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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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收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最為重要的收入來源,作為其宏觀經濟政策的重要構成,對中國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1]自從1994年分稅制改革後,中國已初步建立了適應其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稅收制度。

2020年,中國稅收為166000億元,同比2019年下降6114億元。其中增值稅收入為70779億元,占稅收收入比重為42.6%,是最大稅收來源。稅收收入佔GDP比重為16.3%,占財政收入比重為90.8%。[2]

稅收歷史[編輯]

1949年至1978年[編輯]

1949年至1978年,中國稅收法規,多以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和各級政府發佈的條例為依據[3]

1950年1月30日,政務院公佈《關於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附發《全國稅政實施要則》,規定全國統一設立14個稅種,包括:貨物稅、工商業稅(包含營業稅和所得稅兩個部分)、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和使用牌照稅[3]

上述之外,省、市或者大行政區還根據習慣擬定辦法,報經大行政區或者中央批准以後,徵收各類稅收,主要有:農業稅、牧業稅和契稅。其中,牧業稅始終沒有全國統一立法[3]

此外,船舶噸稅屬於中央稅,徵收辦法由財政部海關總署制定[3]

在執行中,稅製作了一些調整。例如,先後增加契稅、船舶噸稅和文化娛樂稅為全國性稅種,其中契稅自20世紀50年代中期以後基本停徵;將房產稅和地產稅合併為城市房地產稅;將特種消費行為稅改為文化娛樂稅(1956年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立法),部分稅目併入工商業稅;將使用牌照稅確定為車船使用牌照稅;試行商品流通稅;將交易稅確定為牲畜交易稅,但是沒有全國統一立法;薪給報酬所得稅、遺產稅始終沒有開徵[3]

1958年,中國實施了新中國成立以後的第二次大規模稅制改革,其主要內容是簡化稅制,試行工商統一稅,建立全國統一的農業稅制度。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關於工商統一稅、農業稅的立法。至此,中國的稅制設有14種稅,即工商統一稅、鹽稅、關稅、工商所得稅、利息所得稅(1959年停徵)、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文化娛樂稅(1966年停徵)、農業稅和牧業稅[3]

1973年,中國實施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第三次大規模稅制改革,其主要內容是簡化稅制,試行工商稅。至此,中國的稅制設有13個稅種,即工商稅、工商統一稅(工商稅開徵以後此稅基本停徵)、關稅、工商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契稅、車船使用牌照稅、船舶噸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農業稅和牧業稅。此外,鹽稅名義上包含在工商稅內,實際上仍然按照原來的辦法徵收。在一般情況下,國營工商企業只需要繳納工商稅,集體企業只需要繳納工商稅和工商所得稅,農業生產單位(主要是人民公社和國營農場)一般只需要繳納農業稅,個人繳納的稅收微乎其微[3]

自1958年至1978年,稅制幾經變革,都是偏於簡化,稅務機構被大量撤併。結果是稅種越來越少,稅制越來越簡單,從而大大縮小了稅收在經濟領域中的活動範圍,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稅收職能作用的發揮[3]

1978年至1993年[編輯]

1978年至1993年,中國進入了經濟轉軌時期。這是中國改革開放以後稅制改革的起步階段,以建立涉外稅收制度為起點,繼而實行了國營企業「利改稅」和工商稅制的全面改革[4]

隨着經濟的發展和改革的深入,中國稅制也因此改革,建成了一套內外有別、城鄉不同,以貨物和勞務稅、所得稅為主體,財產稅和其他稅收相配合的新的稅制體系。稅收收入隨經濟發展而增長,對於貫徹國家的經濟政策,調節生產、分配和消費,促進改革開放,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4]

自1980年至1981年,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先後公佈了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時規定,對中外合資企業、外國企業和外國人沿用20世紀50年代制定的稅收法規,繼續徵收工商統一稅、城市房地產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4]

1983年,國務院決定在全國試行國營企業「利改稅」,即將國營企業向國家上繳利潤的制度,改為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制度。1984年9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批准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權,國務院決定自當年10月起,在全國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的第二步改革和稅收制度的全面改革,發佈了產品稅條例(草案)、增值稅條例(草案)、鹽稅條例(草案)、營業稅條例(草案)、資源稅條例(草案)、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草案)和國營企業調節稅徵收辦法[4]

1985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授權國務院在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方面可以制定暫行的規定或者條例的決定》。此後,國務院據此陸續制定了一系列的稅收法規[4]

自1985年至1989年,國務院先後發佈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進出口關稅條例、集體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國營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修訂)、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暫行規定、集體企業獎金稅暫行規定、事業單位獎金稅暫行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暫行條例、車船使用稅暫行條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建築稅暫行條例(其前身是國務院1983年發佈的建築稅徵收暫行辦法)、私營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印花稅暫行條例、筵席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並決定開徵特別消費稅[4]

