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武帝幣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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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武帝幣制改革中國西漢武帝統治時期進行的幣制改革。西漢自建立以來,幣制混亂,郡國鑄幣失控又是漢景帝時期七國之亂發生的原因之一,故漢武帝即位後,為了中央政府在經濟管理和政治統治上的需要,便十分重視解決幣制問題,先後進行了六次幣制改革,基本解決了漢初以來一直未能解決的幣制問題,一方面穩定了金融,另一方面將漢高帝下放地方的鑄幣權重新統一於中央。

背景[編輯]

《漢書·食貨志》載,「兼天下,幣為二等:黃金為名,上幣;(孟康曰:「二十兩為鎰。」師古曰:「改周一斤之制,更以鎰為金之名數也。高祖初賜張良金百鎰,此尚秦制也。上幣者,二等之中黃金為上而錢為下也。」)銅錢質如錢,(臣瓚曰:「言錢之形質如周錢,唯文異耳。」)文曰「半兩」,重如其文。而珠玉龜貝銀錫之屬為器飾寶臧,不為幣,然各隨時而輕重無常。」秦朝幣制以黃金半兩二等並行,黃金為上,半兩為下。

西漢建立初期繼承了秦朝的幣值。漢高帝統治時期,「為秦錢重難用,更令民鑄錢,一黃金一斤,約法省禁。」此處所說的「令民鑄錢」,即《漢書·食貨志》曰:「鑄榆莢錢。」或稱榆莢半兩。《史記》三家注曰:「按:古今注云榆莢錢重三,錢譜雲文為「漢興」也。」而「一黃金一斤」及其下「馬一匹則百金」,可見《史記·平準書》臣瓚注曰:「秦以一為一金,漢以一為一金」。[1]《漢書·食貨志》師古注曰:「復之制,更以斤名金。」[2]故漢初在貨幣方面的調整,一是放開民間鑄錢,二是黃金單位改鎰爲斤。

「而不軌逐利之民,蓄積餘業以稽市物,物踴騰糶,米至石萬錢,馬一匹則百金。」[1]米一石需要一萬錢,馬一匹要黃金百斤,可見漢初市場上通貨膨脹較爲嚴重。爲了抑制通貨膨脹,漢朝統治者的做法是抑制商人。「天下已平,高祖乃令賈人不得衣絲乗車,重租稅以困辱之。孝惠高后時,為天下初定,復弛商賈之律,然市井之子孫亦不得仕宦為吏。」[1]可見孝惠、高后時雖減輕了對商賈的壓力,但並沒有完全撤銷之。

半兩漢文帝時期(前179年-前157年)鑄

「至孝文時,莢錢益多,輕,乃更鑄四銖錢,其文為「半兩」,令民縱得自鑄錢。故諸侯也,以即山鑄錢,富埒天子,其後卒以叛逆。鄧通,大夫也,以鑄錢財過王者。故吳、鄧氏錢布天下,而鑄錢之禁生焉。」[1]漢文帝為取代質量低劣的榆莢半兩而更鑄四銖半兩,但放開了對民間鑄錢的禁令,在經濟和政治上都有重大弊端,最後影響到中央政府的統治基礎。賈誼曾諫漢文帝勿除盜鑄錢令,未果。[2]

到了漢武帝統治時期,由於對外征伐不斷,中央財政從此前「京師之錢累巨萬,貫朽而不可校。」[1]的一變而為入不敷出的困局。「而富商大賈或蹛財役貧,轉榖百數,廢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給。

第一次改革[編輯]

漢武帝建元元年(前140年)春二月行三銖錢。《漢書·武帝紀》師古注曰:「新壞四銖錢造此錢也,重如其文。見食貨志。」[3]這次改革使銅鑄幣的名義價值與法定重量恢復一致。

第二次改革[編輯]

第一次改革後,因為其時三銖錢與四銖重的半兩等價流通,再加上盜鑄盛行,故三銖未能堅持流通。因此,漢武帝建元五年(前136年)春「罷三銖錢,行半兩錢。」[3]

第三次改革[編輯]

