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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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是中國共產黨制定的有關黨紀的黨內法規。1997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印發《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試行)》。2004年2月18日又頒佈了《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2015年10月18日、2018年8月27日兩次修訂。[1]

其中提到中共的黨紀處分共分5種,分別為黨內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和開除黨籍5種。[2][3]其中受到黨內警告處分和嚴重警告的黨員,一年內不得在中共黨內提升職務和在黨外擔任高於其原職務的黨外職務。黨員如果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黨外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外職務會被撤銷。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會依表現恢復黨員權利或被開除。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外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4]

參考資料[編輯]

  1. ^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全文). 人民網. [2022-01-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1-06). 
  2. ^ 《新编党建手册》 王永平主编 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 2014 第217页. 
  3. ^ 《职工学法用法读本 以案释法版》 艾其来,罗卉主编 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 2016 第136页. 
  4. ^ 《新知识实用手册》 《新知识实用手册》编辑组编 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 2005 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