中央政治局聯絡員 未知 「供認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1.積極參加反革命集團罪

2.誣告陷害罪

3.故意殺人罪

4.反革命宣傳煽動罪

5.策動武裝叛亂罪

17年 / 1989年(保外就醫 / 未死亡

法律依據[編輯]

法庭根據對本案適用1979年7月1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二次會議通過,1980年1月1日生效的第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判決書提到的其他人員[編輯]

判決書所「確認」的審判前已死亡的「主犯」
肖 像
姓 名
終年 死 亡 時 間 死 亡 地 點 死因 原 職 銜 所屬集團 與其他主犯的關係 官方結論及其出處 官方處理結果

林 彪
63歲 1971年9月13日 蒙古肯特省溫都爾汗郊外 墜機 第8、9屆中共中央副主席
國防部長
元帥
林彪集團 葉群之夫
林立果之父

葉 群
54歲 第9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林彪之妻
林立果之母

林立果
26歲 空軍司令部作戰部副部長 林彪、葉群之子

周宇馳
36歲 北京懷柔 開槍
自殺
空軍司令部辦公室副主任

謝富治
63歲 1972年3月26日 北京 癌症 第9屆中央政治局委員
公安部部長
上將
康生謝富治兩人,政治品質表現惡劣,在『文化大革命』期間,直接參與林彪江青等人篡黨奪權的反革命陰謀活動,犯下嚴重罪行。」[1] 撤銷《悼詞》,開除黨籍[1]

康 生
77歲 1975年12月16日 北京 癌症 中央文革小組顧問
第10屆中共中央副主席
撤銷《悼詞》,開除黨籍[1]

被害人[編輯]

被迫害致死者[編輯]

  1. ^ 楊承祚中國人民大學教授(原輔仁大學教授,王光美之師)
  2. ^ 王廣恩:天津市居民(原奉天紗廠協理)
  3. ^ 張重一:河北北京師範學院教授(原輔仁大學教授,王光美之師)
  4. ^ 劉少奇:第八屆中共中央副主席、首任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第二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 彭德懷:元帥,原第一野戰軍司令員,因反對大躍進被該集團迫害致死。
  • 陶勇: 中將,原第9兵團副司令員,1967年1月死亡,死因成謎。
  • 朱嵐:陶勇之妻,1967年九月被迫害至死。

其他被害人[編輯]

未遂謀害對象[編輯]

影響及評價[編輯]

這次審判中,素來與張春橋有隙,且被毛澤東定為「林陳反黨集團」的陳伯達竟然作為「江青集團」主犯受審,有學者認為這是又製造的一大冤案[2]

林彪集團主犯吳法憲受到法院威脅,他回憶說[3]

另外,1980年12月12日,廖沫沙以證人身份出席江青的第五次庭審,指證江青夥同康生謝富治等人誣陷迫害老幹部的犯罪事實,在庭上他曾陳述:「……1955年初,我生病住在北京醫院裏,江青還到我的病房來,談起過去上海的情況,還津津樂道,達一兩個鐘頭之久。我是一個什麼樣的人,她完全了解。可見她是故意誣陷我,製造冤案。我被無辜關押了八年多,流放勞改了三年。挨批鬥也有幾百場,肉體受盡了酷刑,我的滿口牙齒都被打落了……」[4]當時江青在庭上對廖沫沙多番辱罵:「放屁!」「你不必作假了。三家村不是你有份?!」[5]當時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黃火青制止江青:「不許你講話!」江青反擊:「為什麼?我有權辯護,有權揭發你!」[6]其後審判長多次制止江青未果後,以江青擾亂法庭秩序為由,命令將江青押出法庭。

參考文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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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 中共中央转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康生、谢富治问题的两个审查报告的批语. 1980-10-16 [2024-03-03] –透過中國經濟網. 
  2. ^ 丁凱文 陳伯達與「文化大革命」, 《當代中國研究》2008年第4期
  3. ^ 《歲月艱難——吳法憲回憶錄》
  4. ^ 江青在庭审中的丑恶嘴脸(7)-中国大审判. 搜狐. [2018-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7-04-12). 
  5. ^ 孟昭瑞. 親歷震撼時刻——老記者鏡頭下的紅色中國. 香港中和出版有限公司. 2013-03-25. ISBN 9789888200337. 
  6. ^ 枉称世纪过堂 实为政治双簧. 美國之音. [2018-12-0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15) (中文). 

擴展閱讀[編輯]

  • 《共和國大審判———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親歷記》
  • 《特別辯護——為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辯護紀實》
  • 《中國大審判——公審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十名主犯圖文紀實》
  • 《特別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受審實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特別法庭審判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主犯紀實》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