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大潑潑羅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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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裁判所判例
案件名暴力行為等處罰相關法律違反被告事件
案件編號昭和31年(あ)第2973號
1963年(昭和38年)5月22日
判例集刑集17卷4號370頁
法庭判決
  1. 大學的學問自由和自治,直接意味着教授和其他研究人員的研究、結果的發表、研究結果的教授的自由以及為了保障這些的自治。
  2. 大學裏學生的集會也不只是因為是大學公認的校內團體或是大學許可的校內集會而享有特別的自由和自治,而是學生的集會不是為了真正的學術研究或發表其結果在從事與現實社會政治社會活動相關的行為時,必須說大學所擁有的特別學問的自由和自治是不享有的。
  3. 在獲得大學許可後,在大學內舉辦了松川事件相關的戲劇,在一般公眾可以自由購買入場券入場的情況下,即使警察進入了本次集會,因為是不享受大學學問自由和自治的集會,所以並不是什麼違法的。
大法庭
裁判長橫田喜三郎
陪席裁判官河村又介 入江俊郎 池田克 垂水克己 河村大助 下飯坂潤夫 奧野健一 石坂修一 山田作之助 五鬼上堅磐 橫田正俊 齋藤朔郎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橫田喜三郎 河村又介 入江俊郎 池田克 垂水克己 河村大助 下飯坂潤夫 奧野健一 石坂修一 山田作之助 五鬼上堅磐 齋藤朔郎
意見橫田正俊
反對意見
適用法條
憲法23條

東大潑潑羅案件(日語:東大ポポロ事件),是一起日本最高法院判決的憲法訴訟案件。事件發生在東京大學,該校合法學生團體「潑潑羅劇團」在公開表演時,對進入會場的便衣警察施以暴力。

該案涉及到大學自治權的問題,是關於日本國憲法第23條保障學術自由及大學自治問題的重要案例。

案件概要[編輯]

潑潑羅劇團是東京大學的合法學生團體。1952年2月20日,該劇團在東京大學本鄉校區法文經25號教室上演以松川事件為背景的演劇《在某日》(劇作家:藤田晉助,發表於1952年1月[1])。該劇的演出活動已得到校方的批准。在演出過程中,學生發現觀眾中混有四名本富士警察署的便衣警察,於是將其中三名警察扣押,搶走其警察證件,並強迫他們寫下了道歉的文字。之後,警方依據《關於處罰暴力行為的法律》對學生中的兩人提起了刑事訴訟。其中一人是後來成為秋田縣橫手市市長的千田謙藏

審判經過[編輯]

東京地方裁判所作出的一審判決認為被告的行為是維護大學自治的正當行為,宣告學生無罪(東京地方裁判所昭和29年5月11日判決)。二審(東京高等裁判所昭和31年5月8日)也維持原判,因此公訴方檢察官向最高裁判所提出了上告

1963年(昭和38年)5月22日,最高裁判所大法庭經過審理,判決撤銷原判,發回東京地方裁判所重審。判決理由如下:「大學的學術自由及自治的依據,在於以大學為學術中心,以探究真理、教授研究專業學問為其職責的理念。學術自由意味着教授及其他研究人員的研究、成果的發表以及教學的自由。作為上述自由和自治的延續,理應由大學當局自治管理有關設施,並將學術自由和設施的利用權利擴展到大學的學生」。但是,「本案中的集會,並不是為了研究學術或者發表成果,實質上是社會政治活動,也是公開性的集會或者具有類似性質,因此不應當享有大學學術自由和自治的待遇。因此,警察進入本案中的集會,並沒有侵犯大學的學術自由和自治活動。」

本案判決書中,入江俊郎奧野健一山田作之助斎藤朔郎等四位大法官作出了共同補充意見,裁判官垂水克己和裁判官石坂修一分別作出了補充意見,而裁判官橫田正俊書寫了獨立的意見。

發回重審後,被告被一審判處有罪(東京地方裁判所昭和40年6月26日判決),之後的上訴上告也均被駁回(東京高等裁判所昭和41年9月14日判決、最高裁判所昭和48年3月22日判決)。最終被告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和4個月,緩期執行2年。

觀點[編輯]

  • 作為制度保障的學術自由。
  • 區分「社會政治活動」與「學術研究及成果發表」的困難程度。
  • 警察的介入以及當時日本文部省的通知。

判例評釋[編輯]

  • (日語)佐藤司《學問の自由と大學の自治─ポポロ事件」蘆部信喜・高橋和之・長谷部恭男編『憲法判例百選I 第4版』184頁(有斐閣、2000年)

腳註[編輯]

  1. ^ (日語)旬報社デジタルライブラリー 松川運動史編纂委員會「松川運動全史」目録〜あとがき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關聯條目[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