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4年移民法令 (美國)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重新導向自美国1924年移民法案

1924年移民法令》(英語:Immigration Act of 1924),又稱《約翰遜-里德法令》(Johnson-Reed Act)或《國家起源法令》(National Origins Act),以及包括在內的特別條款《排亞法令》(Asian Exclusion Act),是一套為了限制移民數量的美國聯邦法令。該法令以於1890年人口普查為基礎,規定每年來自任何國家的移民只能佔1890年時在美生活的該國人數的2%,低於1921年移民限制法令的3%的上限設定。該法令取代了1921年的緊急配額法令。除禁止中東東亞印度移民外,該法律進一步限制了南歐東歐移民(那裏的猶太人自1890年代開始大批遷移以躲避波蘭俄國的迫害,以1890而非1910或1920為基準即是故意不使用真正與當時實際人數成比例的配額)。

法令的主要作者為美國眾議員阿爾伯特·約翰遜和美國參議員大衛·A·里德,法令的支持者期望通過該法令確立清晰的「美國身份同一性」來「保持國民中基本類別的種族的優勢,以此來穩定美國民族構成」。反對者將法令描述為種族歧視的「反美國精神」法令。[1]該法令是美國1890年代到1920年代「本土主義」運動的一部分,在當時的社會背景以及強勁的遊說下,美國國會的反對聲很小。[2][3]

背景歷史[編輯]

美國是一個由移民及其後代組成的國家。自獨立以來,美國一直實行開放的移民政策,移民的到來為美國的開疆擴土和工業發展作出了重要貢獻。內戰前到達美國的移民中,愛爾蘭人最多,德意志人緊隨其後。在1815-1860年間,約有500萬移民來到美國,一半以上來自大不列顛島,其中200萬來自愛爾蘭[4];這是1840年代歐洲出現大饑荒所致,走投無路的愛爾蘭人和德意志人來到美國。內戰之後,美國的經濟平穩上升,並迎來了第二次工業革命,對勞動力的需求迎來了新一輪的移民熱潮,斯堪的納維亞人和東南歐的移民也漸漸來到美國。同時,西部加利福尼亞金礦的發現使美國人迫切地需要建設橫跨北美大陸的鐵路,這就使大量中國勞力來到北美。同時期日本也進行着明治維新,在向西方學習的思潮下日本人也漸漸來到美國。在這樣的大背景下,美國人卻對移民越來越排斥,宗教的因素、懼怕外來勞工同本國工人競爭、對於他們能否同化入美國的憂慮以及這個時期本土主義的泛濫都為這場排外主義運動提供了口實。這時,每天都有報刊雜誌報道歐洲把他們國家的「渣滓」傾倒到美國,美國成了一個大「垃圾場」。[5]還有一個原因是美國人擔心移民「搶掠」美國的財產,因為他們大多是把錢寄回老家或是帶着所有積蓄回鄉,意大利移民在美國公眾的眼中就是不願紮根的「候鳥」。

1921年移民法令[編輯]

受到了美國本土主義勢力的壓迫,美國國會在1921年通過了名為《緊急限額法案英語Emergency Quota Act》的緊急法令,制定了用來限制美國移民數量的「國家起源」臨時制度。它運用比例分析系統對歐洲移民採取數量限制措施,是美國移民政策的一個重要轉折點。[6]緊急限額法令規定,根據1910年人口普查,每年來自任一國家的新增移民數量不得超過在美國居住的該國家居民數量的3%。[7]這一法令產生的結果是新增移民數由1920年的805228驟減至1921-1922年的309556。[8]《1924年移民法令》在此基礎上做了修訂,最終由美國最高法院通過,將臨時政策變為了永久性聯邦法。

影響法令的關鍵人物[編輯]

亨利·卡伯特·洛奇(英語:Henry Cabot Lodge,1850-1924)是美國共和黨參議員,也是西奧多·羅斯福的密友,兩人都支持對移民的限制政策和百分百美國主義。亨利認為拙劣的外國勞動力會降低美國工人的生活標準,大批未受教育移民的湧入會導致社會衝突和國家衰退。他擔心從東歐和歐洲南部來的移民會帶來貧窮和不斷上升的犯罪率,而這部分人極難被同化且會影響美國的文化標準。他主張對外來移民者進行文化測試,去掉文化素質較低的人以便對現有移民進行更好的同化。1907-1911年間他在迪林厄姆委員會(英語:Dillingham Commission)工作,研究移民現況並向國會提出建議。1909年他最早提出了對歐洲南部和東歐的移民數量進行限制的相關政策。[9]

阿爾伯特·約翰遜(英語:Albert Johnson)是共和黨國會議員,移民和歸化委員會(英語:Committee on Immigration and Naturalization)主席,是1924年移民法令的主要作者。他是一個激進的本土主義者[10],是優生學研究協會(英語:The Eugenics Research Association)的領頭人物。他認為猶太人是「骯髒的、非美國式的,擁有危險的習慣。」[11]

