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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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危險物質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的一項罪名,其刑罰最高可達死刑。

量刑[編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27條規定:搶劫槍支、彈藥、爆炸物的,或者搶劫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盜竊、搶奪國家機關、軍警人員、民兵的槍支、彈藥、爆炸物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案例[編輯]

2002年4月12日上午,河南新鄉市原陽縣公安局陡門派出所所長付海濤帶領民警參與拆遷工作,上午10時許,安景錄和本村反對鋪路的部分村民聚集在施工現場,阻止施工,並與民警發生衝突,局面頓時一片混亂,所長付海濤在朝天鳴槍示警後卻被安景錄打倒在地將付海濤所配帶的「六四」式手槍搶走,當天下午4時許,安莊村村民安景信等人將該槍送到原陽縣人民政府,該槍即被原陽縣公安局扣押,經鑑定,派出所所長付海濤傷情為輕微傷。安景錄因犯搶劫槍支罪,被原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參考文獻[編輯]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