樂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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樂理英語:music theory),即音樂理論,是研究音樂實踐和可行性的學科。《牛津音樂指南》給出了術語「樂理」的三個相關用法:第一是「基本原理英語Elements of music」,也就是必須瞭解的音樂符號,包括調號拍號節奏符號等等。第二是學習從古至今學者對音樂的有關研究,第三是當前音樂學研究的一個子領域,旨在「尋求定義音樂的程序和普遍規範」。它與音樂分析不同,不針對個別的作品和表現,而着重於構成音樂的根本規則。」[1]

樂理通常關注音樂家如何製作音樂,包括如何作曲和編曲。範圍包括旋律音程節奏和聲結構曲式織體等。它源於觀察和涉及關於音樂家作曲家如何創作音樂的假定推測。懂得樂理有助作曲及音樂演繹。這個詞也形容音樂中的基礎元素,如音高節奏和聲形式且指的是音樂相關的描述、概念或信念的學術研究和分析。因為「何為音樂」的概念正不斷擴大中(請參照音樂的定義),對於樂理的一個更具包容性的定義可能是任何聲波現象的考慮,包括寂靜,因為它也與音樂有關。

在現代學術界,樂理是音樂學的一個子領域,而音樂學本身是藝術和人文學科整體領域內的一個子領域。從詞源上而言,樂理是一種音樂的沉思行為,來自希臘語「θεωρία」,它代表觀看、查看、沉思、推測、理論,也是一種景象、一種場面。[2]值得一提的是,柏林音樂院前任院長、當代作曲家鮑里斯·布拉黑爾則以歷史學的角度看待音樂理論,其云:「音樂理論,基本上只不過是音樂活動經驗的記錄而已。」[3]

音樂理論內容列表[編輯]

參考文獻[編輯]

參照
  1. ^ Fallows, David. Theory. The Oxford Companion to Music. Oxford Music Online. [11 September 2016]. 
  2. ^ OED 2005.
  3. ^ 布拉赫 1975,第9頁。
書籍
  • 布拉赫. 嚴格對位入門. 由游昌發翻譯. 臺北市: 藝友出版社. 19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