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社會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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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社會運動(英語:New social movements)是一個興起於歐洲的社會運動理論,起初用於解釋1960年代中開始的一系列社會運動,這個時期的社會運動有別於舊形式的運動,該理論認為運動是人們的一種非理性(irrational)因素所致,是人們對自身不滿於委屈的結果(Fuchs, 2006)。這個時期的運動強調對於後物質主義的價值的追求,例如民主運動、人權運動等。

特徵[編輯]

新社會運動最值得留意的地方,在於它們通常為社會性及文化性,政治性僅屬次要。與具有政治目標,意圖讓勞動階級在社會中得以獲得資源、公民權及代表性的勞工運動不同,新社會運動 (如青年文化運動) 着重透過文化的創新、新生活模式的發展及身份的變換,達致社會流動的目標。哈伯瑪斯已清楚闡明,新社會運動乃「新的政治」,是與生活質素,個人的自我實現及人權等有關,與着重經濟、政治及軍事安全的「舊政治」有顯著不同。在男同性戀者的解放運動中,可看到焦點已由政治議題開始,擴展成為社會及文化性的彰顯,對同性戀者的生活態度有新的接受。所以,新社會運動之所以為「新」,是因為它必然是社會性(而非每每政治性,意圖推翻某個權力結構)。

相比以往社會運動着重對物質資源的爭奪,新社會運動亦更注重現代及後工業社會中,後物質價值的角色。根據新社會運動家理論家米露茜所言,這些運動的興起不是因為生產關係或資源分配的問題而起,而是因為我們對生活世界及空間的注意,使得我們從過去對生存或繁殖影響甚大的經濟資源生產之注視中,走去關心對社會關係、符號及身分再建構的事情。換句話說,新社會運動透過對現代「增長,進步,生產提高就是快樂」意念的挑戰,拒絕資本主義社會中以物質為本的消費主義,並提倡別類的價值和對社會世界的理解。以六十年代美國及北歐盛行的環保運動作例,它成功使我們重思經濟、社會及大自然之間的關係。

再者,新社會運動的集體行動多發生在公民社會或文化領域的場景;克勞斯‧柯夫視這種非在國家中進行工具性行動的特徵為「繞過國家」(Scott, 1990)。運動較少注重直接挑戰國家體系,反而可看作是一種在建制層面中反極權及抗拒主流式融合的行動。它們主要聚焦於單一議題,或連結於一個廣闊的主題中有限度的議題,如環境及和平問題。運動的主要着重點是草根性,致使小型、邊緣甚至被排斥的群體均能夠獲得代表性,而非每每是為一個單一政治焦點而衍生政治性。故此,這個意識形態驅使新社會運動的組織形態變得更為本土化及小型化,利用電台、報紙或海報等資訊網絡,又或各種人際網絡鬆散地維繫着。這種「本土化」及「議題為本」的特徵,使運動不需要擁有一個大家高度認同的意識形態或終極目標,從而讓其和傳統舊式的勞工運動顯得不同;對於大眾不同的政治或意識形態的分別,新社會運動相較顯得更包容及接受。

若果舊社會運動 (工人運動是最顯著的代表) 發生的前設是一個工人階級的存有及其意識形態,新社會運動的社會階級基礎就是「新的階級」。柯夫視之為擁有三層,一個現代的複雜階級結構 (Buechler, 1995):新中產階級、舊中產階級的元素及在勞工市場外的邊緣群體。新中產階級和舊的一群會因為其高水平的教育及對資訊、資源的獲取致使他們會對「社會如何被賦予價值」作出提問,從而在運動中得以演化。其餘在勞工市場外的邊緣群體,如學生、家庭主婦及失業者則會因為擁有相較可自由運用的時間,在科層控制下一個不利的位置,以及因無法就業及消費之下未能全面投入社會的因素驅使下,投身新社會活動。不難發現,在舊社會運動中的工人階級,在新社會運動的階級和社會流動論述中不覆存在。

參考書目[編輯]

  • Scott, A. (1990). Ideology and the New Social Movements. London: Unwin Hyman.
  • Buechler, S, M. (1995) 『New Social Movement Theories』 in The Sociological Quarterly, 36 (3): 441-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