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預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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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刑法
三階層論
構成要件該當性

行為作為 · 不作為
結果
主觀要件(故意 · 過失 · 意圖
構成要件錯誤德語Tatbestandsirrtum · 不能犯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繼續犯 · 狀態犯德語Zustandsdelikt

違法性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 自救行為

罪責(有責性)-

心神喪失 · 精神耗弱
原因自由行為 · 責任能力
期待可能性期待可能性
假想防衛
法律認識錯誤 · 許可認識錯誤德語Erlaubnisirrtum

參與論
正犯間接正犯 · 共同正犯 ·
共謀共同正犯
共犯教唆犯 · 幫助犯
罪數論
想像競合

吸收原則德語Absorptionsprinzip

實質競合德語Tatmehrheit

數罪併罰 · 連續犯
加重原則德語Asperationsprinzip · 累加原則德語Kumulationsprinzip

-法條競合-

特別法原則 · 輔助性原則 · 吸收犯
牽連犯

刑罰論
法定刑日語法定刑

死刑

無期徒刑 · 死刑緩期執行
有期徒刑 · 拘役
沒收 · 從刑
罰金 · 科料(小額刑罰)

褫奪公權 · 剝奪政治權利

處斷刑

自首 · 累犯

宣告刑

自由裁量權

-執行刑-

數罪併罰
易科罰金 · 緩刑
假釋 · 減刑

保安處分
保護管束 · 驅逐出境 · 終身禁業
法律原則
罪刑法定原則 · 罪責原則
正當法律程序 · 比例原則
信賴保護原則 · 平等原則
刑事訴訟 · 刑事政策
其他學說
四要件論
犯罪主體

責任能力
刑事責任年齡 · 精神障礙

犯罪客體

法益
阻卻違法事由
正當防衛 · 緊急避難

犯罪的主觀方面

故意 · 過失
目的

犯罪的客觀方面

危害行為作為 · 不作為
危害結果
未遂 · 既遂 · 中止 · 預備

二階層論

犯罪預備,是指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一種犯罪狀態。是指行為人已經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實施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態[1]

犯罪預備行為不同於犯意表示[2]。通常對於預備犯追究責任時,應當根據其所預備施行的犯罪性質,其次根據刑罰規定的量刑,可以比照犯罪既遂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特徵包括有:

  • 已經實施了預備行為,即包括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行為。
  • 未能着手實行犯罪(區分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為通說[3]
  • 未能着手實施犯罪的原因是由於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區分犯罪預備階段的犯罪中止[4]

參考[編輯]

  1. ^ 准备抢劫被发现犯罪预备须获刑. 邯鄲日報. [2014-12-12]. [永久失效連結]
  2. ^ 林亞剛. 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阴谋犯.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2003年 [2014-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已忽略未知參數|month=(建議使用|date=) (幫助)
  3. ^ 王國棟. 犯罪预备阶段存在犯罪未遂. 《法學》. 1992年, (02期) [2014-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 
  4. ^ 馬英輝 張華鋒. 预备阶段犯罪中止的非犯罪化思考. 《法制與社會》. 2009年, (18期) [2014-12-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