元狩四年(前119年),漢武帝又下令重新鑄造三銖錢,並造白鹿皮幣白金三品。為了抑制盜鑄,漢武帝還頒佈了盜鑄金錢者死罪令。此次改革是漢武帝歷次幣制改革中動作較大的一次。

《史記·平準書》載,「是時禁苑有白鹿少府。自孝文更造四銖錢,至是歲四十餘年,從建元以來,用少,縣官往往即多銅山而鑄錢,民亦閒盜鑄錢,不可勝數。錢益多而輕,物益少而貴。有司言曰:「古者皮幣諸侯聘享。金有三等,黃金為上,白金為中,赤金為下。今半兩錢法重四銖,而姦或盜摩錢裏取鎔,錢益輕薄而物貴,則逺方用幣煩費不省。」乃以白鹿皮方尺,縁以藻繢,為皮幣,直四十萬。王侯宗室朝覲聘享,必以皮幣,然後得行。」[1]皮幣的實行,主要是為王侯宗室朝覲聘享之用,使他們向中央政府的納貢不受劣錢影響。

由於少府多銀錫,「又造為白金。以為用莫如用莫如用莫如,故白金三品:其一曰重八兩,圜之,其文,名曰「白選」,直三千;二曰以重荖小,方之,其文,直五百;三曰復小,撱之,其文,直三百。」[1]白金三品幣值介於三銖黃金之間,這樣就形成了一套比過去更加複雜的貨幣體系。中央政府通過手中積累的此前並非貨幣的銀錫,定以高價,即可借機剝奪大商人的財富,增加中央財政收入。

漢武帝還「令縣官銷半兩錢,更鑄三銖錢,文如其重。」[1]這是繼第一次改革後,再次試圖以三銖代替半兩的舉措。

類別 品級 兌換三銖
白鹿皮幣 400000
黃金
白金三品 上品 3000
中品 500
下品 300
三銖 1

但是,這次幣制改革及禁民盜鑄之令並沒能在根本上遏制民間鑄錢,幣值較高的白金三品的推行反而刺激了民間盜鑄行爲。「盜鑄諸金錢罪皆死,而吏民之盜鑄白金者不可勝數。」[1]

對於皮幣的實行,有的大臣也有不同意見。大農顏異便是其中之一。「旣造白鹿皮幣,問。異曰:「今王侯朝賀以倉璧,直數千,而其皮薦反四十萬,本末不相稱。」天子不說。」[1]

第四次改革[編輯]

元狩五年(前118年),僅僅在上次改革一年後,漢武帝又開始進行第四次幣制改革,改革內容是廢三銖錢,改鑄五銖錢半兩也被明令廢止,「罷半兩錢,行五銖錢。」[3]「有司言三銖錢輕,易姦詐,乃更請諸郡國五銖錢,周郭其下,令不可磨取鎔焉。」[1]當時的盜鑄銅錢者往往通過磨取得到銅屑,再將銅屑鎔鑄為錢。「周郭其下」的五銖錢因爲有為保護,難以被磨取銅屑,故能夠有效防止盜鑄。

五銖錢輕重適中,比較適合中國古代經濟發展情況及價格水平對貨幣單位的要求,故在漢武帝以後的西漢乃至東漢南齊北魏等朝代均有鑄造,歷時長達739年,成為中國歷史上鑄造數量最多、流通時間最長的貨幣。僅在西漢,「自孝武元狩五年三官初鑄五銖錢,至平帝元始中,成錢二百八十億萬餘雲。」[2]

元狩五年的這次幣制改革,漢武帝詔令各郡國鑄行五銖錢。這種五銖錢稱「郡國五銖」,或稱「元狩五銖」。

改鑄五銖錢的主要目的是在市場上樹立貨幣信譽,以穩定金融,使私鑄者因無利可圖而自動放棄私鑄,從而徹底解決私鑄問題。但是,由於各地鑄幣的技術水平及銅礦的成分參差不齊,再加上各地官吏對命令的了解與奉行不一,所以所鑄錢幣的差別很大。有的郡國五銖與原來的漢半兩一樣,背平無輪郭;有的穿孔大,肉薄或肉厚。總而言之,這些質量差的郡國五銖基本上都有偷工減料使錢重達不到五銖的現象,而且隨着時間推移,錢越鑄越輕,越鑄越粗劣。郡國官吏舊習難改,通過這種手段中飽私囊。這令五銖有可能重蹈漢半兩三銖的覆轍。

