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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日韓協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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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日韓協約
《第二次日韓協約》的韓文本
類型不平等條約
簽署日1905年11月17日[1]
簽署地點大韓帝國漢城德壽宮重明殿
失效日1965年6月22日
簽署者朴齊純
日本林權助
締約方大韓帝國
日本大日本帝國
語言韓語
日語
第二次日韓協約
韓語名稱
諺文을사조약
제2차 한일협약
漢字乙巳條約
第二次韓日協約
日語名稱

第二次日韓協約》,又稱《第二次韓日協約》、《日韓保護條約》、《乙巳條約》、《乙巳保護條約》、《乙巳五條約》、《乙巳勒約》等,是朝鮮王朝(時稱大韓帝國)和大日本帝國於1905年11月17日簽訂的不平等條約[1]

此條約規定由日本政府掌握大韓帝國的外交權、在大韓帝國設置統監府等。《乙巳條約》的簽訂標誌着附庸國南韓正式成為日本的保護國事實上殖民地

南韓人認為這是在日本人用武力勒逼下簽訂的,所以南韓人認為是「勒令簽約」,又稱該條約為「乙巳勒約」(韓語:을사 늑약乙巳勒約 Eulsa neugyak)。且當時高宗並不同意用印,而是由李完用李根澤李址鎔朴齊純權重顯等五名閣臣代為取出國璽後用印。李完用等五人因贊同此條約,被南北韓人民視為賣國賊,合稱「乙巳五賊」。

北韓政府評價《第二次日韓協約》顯現大日本帝國篡奪大韓帝國國權的野心,並表示此條約是在大韓帝國政府被脅迫的狀況下簽訂,因此《第二次日韓條約》是「非法文件、騙人文件」。[2]

參考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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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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