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族通婚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異族通婚(英文:Interracial marriage)是指不同民族種族個體間的婚姻,有混血兒的一系列現象。異族通婚的成因有很多,而大規模的異族通婚則成為種族混合英語Miscegenation,往往對社會和文化,帶來有一定重要的影響,是人類學社會學政治學其中一個研究課題。

歷史上, 美國南非都曾經立法禁止異族通婚。1967年,第14任美國首席大法官厄爾·沃倫領導的美國最高法院洛文訴弗吉尼亞州案英語Loving v. Virginia中作出歷史性判決,裁決弗吉尼亞州以及美國其它16州的反異族通婚法違反了美國憲法中的平等保護條款[1][2]至此,異族通婚在美國全國合法化。

參見[編輯]

參考資料[編輯]

  1. ^ Loving v. Virginia. Oyez. [2019-09-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6-11-15) (英語). 
  2. ^ Loving v. Virginia. LII / Legal Information Institute. [2019-09-2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9-10-15) (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