1991年,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將中外合資企業所得稅法與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合併,制定了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同年,國務院將建築稅改為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發佈了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暫行條例[4]

至此,中國的稅制設有37個稅種,即:產品稅、增值稅、鹽稅、特別消費稅、燒油特別稅、營業稅、工商統一稅、關稅、國營企業所得稅、國營企業調節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國營企業獎金稅、集體企業獎金稅、事業單位獎金稅、國營企業工資調節稅、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契稅、資源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屠宰稅、筵席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農業稅和牧業稅。此外,船舶噸稅自1986年起轉為預算外收入項目[4]

1993年至今[編輯]

1993年開始,中國進入了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時期,逐漸建立並完善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需要的新稅制。1993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四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確定了稅制改革的基本原則和主要內容。至當年12月底,稅制改革的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陸續公佈,包括個人所得稅法(修訂)、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營業稅暫行條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土地增值稅暫行條例、資源稅暫行條例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稅收暫行條例的決定》,均自1994年起實施。[5]

1994年稅制改革的主要內容是:第一,全面改革貨物和勞務稅制,實行了以比較規範的增值稅為主體,消費稅、營業稅並行,內外統一的貨物和勞務稅制。第二,改革企業所得稅制,將過去對國營企業、集體企業和私營企業分別徵收的多種企業所得稅合併為統一的企業所得稅。第三,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將過去對外國人徵收的個人所得稅、對中國人徵收的個人收入調節稅和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併為統一的個人所得稅。第四,大幅度調整其他稅收,如擴大了資源稅的徵收範圍,開徵了土地增值稅,取消了鹽稅、燒油特別稅、集市交易稅等12個稅種,並將屠宰稅、筵席稅的管理權下放到省級地方政府,增設了遺產稅、證券交易稅(這兩種稅後來沒有立法開徵)。[5]

自1995年至2013年,為了適應建立完善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中國繼續完善稅制,分步實施了重大改革,基本實現了稅制的城鄉統一、內外統一。[5]

1998年以後,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調整了消費稅的部分稅目、稅率(稅額標準)和計稅方法。2000年,國務院公佈了車輛購置稅暫行條例,自2001年起施行。為了適應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需要,逐步降低了進口關稅的稅率。2003年,國務院公佈了新的關稅條例,自2004年起施行。2008年,國務院修訂了增值稅暫行條例、消費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暫行條例,初步實現了增值稅從生產型向消費型的轉變,結合成品油稅費改革調整了消費稅,自2009年起施行。自1999年至2011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後5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內容是調整工資、薪金等所得的扣除額和儲蓄存款利息徵稅的規定。自2012年起,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開始實施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試點。[5]

1997年,國務院發佈了契稅暫行條例,自當年10月起施行。自2001年起,國務院將船舶噸稅重新納入財政預算管理。2011年,國務院公佈了船舶噸稅暫行條例,自2012年起施行。2006年,國務院將對內徵收的車船使用稅與對外徵收的車船使用牌照稅合併為車船稅,公佈了車船稅暫行條例,自2007年起施行;200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將過去對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徵收的企業所得稅合併,制定了企業所得稅法,自2008年起施行;自2006年至2009年,國務院先後修改了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耕地佔用稅暫行條例,將對內徵收的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佔用稅改為內外統一徵收,分別自2007年、2008年起施行;自2009年起取消了對外徵收的城市房地產稅,規定中外納稅人統一繳納房產稅。2011年,國務院修改了資源稅暫行條例,自當年11月起施行;同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了車船稅法,自2012年起施行。[5]

2000年,中共中央、國務院發出了《關於進行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工作的通知》,此後農村稅費改革逐步推進。2005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自2006年起取消農業稅。自2005年至2006年,國務院先後取消了牧業稅、屠宰稅,對過去徵收農業特產農業稅的煙葉產品改徵煙葉稅,公佈了煙葉稅暫行條例。[5]

此外,國務院先後於2000年停止徵收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2008年、2013年取消了筵席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自2010年12月起將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人範圍。[5]

美國《福布斯》雜誌2009年的全球「稅負痛苦指數」榜單顯示,中國內地的「稅負痛苦指數」位居全球第二。[6]