大衛·艾肯瑞德(英語:David Aiken Reed ,December 21, 1880 – February 10, 1953) 是一名律師,共和黨員,與約翰遜一起是1924年移民法令的合作作者。他認為東歐和歐洲南部以及猶太移民來到美國時是饑寒交迫、疾病纏身,沒有能力為美國經濟作出貢獻,也無法適應美國的文化。[12]

伊曼紐爾·賽勒(英語:Emanuel Celler ,May 6, 1888 – January 15, 1981)的長輩是德國移民,他強烈反對1924年的移民法令,在接下來的40多年裏他致力於廢除基於國籍配額的移民限制政策。

麥迪遜·格蘭特:一名美國律師,人種改良主義者,在1916年著有The passing of the great race[13],書中提出了北歐理論,即認為北歐種族優於其它人種,許多支持移民法令的人都深受了這一理論的影響。格蘭特為1924年移民法令提供了歐洲國家在美國移民數量的統計資料。[14]

塞繆爾·岡珀斯(英語:Samuel Gompers,January 27, 1850 – December 13, 1924)是猶太移民。他創建了美國勞工聯合會並成為聯合會領袖。同其他許多致力於勞工聯盟的美國人一樣,他反對寬鬆的歐洲移民政策,因為大量廉價勞動力的湧入降低了工人們的工資,儘管這樣會大量減少美國的猶太移民數量。[15]他是排華法令(英語:Chinese Exclusion Act of 1882)的強烈支持者。[16]

規定與條款[編輯]

該移民法令使1921年設置的美國移民基礎限制成為永久性規定,並且修正了在那之後建立起來的「國民出生地公式」。它與1917年的移民法一起主導美國移民政策長達35年。「1952年移民與國籍法」徹底修訂了該法令。該法令共有32條,1至5條對相關術語(法令名稱、移民、配額移民等)進行了規定或定義,6至23條是具體規定,24至32條主要是對1917年移民法令某些條款的重複。 法令相關要點如下:

  • 法令通過到1927年6月30日的三年內,法令規定了每年任何國籍的移民人數只有占該國1890年時在美國居住人口2%的年度配額。
  • 法令規定自1927年7月1日起,「國民出生地公式」不再使用百分比計算,總移民數限制到150,000以內,移民出身國的比例將按照1920人口普查得到的來自其出身國的人口佔美國總人口比例分配。(從2%到150,000的變更後來被推遲到1929年7月1日)
  • 法令在配額制度下給予了某些美國居民的親屬優先移民的權利,某些親屬具體指他們21歲以下的未婚子女、父母、21歲及以上年齡的配偶。它還優先21歲及以上年齡的熟練農業移民、他們的妻子和16歲以下的孩子。非配額身份被賦予給美國公民的妻子和未滿18歲的未婚子女、西半球國家的原住民和他們的家人、非移民等。後來的修正案取消了某些固有的歧視女性的規定。
  • 法令建立了移民的「領事控制系統」,劃分了國務院和原美國移民及歸化局的移民管理職責,強制外籍人士持有美國海外領事館簽發的有效移民簽證,否則不允許進入美國。
  • 法令規定沒有資格成為公民的外籍人士不可以作為移民進入美國。這主要針對日本和中國人。它對違反美國移民法將外籍人士送到美國領土的運輸公司實行罰款。它定義了「移民」術語,並將所有其他外籍人士進入美國都被歸為「非移民」的行列,即臨時訪客。它建立了非移民的准入分類級別。
基於1924年移民法令,美國政府頒佈了「全面移民法律(1924)」,其中包含如下配額表[17]
出身國家或地區 1924-1925年配額
阿富汗 100
阿爾巴尼亞 100
安道爾 100
阿拉伯半島 100
亞美尼亞 124
澳大利亞(包括巴布亞、塔斯梅尼亞以及所有島嶼) 121
奧地利 785
比利時 512
不丹 100
保加利亞 100
喀麥隆(英治) 100
喀麥隆(法屬) 100
中國 100
捷克斯洛伐克 3,073
丹澤(波蘭城市,自由城) 228
丹麥 789
埃及 100
愛沙尼亞 124
埃塞俄比亞 100
芬蘭 170
法國 3,954
德國 51,227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 34,007
希臘 100
匈牙利 473
冰島 100
印度 100
伊拉克 100
愛爾蘭自由邦 28,567
意大利 3,845
日本 100
拉脫維亞 142
利比里亞 100
列支敦士登 100
立陶宛 344
盧森堡 100
摩納哥 100
摩洛哥(法國西班牙控制區、丹吉爾市) 100
馬斯喀特(阿曼) 100
瑙魯(英治) 100
尼珀爾 100
荷蘭 1,648
新西蘭(包括其附屬島嶼) 100
挪威 6,453
新幾內亞(及其他澳大利亞屬的太平洋島嶼) 100
巴勒斯坦(包括外約旦地區,英治) 100
波斯 100
波蘭 5,982
葡萄牙 503
盧旺達和烏隆迪(比利時屬) 100
羅馬尼亞 603
俄羅斯 2,248
西薩摩亞(新西蘭治) 100
聖馬力諾 100
暹羅 100
南非 100
西北非(南非治) 100
西班牙 131
瑞典 9,561
瑞士 2,081
敘利亞和黎巴嫩(法屬) 100
坦噶尼喀(英治) 100
多哥蘭(英治) 100
多哥蘭(法屬) 100
土耳其 100
雅蒲島及其他太平洋島嶼(日屬) 100
南斯拉夫 671

