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機倒把罪

本頁使用了標題或全文手工轉換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投機倒把罪是一種社會主義計劃經濟下的經濟犯罪,用於懲罰破壞經濟秩序的投機行為[1]

 中國[編輯]

1982年,中國因投機倒把罪被判刑的有3萬人。在1997年3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修改中,投機倒把罪被廢止。其調整範圍由非法經營罪、倒賣文物罪、非法轉讓罪和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規管。2008年1月15日,國務院第516號令宣佈自1987年起實施的《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和其施行細則失效。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刪去《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鐵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煙草專賣法》中的投機倒把罪名[2],但是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仍舊屬於刑法規定的犯罪[3]。2011年1月8日,國務院公佈《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刪去了《金銀管理條例》、《國庫券條例》中關於「投機倒把」的規定並作出修改。至此投機倒把的概念徹底退出中國現行的法律法規,淡出社會經濟生活。

 蘇聯[編輯]

蘇聯成立之初就取締投機行為。1932年,俄羅斯蘇維埃聯邦社會主義共和國刑法第107條規定,大量購買農業產品和民生消耗品用於銷售牟利為違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曾經的投機倒把罪參考了蘇聯法律法規。[5]

 越南[編輯]

越南1985年刑法中規定有投機倒把罪。1989年的修正案中規定,根據犯罪情形可以判決6個月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6]1999年新刑法取消了這一罪名。[7]

 納粹德國[編輯]

制止土地投機倒把是在希特拉競選上台之前時德國納粹黨的《二十五點綱領》之一,這個綱領為納粹黨爭取了不少席位[8]。但是為了取得金融壟斷資本的支持,希特拉轉向支持大資本,並且將黨內小資產階級社會主義的代表人物奧托·施特拉瑟開除出黨[9]

參考和引用[編輯]

  1. ^ 《投機倒把處罰暫行條例》,中華民共和國國務院,1987年發佈
  2. ^ 廣東男子因投機倒把罪被判9年 近6千斤沉香被沒收 中國新聞網
  3. ^ 牛刀:捂盤罰一萬說明政府和姦商在鬼混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鳳凰財經
  4. ^ 《Soviet criminal law and procedure: the RSFSR codes By Russian S.F.S.R.》第二版, Harold Joseph Berman著,哈佛大學出版社1972年出版,第29頁
  5. ^ 新中國刑事立法移植蘇聯模式考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法學評論》 2002年第6期
  6. ^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刑法》修改补充条款. [2009-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08-06-24). 
  7. ^ 越南刑法的特點及文化倫理特色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2009年9月第22卷第5期
  8. ^ 德國納粹黨內的兩派鬥爭[永久失效連結]
  9. ^ 邸文:希特勒与纳粹主义. [2009-12-06]. (原始內容存檔於2010-05-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