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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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 行政區劃類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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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清朝 → 中華民國(大陸部分)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民族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基層村級行政區劃單位的類型之一,為少數民族分佈比較集中的行政村。設置「民族村」的條件由省級地方政府規定,縣級地方政府批准設立。
設立標準
[編輯]民族村依照少數民族人口佔總人口比例設定,設定條件各省級行政區不盡相同。
- 《浙江省少數民族權益保障條例》規定(第九條)「少數民族人口佔全村總人口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村,可以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並經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同意後,報縣(市、區)人民政府認定為民族村,並報省、市民族事務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 《湖北省散居少數民族工作條例》規定(第十條)「散居少數民族人口佔總人口50%以上的村,可以建立民族村。」
參考文獻
[編輯]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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