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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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稅(英語:Value-added tax,縮寫VAT)或加值型營業稅是一種消費稅,屬累退稅,是基於商品服務增值而徵稅的一種間接稅

澳大利亞加拿大新西蘭新加坡稱其為「商品及服務稅」,新加坡華文亦稱「消費稅」。在日本稱作消費稅。在臺灣稱作「加值型營業稅」。截至2020年11月,全球有170個國家或地區有徵收增值稅[1]

增值稅徵收通常包括生產流通消費過程中的各個環節,是基於增值額或價差為計稅依據的中性稅種,理論上包括農業各個產業領域(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採礦業製造業建築業交通商業服務業等,或者按原材料採購、生產製造、批發零售消費各個環節。

增值稅是由法國經濟學家Maurice Lauré於1954年所發明,目前法國政府有45%的收入來自增值稅。增值稅通常採用扣稅法計稅,應納稅額=銷售全值×稅率–投入物×稅率。

增值稅和銷售稅[編輯]

增值稅和銷售稅不同的地方是增值稅在每一個商業環節的增值部分來徵稅,而銷售稅則在最終銷售消費者的環節上才徵稅。

例子[編輯]

假設一件貨品被生產並出售。

沒有任何消費稅
  • 生產商花費了$1.00購買原材料並生產了一件貨品。
  • 生產商以$1.20把該貨品出售給零售商,並獲利$0.20
  • 零售商以$1.50把該貨品售予消費者,並獲利$0.30
美國式銷售稅(假設稅率為10%)
  • 生產商花費了$1.00購買原材料,而它並非最終消費者。
  • 生產商以$1.20把該貨品出售給零售商,而它並非最終消費者,它能獲利$0.20
  • 零售商以$1.65($1.50 + $1.50 × 10%)把該貨品售予消費者,同時繳交$1.50 × 10% = $0.15的稅款給政府,並獲利$0.30

所以最終的消費者需額外付出10%的消費稅給政府,而零售商則不會因消費稅而直接有損失,但他們需要負擔額外行政工作,而原材料供應商和生產商則不會受到影響,但他們需要核實他們的顧客是否是最終消費者。

增值稅[編輯]

假設某地徵收10%的商品及服務稅(一種增值稅):

角色 商品原價(稅前價) 商品原價之商品及服務稅 最終售價(含稅價) 應付稅項金額
原材料供應商 $50 $5 $55 $5
生產商 $150 $15 $165 $15-$5=$10
零售商 $250 $25 $275 $25-$15=$10
商品及服務稅總額 $25

限制[編輯]

在以上例子,我們假設了在徵稅前後被生產和出售的貨物的數量是相同,但在現實生活中並非如此。基於供應需求的原則,由於消費稅或是增值稅會提高成本,這會使需求曲線供應曲線左傾。這在功能上是相同的,因此購貨的數量和/或它的售價會被降低。供應和需求的轉變並沒有包括在上述例子中,因為這效應對不同貨品有所不同,上述例子假設了這種稅是「不會扭曲的」。

由於對「某些人」的價格上升,所交易的商品數量會減少。相對地,有些人會被損害多於政府所能夠從稅收得到的,這主要因為供應和需求的變化,而又稱作無謂損失(deadweight loss)。如果經濟體系所損失的以入大於政府所得到稅收,或政府花費多於「消耗」稅收,這就是一個無效率的稅。當扭曲出現時,消費稅或是增值稅會被認為是不太優越的,因為它們扭曲了投資意欲,並使消費下降。


在一個徵稅的市場中的供應需求圖
在一個徵稅的市場中的供應需求圖

在上圖,稅收帶來的三角型的面積、原來的供應曲線和需求曲線代表無謂損失,而灰色區域則代要稅政稅收。

對增值稅的批評[編輯]

對增值稅的批評主要在於其累退性質,稅收最終會轉嫁到最後的消費者,尤其是當政府對日用品糧食等徵稅時。相對來說,低收入人士所付出的增值稅在其收入中佔的比例比高收入人士為高,容易加深貧富懸殊。假設稅率為5%。一個每年收入$80,000的低收入人士,不用交薪俸稅,每年消費$70,000,便要額外繳交$3,500稅款;至於一個每年收入$100,000,000的高收入人士,一年消費$10,000,000,如果政府減薪俸稅5%,便可節省$5,000,000,同時要交$500,000增值稅,一年合共節省了$4,500,000。

