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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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檢徽

主要領導
檢察長 應 勇 首席大檢察官、黨組書記
分管日常工作的副檢察長 童建明 一級大檢察官、黨組副書記
副檢察長(4) 葛曉燕 二級大檢察官、黨組成員
張雪樵 二級大檢察官
陳國慶 二級大檢察官、黨組成員
宮 鳴 二級大檢察官、黨組成員
紀檢監察組長 劉 炤 二級副總監察官、黨組成員
政治部主任 滕繼國 黨組成員、機關黨組書記
檢察委員會專職委員 苗生明 二級大檢察官
機構概況
組織上級機構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機構類型 國家最高法律監督機關
行政級別 副國級
授權法源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組織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11100000000011519T在維基數據編輯
本級中共組織 中國共產黨最高人民檢察院黨組
本級紀檢機構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駐最高人民檢察院紀檢監察組
聯絡方式
總部
 實際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
 郵政編碼 100726
 電話號碼 +86 (0)10 65209114(查號台)
舉報中心
 實際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北河沿大街147號
 郵政編碼 100726
 電話號碼 +86 (0)10 12309
 官方連結 www.12309.gov.cn
特服熱線 12309
對外官網 www.spp.gov.cn
最高人民檢察院大門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樓外景
最高人民檢察院主樓大廳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委會圓桌會議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標準簡稱最高檢高檢院,亦簡稱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檢察院,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法律監督機關,主要作為最高檢察機關辦理終審之檢察事務,指導各省級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可對公訴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全國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必須向全國人大做年度工作報告。最高人民檢察院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檢察長、副檢察長、檢察員組成,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軍事檢察院等專門人民檢察院。

沿革[編輯]

1949年10月22日,成立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

1954年,第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決定設立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1968年,由於檢察機關在文革中受到衝擊,最高人民檢察院建制撤銷,設機關留守組,檢察職責交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行使。

1978年,恢復設置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最高國家檢察機關。1980年9月29日,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團案審理期間,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立特別檢察廳對該案進行檢察起訴。

200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機關加強並完善了法律賦予的審判檢察職能,調整規範了黨務、政工機構。最高人民檢察院新設、分設了職務犯罪預防廳、控告檢察廳和刑事申訴檢察廳,強化了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了預防職務犯罪和反腐敗力度[1]。至此,最高人民檢察院除辦公廳、政治部外,設置偵查監督廳、公訴廳、反貪污賄賂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刑事執行檢察廳、民事行政檢察廳、控告檢察廳、刑事申訴檢察廳、鐵路運輸檢察廳、法律政策研究室、案件管理辦公室、公訴二廳、監察局、國際合作局、計劃財務裝備局、機關黨委、離退休幹部局、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新聞辦公室、未成年人檢察工作辦公室等內設機構。

2018年3月17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的決定》,批准《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方案規定:「監察部併入新組建的國家監察委員會。國家預防腐敗局併入國家監察委員會。不再保留監察部、國家預防腐敗局[2][3][4]。」最高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總局、瀆職侵權檢察廳、職務犯罪預防廳建制撤銷,相應職責劃入國家監察委員會。

2018年12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機構改革,重新調整組建了10個檢察業務機構,按數序統一命名,分別為第一至第十檢察廳[5]。按照案件類型重新組建4個專業化刑事辦案機構,為第一至第四檢察廳,分別負責普通犯罪、重大犯罪、職務犯罪、經濟犯罪案件的辦理和對下指導;調整刑事執行檢察廳職能,將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非法搜查等14個罪名案件的偵查職責劃入,為第五檢察廳;設立民事檢察、行政檢察機構,為第六檢察廳和第七檢察廳;專設公益訴訟檢察機構,為第八檢察廳;設立專門未成年人檢察機構,為第九檢察廳;將控告檢察廳、申訴檢察廳合併設立為第十檢察廳[5]。此外,撤銷鐵路運輸檢察廳,其原有部分職能繼續由其他業務廳行使。重新組建最高檢辦公廳,將原最高檢新聞辦的信息公開與新聞發佈職能劃入,不再保留最高檢新聞辦[5]。將原司法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整合到法律政策研究室[5]

職責[編輯]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承擔下列職能[6]

