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殘疾人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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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導向自美国残疾人法案
1990年美國殘疾人士法
美國國徽
全名建立清晰及完整禁止以身心障礙為基礎的歧視的法案
縮寫(通俗)ADA
俗稱1989年身心障礙美國人法案
立法機構第第101屆屆美國國會
生效日期1990年7月26日
引用文獻
公法101-336
法律匯編104 Stat. 327
法典編纂
修訂法編美國法典第42卷:公共健康及社會福利英語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創建章節美國法典第42編英語Title 4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126章 § 12101 et seq.
立法歷程
主要修正案
2008年ADA修正法案英語ADA Amendments Act of 2008
美國最高法院案例
Bragdon v. Abbott
Olmstead v. L.C.
Toyota Motor Manufacturing, Kentucky, Inc. v. Williams

美國殘疾人士法(英語: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 of 1990)是由美國國會在1990年7月通過的一項法案,經由老布殊總統簽署生效。2008年小布殊總統簽署了殘疾人士法修正案,於2009年1月1日生效。修正案規定了殘疾人士所應享有的權利,特別是就業方面不應受到歧視。修正案還明確規定了主要生活行為與實質限制等詞彙的含義。[1]

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