此外,由於個人入息本身已要交稅,商業活動也要交利得稅,部分商品及服務也會有本身的稅項(如酒精香煙燃油汽車等),再徵收增值稅是多重徵稅

一般來說,最終政府所能收到的稅款會比預計為低,這是因為執行上會遇到困難,以及高昂的行政費。

由於一般不會對出口的商品和服務徵稅,這容易引致虛報等騙案,如果進口關稅低於增值稅,也可能出現出口再進口的避稅方法。

對於小型企業,為免增加成本,部分政府或會對之免稅,但這卻造成不公平現象。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增值稅[編輯]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1979年開始引入增值稅,隨後進行了三階段改革:

  • 第一個階段即1983年增值稅改革:這次改革屬於增值稅的過渡性階段。此時的增值稅是在產品稅的基礎上進行的,徵稅範圍較窄,稅率檔次較多,計算方式複雜,殘留產品稅的痕跡,屬變性增值稅。
  • 第二個階段即稅改革,屬增值稅的規範階段。參照國際上通常的做法,結合了大陸的實際情況,擴大了徵稅範圍,減並了稅率,又規範了計算方法,開始進入國際通行的規範化行列。是中國大陸最大的稅種,占稅收收入的60%左右,但存在一些缺陷。

根據1993年12月頒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增值稅的開徵範圍:境內銷售貨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以及進口貨物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的納稅義務人;稅率分13%、17%和免徵三部分[2]。具體實施過程中,課稅對象分為一般納稅人小規模納稅人,根據課稅對象的不同分別採取不同的計稅和管理辦法。

  • 2008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新變化:一是允許抵扣固定資產進項稅額;二是為堵塞因轉型可能會帶來的一些稅收漏洞;三是降低小規模納稅人的徵收率;四是將一些現行增值稅政策體現到修訂後的條例中;五將納稅申報期限從10日延長至15日;六是放寬了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標準。

第三個階段為全面營改增階段,屬於增值稅的成型階段。在這一階段,所有行業所有企業均不再繳納營業稅,而是繳納增值稅。至此營業稅這一稅種被正式廢除。同時,重新劃分中央與地方在增值稅方面的分配方法,在過渡期內,中央與地方各佔一半份額。

  • 2016年3月2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向社會公佈了《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過渡政策的規定》和《跨境應稅行為適用增值稅零稅率和免稅政策的規定》。
  • 2016年4月30日,國務院發佈了《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後調整中央與地方增值稅收入劃分過渡方案》,明確以2014年為基數核定中央返還和地方上繳基數,所有行業企業繳納的增值稅均納入中央和地方共享範圍,中央分享增值稅的50%,地方按稅收繳納地分享增值稅的50%,過渡期暫定2年至3年。
  • 2016年5月1日起,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全面推開。至此,增值稅這一稅種正式取代營業稅,營業稅退出歷史舞台。[3]

2018年4月4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明確自2018年5月1日起,對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其中,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7%和11%稅率的,稅率分別調整為16%、10%;納稅人購進農產品,原適用11%扣除率的,扣除率調整為10%;納稅人購進用於生產銷售或委託加工16%稅率貨物的農產品,按照12%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原適用17%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7%的出口貨物,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6%。原適用11%稅率且出口退稅率為11%的出口貨物、跨境應稅行為,出口退稅率調整至10%[4]。同時,將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標準統一為年應稅收入500萬元,允許符合規定的一般納稅人在2018年12月31日之前轉為小規模納稅人[5]。2019年3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再次宣佈對增值稅稅率進行調整,新政自4月1日起施行,新政策將規定原先適用16%稅率的行業稅率降低為13%,將原先適用10%稅率的行業調整為9%,而適用6%行業可以加計扣除進項稅,並規定滿足信用條件的納稅人可以在購進固定資產時於當期一次扣除所有進項稅額[6]

2019年4月1日以後,中國大陸境內的增值稅稅率大致如下[7]

徵收率為3%,5%。

根據具體產生項目,稅率為6%,9%,13%不等。

  • 納稅人

依具體貨物,服務,資產,稅率為0,或免徵稅。


適應的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增值稅的管理、徵收相關的法律、法規除了稅收相關一般性法律法規外,專業性的法規有: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2008年12月15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第50號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2008年11月5日國務院第3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根據2016年2月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17年11月19日《國務院關於廢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和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國務院令(1993)第134號,已廢止);
  •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1993年12月25日,財法字【1993】第038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65號修訂);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申請認定辦法》(1994年3月15日,國稅發【1994】第059號);
  •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徵收管理辦法》(1994年4月23日,國稅發【1994】第116號);
  •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申報辦法》(1999年3月2日,國稅發【1999】第029號)。

