劫持航空器罪
外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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劫持航空器罪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項足以判處死刑的罪名。
刑法規定
[編輯]定義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1條,是指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危害公共安全行為。任何在飛機內使用強暴手段的劫持或要挾行為均可構成本罪。即使沒有使用暴力,非法取得或濫用飛行駕駛器的控制權(例如飛行員駕駛飛機直接出逃)也構成本罪。
量刑
[編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嚴重破壞的,處死刑(此時只有死刑一種刑罰,為絕對死刑)。[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