結果與影響[編輯]

該修正公式使得移民總數從1923-24年度的357,803減少到1924-25年度的164,667。該法律對不同國家的影響差異很大。來自英國和愛爾蘭的移民下跌了19%,而意大利移民的則下跌超過90%。[18] 該法令通過建立配額控制「不受歡迎的」的移民。該法令禁止特定國家包括來自亞太三角洲,日本中國菲律賓(美控)、暹羅(泰國),法屬印度支那(今老撾越南柬埔寨)、朝鮮半島(日本殖民地)、荷蘭東印度群島(今印度尼西亞)、英屬馬來亞(今西馬新加坡)、英屬緬甸英屬印度和錫蘭(斯里蘭卡)的移民。在1790年歸化法令的基礎上,這些移民中的非白人沒有資格入籍,該法令禁止任何沒有入籍資格的人進一步移民。[19]另外該法令沒有對拉美國家的移民設限。 1900年至1910年,每年大約有200,000意大利人移民。根據1924年的配額,每年允許4,000人。相比之下,德國的年度配額是57,000。在被允許移民的155,000人中,約86%來自北歐國家,德國、英國和愛爾蘭擁有最高的配額。新的配額移民對來自東南歐的人非常嚴格。1924年更多來自意大利、捷克、南斯拉夫、希臘、立陶宛、匈牙利、波蘭、葡萄牙、羅馬尼亞、西班牙、中國、日本的移民離開美國,超過從這些國家抵達美國的人數。[20]

參考文獻[編輯]

  1. ^ An “Un-American Bill”: A Congressman Denounces Immigration Quotas. History Matters. 喬治梅森大學. [June 12, 201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3-10). 
  2. ^ Immigration Bill Passes Senate by Vote of 62 to 6. New York Times. April 19, 1924 [February 18,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4-05-04). 
  3. ^ Senate Vote #126 (May 15, 1924). govtrack.us. Civic Impulse, LLC. [20 May 20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10-11). 
  4. ^ George Wheeler Hinman,Jr.,"National Origins:Our New Immigration Formula",in the American Review of Reviews(Sep.,1924)
  5. ^ Pastora San Juan Cafferty,Barry R. Chiswick,Andrew M. Greely,Teresa A. Sullivan,The Dilemma of American Immigration:Beyond the Golden Door,New Brunswick,N.J.:Transaction Inc,1983,p.12.
  6. ^ John Higham, Strangers in the Land (1963), 311.
  7. ^ Divine, Robert A. (2007) America, Past and Present, 8th ed., 736.
  8. ^ Robert K. Murray, The 103rd Ballot: Democrats and the Disaster in Madison Square Garden (NY: Harper & Row, 1976), 7.
  9. ^ Lodge, Henry. The Restriction of Immigration (PDF). University of Wisconsin. 1909 [2012-03-02].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2-03-06). 
  10. ^ Dennis Wepman, Immigration: From the Founding of Virginia to the Closing of Ellis Island (New York City, Facts on File, 2002), p. 243.
  11. ^ Dennis Wepman, Immigration: From the Founding of Virginia to the Closing of Ellis Island (New York City, Facts on File, 2002), p. 242.
  12. ^ Jones, Maldwyn Allen (1960). American Immigration. Chicago: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p. 277.
  13. ^ Lindsay, J. A. (1917)."The Passing of the Great Race, or the Racial Basis of European History,"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The Eugenics Review 9 (2), pp. 139-141.
  14. ^ Tucker, William H. The Funding of Scientific Racism: Wickliffe Draper and the Pioneer Fund. University of Illinois Press. 2007. ISBN 978-0-252-07463-9. 簡明摘要 (4 September 2010). 
  15. ^ Gompers, Samuel. Immigration and labor.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9-02-05). 
  16. ^ Thousands of Chinese entered the U.S. illegally, but nearly all lived and worked in Chinatowns where they did not compete with union labor. The restrictions were repealed in 1943.[來源請求]
  17. ^ The Immigration Act of 1924 (PDF). 波特蘭州立大學. [December 17, 2010].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2年12月22日). 
  18. ^ Murray, Robert K. The 103rd Ballot: Democrats and the Disaster in Madison Square Garden. New York: Harper & Row. 1976: 7. ISBN 978-0-06-013124-1. 
  19. ^ Guisepi, Robert A. Asian Americans. World History International. January 29, 2007 [2014-05-04].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1-05-27). 
  20. ^ Steven G. Koven, Frank Götzke, American Immigration Policy: Confronting the Nation's Challenges (Springer, 2010),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