 歐洲聯盟的增值稅[編輯]

所有歐盟成員國必須徵收增值稅。然而,部分成員國有部分免稅地區,例如西班牙加那利群島休達梅利利亞芬蘭奧蘭群島等,而葡萄牙馬德拉則徵收一個相當低的增值稅率。在歐盟國家,增值稅率不盡相同,最低的標準稅率是15%,然而部分國家的部分商品(如家用燃料和電力)則可低至5%。至於歐盟國家最高的稅率是25%。

在歐盟的稅制中,當一個人進一項經濟活動,供應商品及服務給另外一人,而供應的價值超過免稅額,他就需要登記並向他的顧客徵稅。增值稅可以包括在雙方所同意的價格的一部分;或在雙方同意的價格以外再加上。由一間商業機構收取但由顧客付出的增值稅被稱為輸出增值稅(Output VAT),至於由另一間商業機構付出給供應商的被稱為輸入增值稅(Input VAT)。如果該商業機構把被徵收輸入增值稅的原料來生產需付輸出增值稅的商品,它便可獲得退稅。

標價方法的規定[編輯]

  • 當交易是商業對顧客時,標價必須含稅。
  • 當交易是商業對商業時,標價不必含稅。

 印度的增值稅[編輯]

 墨西哥的增值稅[編輯]

 美國的增值稅[編輯]

美國目前沒有在聯邦層面對任何商品或服務課徵增值稅。銷售稅為絕大多數所採用。

美國是少數沒有增值稅的工業國家之一。在歷史上,對增值稅的關注在1990年早期達到了高峰,特別是在1992年總統競選中被柯林頓競選陣營所主張,但它並沒有引起國會的重視。後來在各總統競選中,對增值稅的關注式微[8]。儘管學界對此呼聲甚高,不過政府對此並無很強反映[9]

美國密歇根州徵收一種稱為單一商業稅英語Sales taxes in the United StatesSingle Business Tax, SBT)的增值稅,這是美國唯一使用增值稅的州份。當地由1975年開徵此稅,並連同企業收入稅Corporate Income Tax, CIT)。根據當地法例,單一商業稅會在2009年前全面廢除。

世界各地的增值稅率[1][編輯]

 歐洲聯盟國家[編輯]

國家 實行年份 稅率
標準稅率 扣減(即適用於部分商品的較低稅率)
 奧地利 1973 20% 13%或10%
 比利時 1971 21% 12%或6%
 保加利亞 1994 20% 9%
 克羅地亞 1998 25% 13%或0%
 塞浦路斯 1992 19% 9%或5%或0%
 捷克 1993 21% 15%或10%
 丹麥 1967 25% 0%
 愛沙尼亞 1991 20% 9%或0%
 芬蘭 1994 24% 14%或10%或0%
 法國 1968 20% 10%、5.5%或2.1%
 德國 1968 19% 7%
 希臘 1987 24% 13%或6% (扣減30%至13%,在島嶼6%至3%)
 匈牙利 1988 27% 18%或5%
 愛爾蘭 1972 23% 13.5%或9%或4.8%或0%
 意大利 1973 22% 10%或5%或4%或0%
 拉脫維亞 1995 21% 12%或5%
 立陶宛 1994 21% 9%或5%
 盧森堡 1970 17% 14%或8%或3%
 馬爾他 1999 18% 7%或5%或0%
 荷蘭 1969 21% 9%
 葡萄牙 1986 23% 13%或6%
 波蘭 1993 23% 8%或5%或0%
 羅馬尼亞 1993 19% 9%或5%
 斯洛伐克 1993 20% 10%
 斯洛文尼亞 1999 22% 9.5%或5%
 西班牙 1986 21% 10%或4%
 瑞典 1969 25% 12%或6%或0%

非歐盟國家[編輯]

