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蘇里妥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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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9年的美國(圖中橙色和淺綠色部分當時不是美國領土)。密蘇里妥協禁止了在平原地區(上方深綠色)實行奴隸制度,但密蘇里(黃色)和阿肯色(下方藍色)領地則不在此限。

密蘇里妥協(英語:Missouri Compromise)是美國國會中的蓄奴州與自由州在1820年達成的一項協議,其主旨在於規範在西部新領土上所建各州的蓄奴行為。該協議規定,在原路易斯安那領地土地上新建的各州中,除密蘇里州外,禁止北緯36.5°線以北各州蓄奴。為了防止蓄奴州在參議院佔據多數,又允許麻省北部的緬因地區獨立成為緬因州,恢復蓄奴州與自由州在數目上的平衡。該妥協的達成與後來的廢除,對此後的美國歷史產生了重大影響。

產生背景[編輯]

美國獨立後,即相繼接納蓄奴州與自由州加入聯邦。至1819年阿拉巴馬州加入聯邦後,蓄奴州多在南方,自由州多在北方,兩方各有11個州,故在國會參議院內雙方各有22名代表,勢均力敵;在國會眾議院內,北方由於人口較多,擁有105個席位,南方僅有81席,後者不甘居於劣勢,因此竭力謀求增加在國會參議院的席位。此時,密蘇里問題的出現為南方提供了機會。

密蘇里領地是1803年美國從法國購入的路易斯安那領地的一部分。到1817年,該領地居民達六萬六千人(含約一萬名黑奴),向國會申請作為新的一州,加入聯邦。但對於該州的奴隸制存續與否,卻引起了重大爭論。國會上一次就此類問題作出規定是1787年的西北土地法令,但其中只規定在密西西比河以東、俄亥俄河以北禁止蓄奴,對於新購的路易斯安那領地,該法案並不適用。因此,圍繞密蘇里州的奴隸制度問題,南北雙方的矛盾迅速激化。1819年2月13日,密蘇里州提請加入聯邦的議案被提交眾議院討論,來自紐約州的眾議員詹姆斯·塔爾梅奇英語James Tallmadge提出一項修正案,要求在密蘇里州內禁止引入新的奴隸,並且現有奴隸的子女到25歲時均可成為自由人,從而逐步消除該州的奴隸制。經過激烈討論,該修正案在眾議院獲得通過。但在參議院,由於南北雙方勢均力敵,辯論陷入僵局,最終整個提案未能通過。[1][2]

妥協與批評[編輯]

1850年時的蓄奴州(紅色)、自由州(藍色)及北緯36.5°線(綠色)。

局面的轉機出現於1819年12月,當時已由麻省分離出來的緬因地區申請作為自由州加入聯邦,使得密蘇里州成為蓄奴州的前景暫時不會威脅到參議院的均勢。[3]在這種情況下,國會再次集會,經參眾兩院幾次反覆,至翌年3月3日,參院通過緬因作為新的一州加入聯邦,並附加兩項修正案,分別為:一,同時允許密蘇里州人民自主制定州憲法;二,在其餘的路易斯安那領地中,北緯36.5°(密蘇里州南界緯度)以北永久禁止蓄奴。至此,南北雙方都有所收穫。南方經過鬥爭,爭取到密蘇里州作為蓄奴州的地位;北方則保持住了參議院內的均勢,並抑制了蓄奴地區的進一步擴大(路易斯安那領地大部分在北緯36.5°以北)。

1820年4月20日,詹姆斯·門羅總統宣佈正式接納密蘇里為美國的第24個州。但密蘇里州加入聯邦的立法程序仍未全部完成。當國會的1820-1821會期對最終接納密蘇里州進行審議時,該州憲法中要求排除「自由黑人與混血人種」的條款,再次引起了爭論。在亨利·克萊的斡旋之下,密蘇里州最終於1821年8月10日被聯邦接納,[4]條件是,密蘇里州憲法中的排除條款「不得有損任何美國公民的特權和豁免權」。有人將這一故意含糊其辭的做法稱作「第二次密蘇里妥協」。[5]

雖然密蘇里妥協暫時解決了密西西比河以西奴隸制度的存廢問題,但無法根本彌合南北雙方在社會經濟制度上的巨大歧異,反而使得雙方的競爭更趨激烈。托馬斯·傑斐遜在當時給緬因州眾議員約翰·霍爾姆斯的信中,不無憂心地寫道:[6]