2013年11月,中國共產黨第十八屆中央委員會第三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決定中提出:改革稅制,穩定稅負。完善地方稅體系,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推進增值稅改革,適當簡化稅率。調整消費稅徵收範圍、環節和稅率,把高耗能、高污染產品和部分高檔消費品納入徵收範圍。逐步建立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加快房地產稅立法並適時推進改革,加快資源稅改革,推動環境保護費改稅。完善以稅收、社會保障、轉移支付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調節機制,加大稅收調節力度。堅持使用資源付費和誰污染環境、誰破壞生態誰付費原則,逐步將資源稅擴展到佔用各種自然生態空間。[7]

2016年3月,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綱要》。綱要中提出:按照優化稅制結構、穩定宏觀稅負、推進依法治稅的要求全面落實稅收法定原則,建立稅種科學、結構優化、法律健全、規範公平、征管高效的現代稅收制度,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全面完成營業稅改增值稅改革,建立規範的消費型增值稅制度。完善消費稅制度。實施資源稅從價計征改革,逐步擴大徵稅範圍。清理規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開徵環境保護稅。完善地方稅體系,推進房地產稅立法。完善關稅制度。加快推進非稅收入管理改革,建立科學規範、依法有據、公開透明的非稅收入管理制度。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完善稅收征管方式,提高稅收征管效能。推行電子發票。降低增值稅稅負和流轉稅比重,清理規範涉企基金,清理不合理涉企收費,降低企業稅費負擔。建立礦產資源國家權益金制度,健全礦產資源稅費制度。加快建立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將一些高檔消費品和高消費行為納入消費稅徵收範圍。[7]

自2012年起,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逐步實施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的試點。其中,2017年廢止了營業稅暫行條例,修改了增值稅暫行條例。此外,調整了增值稅的稅率、徵收率,統一了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在消費稅方面,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陸續調整了部分稅目、稅率。在關稅方面,進口關稅的稅率繼續逐漸降低。[7]

在企業所得稅方面,2017年和201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後修改了企業所得稅法的個別條款。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單位陸續作出了關於部分重點行業實行固定資產加速折舊的規定;提高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比例的規定;購進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設備、器具允許一次性扣除的規定;提高職工教育經費支出扣除比例的規定;小微企業減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而且減征的範圍不斷擴大,等等。在個人所得稅方面,201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改了個人所得稅法,主要內容是調整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的標準,部分所得合併為綜合所得徵稅,調整稅前扣除和稅率,完善征管方面的規定,自2019年起實施。此外,經國務院批准,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等單位陸續聯合作出了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科技人員取得職務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有關個人所得稅政策等規定。[7]

2016年,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的部署,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出《關於全面推進資源稅改革的通知》,自當年7月起實施,改革的主要內容是擴大徵稅範圍和從價計稅方法的適用範圍。2016年和2017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後通過了環境保護稅法、船舶噸稅法、煙葉稅法,分別自2018年1月、7月起施行。2018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先後通過了車輛購置稅法及耕地佔用稅法,分別自2019年7月、9月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了資源稅法,自2020年9月起施行。[7]

2022年5月17日,國家稅務總局副局長王道樹介紹,十年來,稅務部門辦理新增減稅降費累計8.8萬億元,中國宏觀稅負從2012年的18.7%降至2021年的15.1%。[8]

稅收類型[編輯]

目前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18個稅種,其中12個稅種已經立法,18個稅種如下:

稅務管理[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機關為國家稅務總局,是國務院主管稅收工作的直屬機構。省及省以下稅務機構分設為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兩個系統。國家稅務局系統實行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領導體制,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實行以國家稅務總局為主與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雙重領導管理體制。

參見[編輯]

  1. ^ 羅志恆. 中美税制及税负比较(2021) (PDF). 2021-03-28 [2021-12-25].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11-14). 
  2. ^ 中国税务年度报告(2020) (PDF).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稅務出版社. 2021-08 [2023-05-01].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3-05-01) (中文(中國大陸)). 
  3. ^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税种状况(1949-1978年). 國家稅務總局. [2021-1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5) (中文(中國大陸)). 
  4. ^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经济转轨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78-1993年). 國家稅務總局. [2021-1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5). 
  5. ^ 5.0 5.1 5.2 5.3 5.4 5.5 5.6 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94-2013年). 國家稅務總局. [2021-12-25].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5). 
  6. ^ 人民日报刊文批中国税负痛苦指数引争议. [2022-05-1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16). 
  7. ^ 7.0 7.1 7.2 7.3 7.4 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2013年以后). 國家稅務總局. 2019-09-27 [2023-05-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2-25) (中文(中國大陸)). 
  8. ^ 王雨蕭、胡銳. 中国这十年·系列主题新闻发布|十年来税务部门办理新增减税降费8.8万亿元. 新華社. 2022-05-17 [2022-05-1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5-17) (中文(中國大陸)). 

外部鏈結[編輯]

維基文庫[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