國家或地區 實行年份 稅率 當地對本稅的稱呼
標準稅率 扣減
 阿爾巴尼亞 1995 20% 6%或0%
 阿根廷 1974 21% 10.5%或5%或2.5% IVA = Impuesto al Valor Agregado
 亞美尼亞 1993 20% 0%
 澳洲 2000 10% 0% GST = Goods and Service Tax
 阿塞拜疆 1992 18% 0%
 孟加拉 1991 15% 7%或5%
 巴林 2018 5% 0%
 白俄羅斯 1991 20% 10%或0%
 玻利維亞 1986 13% 0%
 波黑 2006 17% PDV = porez na dodatu vrijednost
 巴西 1964 17%或18% 12%或7%或4%
 柬埔寨 1999 10%
 加拿大 1991 5%或11%或12%或13%或14.975%或15% GST = Goods and Service Tax, Taxe sur les produits et services
 智利 1975 19% IVA = Impuesto al Valor Agregado
 中華人民共和國2 1994 13% 13%或9%或6%或1% 增值稅
 多米尼加 1983 18% 16%或0%
 厄瓜多爾 1970 12% 0% IVA = Impuesto al Valor Agregado
 埃及 2017 14% 5%或0%
 薩爾瓦多 1992 13% 0% IVA = Impuesto al Valor Agregado
 埃塞俄比亞 2003 15% 0%
 格魯吉亞 1993 18% 0%
 加納 1998 12.5% 3%或0%
 圭亞那 1996 18% 0%
 海地 1982 12%
 冰島 1990 24% 11%或0%
 印度3 2017 18%或12% 5%或0%
 印度尼西亞 1985 10% 0%
 以色列 1976 17%6 0% Ma'am = מס ערך מוסף
 日本 1989 10% 8% 消費税(Comsumption Tax)
 約旦 2001 16% 10%或5%或4%或0%
 南韓 1977 10% 부가가치세附加價値稅
 哈薩克 1999 12% 0%
 老撾 2010 10%
 黎巴嫩 2002 11% 0%
 馬達加斯加 2011 6% 0%
 北馬其頓 2000 18% 5%
 馬來西亞4 2015 6% SST = Sales and Service Tax
 墨西哥 1980 16% 0%
 蒙古 1998 10% 0%
 摩洛哥 1986 20% 14%或10%或7%或0%
 新西蘭 1986 15% 0% GST = Goods and Service Tax
 挪威 1970 25% 15%或12%或0% MVA = Merverdiavgift (informally moms)
 巴基斯坦 1990 17% 0%
 巴拉圭 1993 10% 5%或0% IVA = Impuesto al Valor Agregado
 秘魯 1991 16% 0% IGV = Impuesto General a la Ventas
 菲律賓 1988 12%5 5%或0%
 俄羅斯 1991 20% 10%或0% НДС = Налог на добавленную стоимость
 沙特阿拉伯 2018 5% 0%
 塞爾維亞 2005 20% 10% PDV = Porez na dodatu vrednost
 新加坡 1994 9% 0% GST = Goods and Service Tax
 南非 1991 15% 0%
 斯里蘭卡 1998 8% 0%
 瑞士 1995 7.7% 3.7%或2.5%
臺灣 1986 5% 0%
 泰國 1992 10% 7%或0%
 突尼西亞 1988 19% 13%或7%或0%
 土耳其 1984 18% 8%或1% KDV = Katma deger vergisi
 阿聯酋 2018 5% VAT = Value-added tax
 烏克蘭 1992 20% 7%或0% ПДВ= Податок на додану вартість
 英國[10] 1973 20% 5%或0%
 委內瑞拉 1993 16% 8%
 越南 1999 10% 5%或0%
 津巴布韋 2004 14.5%

Note 1:不適用於香港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

Note 2:在其中兩個邦不徵此稅。

參見[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 1.1 OECD. Consumption Tax Trends 2020 VAT/GST and Excise Rates, Trends and Policy Issues. Paris: OECD Publishing. 2020-12-03 [2021-11-11]. 
  2. ^ 書商迎「喜訊」 圖書批發零售增值稅已限期免徵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中國經濟網 2014-06-01
  3. ^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及相關細則出台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人民網 2016-03-25
  4. ^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2018-04-14 [2018-05-02].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2-25). 
  5.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 [2018-05-09].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1-26). 
  6. ^ 財政部 稅務總局. 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2019-03-3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08). 
  7. ^ 國家稅務總局. 2019最新增值税税率表.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06-13). 
  8. ^ Robert D. Lee, Jr; Ronald W. Johnson, Philip G.Joyce. Public Budgeting Systems. Sudbury, Massachusetts, USA: Jones and Bartlett Publishers. 2008: 110-111. ISBN 978-0-7637-4668-1 (英語). 
  9. ^ Zodrow, G.R. The sales tax, the VAT, and taxes in between - or, is the only good NRST a "VAT in drag". National Tax Journal. 1999, 52: 429–442 (英語). 
  10. ^ UK Government. VAT rates. [2021-11-1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2-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