《漢書·食貨志》載,「自造白金五銖錢後五歲,而赦吏民之坐盜鑄金錢死者數十萬人。其不發覺相殺者,不可勝計。赦自出者百餘萬人。然不能半自出,天下大氐無慮皆鑄金錢矣。犯法者衆,吏不能盡誅,於是遣博士褚大徐偃等分行郡國,舉併兼之徒守相為利者。(師古曰:「守,郡守也。相,諸侯相。」)」[2]

第五次改革[編輯]

為扭轉上述「郡國多姦鑄錢,錢多輕」[1]的被動局面,漢武帝元鼎二年(前115年)[註 1]「公卿請令京師鑄鐘官赤側,一當五,賦官用非赤側不得行。」如淳曰:「以赤銅為其也。今錢見有赤側者,不知作法云何。」索隱鍾官掌鑄赤側之錢。韋昭雲「側,邊也」,故晉灼雲「以赤銅為郭。今錢見有赤側者」[1]鐘官赤側,一稱赤側五銖,因《漢書·食貨志》將「赤側」作「赤仄」,故也稱赤仄五銖漢書音義曰:「俗所謂紫紺錢也」。新鑄的「赤仄五銖」質量上乘,一枚等同於郡國五銖五枚之值。

「白金稍賤,民不寶用,縣官以令禁之,無益。歲餘,白金終廢不行。」[1]故在此之前鑄行的白金三品由此罷廢。

赤仄五銖正面有輪無郭,背面輪郭兼備。外徑約26毫米,內穿直徑約9.5毫米,厚度達2毫米以上,重約4。外郭線高而細,明顯高於錢文,整體比較整齊,沒有錯位的現象。錢文的筆畫較細,書體隨意但工整,字有高有低,「五銖」兩字中「銖」的「金」字頭矢鏃形較大,右側「朱」頭方折,上下長短相差不多。

第六次改革[編輯]

五銖漢武帝時期鑄

由於赤仄五銖的比價是郡國五銖的五倍,在流通過程中產生諸多不便,而且因為其盜鑄獲利更多,故吸引了私鑄與盜鑄者鑄赤仄五銖。赤仄五銖鑄行二年後,因為「赤側錢賤,民巧法用之,不便,又廢。」[1]

漢武帝元鼎四年(前113年)將鑄幣權從各郡國收歸中央政府,使中央政府對五銖進行統一鑄造和發行。「於是悉禁郡國無鑄錢,專令上林三官鑄。錢旣多,而令天下非三官錢不得行,諸郡國所前鑄錢皆廢銷之,輸其銅三官。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姦乃盜為之。」

所謂「三官五銖」或「上林三官錢」便是該次改革後鑄造的五銖。《史記·平準書》裴駰集解:「漢書百官表:「水衡都尉,武帝元鼎二年初置,掌上林苑,屬官有上林均輸鍾官辨銅令。」然則上林三官,其是此三令乎?」[1]如曰是,則上林三官鍾官均輸辨銅令,乃水衡都尉的屬官,統管鑄錢。水衡都尉是中央政府為推廣均輸法而新設的官職,其辦公地點為長安上林苑。三官五銖的邊郭工整且重量準確、錢文秀麗,是質量上乘的銅錢,其盜鑄成本較高,「而民之鑄錢益少,計其費不能相當,唯真工大奸乃盜為之。」三官五銖的發行一舉解決了困擾西漢金融多年的私鑄、盜鑄問題,漢武帝的幣制改革至此取得了較大成功。

註釋[編輯]

  1. ^ 一說為元鼎三年。《史記·平準書》載,「是歲也,張湯死而民不思。」徐廣注曰:「元鼎三年。」

參考文獻[編輯]

  1. ^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1.15 史記·卷三十·平準書第八
  2. ^ 2.0 2.1 2.2 2.3 漢書·卷二十四下·食貨志第四下
  3. ^ 3.0 3.1 3.2 漢書·卷六·武帝紀第六

參見[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