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眾國訴派拉蒙影業公司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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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眾國訴派拉蒙影業公司案
United States
v.
Paramount Pictures, Inc.
辯論:1948年2月9日-11日
判決:1948年5月3日
案件全名合眾國訴派拉蒙影業等公司案
引註案號334 U.S. 131
68 S. Ct. 915;
92 L. Ed. 1260;
1948 U.S. LEXIS 2850;
77 U.S.P.Q. (BNA) 243;
1948 Trade Cas. (CCH) P62,244
既往案件禁令授予,美國地方法院
(66 F.Supp. 323)
法庭判決
電影製片廠採用包場銷售英語block booking方式及擁有院線的措施構成反競爭及壟斷行為。
最高法院法官
法庭意見
多數意見道格拉斯大法官閣下
協同/不同意見弗蘭克福特大法官閣下
傑克遜大法官閣下沒有參與該案件。
適用法條
謝爾曼反托拉斯法
美國法典第15編英語Title 15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 第1節第2條

合眾國訴派拉蒙影業公司案334 US 131 (1948)英語Case citation),也被稱為「荷里活1948年反托拉斯案」、「派拉蒙案」、「派拉蒙裁決」或「派拉蒙法案」,是美國最高法院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反壟斷案裁決,該裁決判決美國電影製片廠不得擁有自己的院線和要求影院對自己公司的影片獨家包銷英語block booking。同時,這也改變了美國電影工業的製作、發行和播映方式。最高法院裁決案件中的電影發行方式違反了美國的謝爾曼反托拉斯法,因此禁止了這種獨家交易的方式。

本案的裁決對於美國反壟斷行動和美國電影史都非常重要。對於前者而言,本裁決仍然是垂直整合行銷案件中的一個里程碑式的裁決;對於後者來說,它終結了傳統荷里活式的大片場系統。

2020年8月7日,美國聯邦法官正式同意廢除「派拉蒙法案」。

案件背景[編輯]

案件裁決[編輯]

裁決影響[編輯]

相關案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