敞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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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張模擬的中世紀莊園地圖,其中顯示農地被分為條狀。黃褐色的區域是領主自留地英語demesne部分,陰影線的部分是教會附屬地英語glebe。(William R. Shepherd, Historical Atlas, 1923)

中世紀的大部分時期,敞田制(英語:open-field system)是歐洲普遍的農業制度,該制度在西歐俄羅斯伊朗土耳其的部分地區延續到20世紀。[1]在敞田制下,每個莊園或村莊都有兩三塊大土地,通常每塊有幾百英畝,它們被分成許多狹窄的條狀地塊。這些條狀耕地(selion)由個人或農民家庭耕種,他們通常被稱為佃農(tenant)或農奴(serf)。莊園的財產還包括公用的林地和牧場,以及屬於莊園主和教會的土地。農民通常居住在集村中的獨立房屋中,附近有更大的莊園大屋和教堂。敞田制需要莊園居民之間的合作。

莊園領主英語Lord of the manor、其官員和莊園法庭英語Manorial court對該莊園實施管理,並對農民行使管轄權。領主收租,要求農民在他的私人土地上耕作,這就是所謂的領主自留地英語demesne[2]

在中世紀,幾乎沒有土地被完全擁有。取而代之的是,一般而言,領主擁有國王授予的權利,而佃農則從領主那裏租用土地。領主們要求佃農付出地租和勞動力,但佃農對耕地和公地擁有完全的使用權,且這些權利世代相傳。中世紀的領主不能在沒有法律根據的情況下驅逐一名佃農,也不能僱用勞動力來取代他。同樣,大多數佃農也不能自由而不付出罰款而離開莊園前往其他地點或從事其他職業。資本主義的興起和土地作為買賣商品的理念導致了敞田制的逐漸消亡。[3]幾個世紀以來,敞田制逐漸被土地私有制取代,尤其是在15世紀之後英格蘭的圈地運動的過程中。法國德國和其他北歐國家的制度與英國相似,不過歐洲大陸上敞田制的持續時間更久。美國新英格蘭地區的早期定居者實踐了敞田制的某些元素。[4]

參考文獻[編輯]

  1. ^ Keddie, Nicki R. Iran. Religion, Politics and Society: Collected Essays London: Routledge, 1980, pp. 186–187
  2. ^ Astill, Grenville and Grant, Annie, eds. The Countryside of Medieval England Oxford: Basil Blackwell, 1988, pp.23, 64
  3. ^ Kulikoff, Allan From British Peasants to Colonial American Farmers Chapel Hill: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00, p. 11
  4. ^ Ault, W. O. Open-Field Farming in Medieval England London: George Allen and Unwin Ltd., 1972, pp. 77–78

延伸閱讀[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