  1. 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深入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統一檢察機關思想和行動,堅持黨對檢察工作的絕對領導,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
  2. 依法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議案,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法律解釋要求,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出對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是否符合憲法和法律進行審查的要求。
  3. 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對下級檢察院相關業務進行指導,研究制定檢察工作方針、總體規劃,部署檢察工作任務。
  4. 依照法律規定對由最高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行使偵查權,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依照法律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的偵查工作。
  5. 對全國性的重大刑事案件依法審查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刑事犯罪案件的批准逮捕、決定逮捕、提起公訴工作。
  6. 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活動及刑事、民事、行政判決和裁定等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法律監督工作。
  7. 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提起公益訴訟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提起公益訴訟工作。
  8. 對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覆核活動實行監督。
  9. 對省級人民檢察院報請核准追訴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追訴。
  10. 負責應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開展對監獄、看守所等執法活動的法律監督工作。
  11. 受理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控告申訴檢察工作。
  12. 對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在行使檢察權中作出的決定進行審查,糾正錯誤決定。
  13. 對屬於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的問題進行解釋,發佈指導性案例。
  14. 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理論研究工作。
  15. 負責檢察機關隊伍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領導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依法管理檢察官及其他檢察人員的工作,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人民檢察院的機構設置及人員編制,制定相關人員管理辦法,組織指導檢察機關教育培訓工作。
  16. 協同中央主管部門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察長,協同省級黨委管理和考核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副檢察長。
  17. 領導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和專門人民檢察院的檢務督察工作。
  18. 規劃和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財務裝備工作,指導全國檢察機關的檢察技術信息工作。
  19. 組織檢察機關的對外交流合作,開展有關國際司法協助工作。
  20. 負責其他應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承辦的事項。

機構設置[編輯]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調整最高人民檢察院機構編制的通知》(廳字〔2018〕44號),最高人民檢察院內設機構為正司局級。最高人民檢察院設置下列機構[5][6][7]

業務決策機構[編輯]

內設機構[編輯]

派出機構[編輯]

直屬事業單位[編輯]

直屬企業單位[編輯]

主管社會團體[編輯]

歷任領導[編輯]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檢察長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規章制度[編輯]

檢察解釋[編輯]

檢察解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體系中的一種法律淵源。《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法律解釋工作的決議》中規定:「凡屬於檢察院檢察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法令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檢察院進行解釋。」中國內地司法解釋還有最高人民法院的「審判解釋」。而狹義的「法律解釋」等於全國人大常委會的「立法解釋」。

職務序列[編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二十一條,檢察官的級別分為十二級。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為首席大檢察官,二至十二級檢察官分為大檢察官、高級檢察官、檢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現有首席大檢察官1人、一級大檢察官3人、二級大檢察官41人。

註釋[編輯]

  1. ^ 國旗法》第五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所在地應每日升掛國旗

參考文獻[編輯]

  1. ^ 2000年全国各级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群众团体机关机构改革的情况. 徐州市泉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0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7). 
  2. ^ 王勇. 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说明——2018年3月13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 中國人大網. 2018-03-13 [2018-03-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6-09). 
  3. ^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2018-03-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4. ^ 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 中國人大網. 2018-03-17 [2018-03-23].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8-03-18). 
  5. ^ 5.0 5.1 5.2 5.3 5.4 姜洪. 最高检组建十个业务机构 突出系统性整体性重构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門戶網站. 北京. [2019-01-04] (中文(中國大陸)). 
  6. ^ 6.0 6.1 最高人民檢察院計劃裝備財務局.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9年部门预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門戶網站. 北京. [2019-04-08] (中文(中國大陸)). 
  7. ^ 財政部辦公廳、中宣部文改辦. 财政部办公厅、中宣部文改办关于报送2018年中央文化企业改革发展情况报告的通知(财办文〔2019〕26号)附件2:文化企业名单.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北京. [2020-08-2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9-10) (中文(簡體)). 

外部連結[編輯]

參見[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機關
前任:
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最高國家檢察機關
1954年9月至1975年1月17日
1978年3月5日至今
現任
職能設立 國家職務犯罪偵查部門
1962年11月至2018年3月17日
繼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
國家失職瀆職侵權案件偵查部門
1962年11月至2018年3月17日
國家職務犯罪預防部門
1988年1月21日至2018年3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