……然而這個重大的問題,如同黑夜裏的火災警鐘一般,令我驚醒並充滿恐懼。我一度覺得這是聯邦的喪鐘。此時此刻,這個方案確是息事寧人。但這終究是緩期行刑,不是最終判決。這條具有政治和道德意味的地理界線一旦出爐,只怕會引起人們的憤怒情緒,並且永遠無法彌平。任何新的刺激,都只會使這種憤怒越來越深。」[7][8]

事實廢除與被判違憲[編輯]

動畫表示1789–1861年間自由州與蓄奴州的消長。藍色為自由州,紅色為蓄奴州。

傑斐遜的預言不久就成為現實。在密蘇里妥協生效後,南方仍然謀求向新拓展的北緯36.5°以北地區擴大蓄奴範圍。民主黨參議員斯蒂芬·道格拉斯於1854年提出議案[9],要求新加入聯邦的堪薩斯內布拉斯加兩地(均在北緯36.5°以北)是否為自由州應由當地居民自行決定。儘管引致巨大批評聲浪[10],眾參兩院還是通過堪薩斯-內布拉斯加法案。該法事實上終結了密蘇里妥協的原則,從而使得南北雙方在蓄奴制度擴大問題上的矛盾大大激化。

在三年後的斯科特訴桑福德案60英語List of United States Supreme Court cases, volume 60 U.S. 393 (1857))中,密蘇里妥協進一步被宣告違憲。原告黑人奴隸斯科特曾被主人帶往北方的自由州伊利諾和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後回到蓄奴的密蘇里州。他援引密蘇里妥協案,要求獲得自由。最高法院最終以7:2駁回了斯科特的告訴,其中關於原告援引密蘇里妥協的部分,首席大法官羅傑·坦尼的判決意見是:斯科特不能因為到過所謂自由准州威斯康星就獲得自由,因為在威斯康星準州排除奴隸制的是密蘇里妥協案,而制定《密蘇里妥協案》超出了國會的憲法權力[11]。這樣一來,生效三十多年的密蘇里妥協便被正式宣告違憲,而這一判決也使得南北矛盾白熱化,最終導致了南北戰爭的爆發。

參考文獻[編輯]

  1. ^ Dixon, 1899 pp.49-51
  2. ^ Forbes, 1899 pp.36-38
  3. ^ Dixon, 1899 pp.58-59
  4. ^ Missouri Becomes a State. Library of Congress. August 10, 1821 [2012-11-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2-10-15). 
  5. ^ Dixon, 1899 pp.116-117
  6. ^ Brown, 1964 p.69
  7. ^ Peterson, 1960 p.189
  8. ^ Thomas Jefferson to John Holmes. April 22, 1820 [2012-11-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01-23). 
  9. ^ 饒鑫賢 主編. 北京大学法学百科全书. 北京大學出版社. 2000: 423. ISBN 7301047614. 
  10. ^ Lincoln at Peoria. [2012-11-18].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06-26). 
  11. ^ 施瓦茨, B. 美国最高法院史. 畢洪海;柯翀 等譯 第1版. 北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2005年12月. ISBN 7-5620-2926-1 (中文). 

延伸閱讀[編輯]

Vol. 60 Issue 2, p21-23 [online]
  • Peterson, Merrill D. The Jefferson Image in the American Mind.
    University of Virginia Press. 1960: 548. ISBN 0-8139-1851-0.
      Ur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Wilentz, Sean. (2004).Jeffersonian Democracy and the Origins of Political Antislavery in the United States: The Missouri Crisis Revisited,
    Journal of the Historical Society, Vol. 4 Issue 3, pp 375–401
  • Humphrey, Rev. Heman, D.D. THE MISSOURI COMPROMISE.
    Reed, Hull & Peirson, Pittsfield. 1854: 32.
      Ur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Brown, Richard Holbrook. (1964). The Missouri compromise: political statesmanship or unwise evasion?,
Heath, pp.85, Ur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Moore, Glover. (1967). The Missouri controversy, 1819-1821,
University of Kentucky Press (Original from Indiana University), pp.383, Ur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 Woodburn, James Albert. (1894). The historical significance of the Missouri compromise,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Washington DC, pp.297, Url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