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聯共產黨中央監察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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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聯共產黨中央監察委員會(俄語:Центральная контрольная комиссия КПСС)是蘇聯共產黨的最高紀律檢查機關。其成員在蘇共中央委員會上選舉產生。蘇共中央監察委員會遵守黨的程序和規章來監督黨員和預備黨員的黨紀問題,聲明紀律和黨的道德規範。它也負責執行懲罰,包括開除出黨。中央監察委員會也被當作黨員為了懲罰當地黨組織的上訴機關。

歷史[編輯]

1917年7月俄國社會民主工黨(布爾什維克)第六次代表大會上,決定在黨中央設立檢查委員會,對黨中央的財務實行監督。1918年5月成立國家監察人民委員部,職責是監督、檢查國家機關對決議和命令、計劃的執行情況、監督檢查其工作作風。1919年5月,國家監察人民委員部下設立了中央申訴局和地方分局。1920年2月全俄中央執行委員會通過決議把國家監察人民委員部改組為「工農檢察院」。1920年9月,俄共(布)第九次全國代表會議通過的決議:「有必要成立一個同中央委員會平行的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應當由黨內最有修養、最有經驗、最大公無私並能夠嚴格執行黨的監督的同志組成。黨的代表大會選出的監察委員會應當有權接受和協同中央委員會審理一切控訴,必要時可以同中央委員會舉行聯席會議或把問題提交黨的代表大會。」[1]1921年3月,俄共(布)第十次代表大會決定成立監察委員會。1922年3月黨的第十一次代表大會通過了《關於監察委員會的任務和目的》的決議。

1923年4月俄共(布)召開第十二次代表大會擴大中央監察委員會人數至50人,「中央監察委員會的基本任務,就是從各方面保證黨的路線能在所有蘇維埃機關的工作中得到貫徹」。第一任主席是瓦列里安·弗拉基米羅維奇·古比雪夫。1924年5月俄共(布)十三大決定把中央監察委員會人數擴大到150人。1925年12月黨的十四大通過的黨章規定中央監察委員會主席團派代表三人(主席團委員)和副代表三人出席中央政治局會議,派代表五人(主席團委員)和副代表五人參加中央組織局和中央書記處的會議。中央監察委員會在古比雪夫的領導下,在黨內鬥爭中完全站在斯大林一邊。1926年10月26日黨的十五大托洛茨基向斯大林猛攻。1926年11月3日,奧爾忠尼啟澤被斯大林任命為中央監察委員會主席兼任政治局候補委員。1929年4月23日黨的十六大通過《關於同官僚主義做鬥爭的辦法》。1929年中央監委領導了清黨。1930年,聯共北高加索邊疆區區委書記安德烈·安德烈耶維奇·安德烈耶夫任聯共中央監察委員會主席兼蘇聯工農檢查人民委員,蘇聯人民委員會副主席。1931年揚·埃內斯托維奇·魯祖塔克繼任。

1934年1月聯共(布)第十七次代表大會通過決議,撤銷中央監察委員會和工農檢查院的聯合機構,分別成立聯共(布)中央監察委員會和蘇聯人民委員會蘇維埃監察委員會。中央監察委員會的職責是:監督黨和聯共(布)中央委員會的決議的執行;審理違反黨紀的人;審理違反黨的道德的人。中央監委主席拉扎爾·莫伊謝耶維奇·卡岡諾維奇。1935年至1939年葉若夫擔任主席。1939年1月黨的十八大最終完成了對蘇聯監察體制的改造,規定黨的監察委員會由中央委員會全體會議選舉,並在聯共(布)中央委員會領導下進行工作。安德烈·安德烈耶維奇·安德烈耶夫任聯共中央監察委員會主席

1962年11月召開的蘇共中央全會上,決定把黨監察委員會改組為蘇共中央黨務委員會,其職能是審理對加盟共和國黨中央、邊區和州委關於開除黨員和黨內處分決定的上訴;成立黨和國家統一的監察機關——蘇共中央和蘇聯部長會議黨和國家監察委員會,規定其任務是幫助黨和國家實現蘇共綱領,系統地檢查黨和政府指示的執行情況,進一步完善對共產主義建設的領導,執行黨和國家的紀律和社會主義法制。

1965年12月6日再次把黨和國家的監督機構分開,原來的「黨和國家監察委員會」改名為「人民監督委員會」,另一方面重新建立從屬於蘇共中央委員會的中央監察委員會,還取消了中央監察委員會對地方監察委員會的垂直領導,使地方監察委員會完全從屬於當地黨委。

1988年6月蘇共第十九次代表會議,提出建立一個隸屬於選舉產生的權力機關的、統一的國家—社會監督體系。會議決定成立蘇共中央監察和檢查委員會。1990年7月,蘇共二十八大確定黨的監督機構由黨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察委員不得兼任蘇共中央委員會委員,或擔任蘇共中央機關的工作人員。中央監察委員會主要職責是監督蘇共中央及其機構對民主原則的遵循情況,採取措施反對官僚主義、主觀主義、壓制批評、濫用職權等現象。中央監察委員會成員有權參加中央委員會和各級委員會的會議,中央監察委員會主席和副主席有權出席政治局及蘇共中央其他執行機構的會議。

歷任中央監委主席[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蘇聯共產黨決議匯編》第二分冊,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3—44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