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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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驗證據(英語:empirical evidence)又稱實徵證據[1][2],是通過感官接收到的信息,特別是通過實驗觀察和記錄到的模式和行為[3]。此術語源自古希臘語「經驗」(古希臘語ἐμπειρία羅馬化:empeiría)一詞。

伊曼努爾·康德開始,哲學上通常將如此獲得的知識稱為後驗知識(與先驗知識相對)。

含義[編輯]

經驗證據是用以查證一個斷言(即精確符合現實)還是假(不準確)的信息。按經驗主義的觀點,一個人的知識只能從經驗證據出發得來(雖然也有經驗主義者相信存在其它獲取知識的途徑)。這與理性主義的觀點是對立的,後者認為,僅僅是理性(reason)和省思便可作為斷定某些命題之真假的證據[4]。經驗證據是從觀察和實驗中獲得的信息,形式上來說是數據記錄,可作為(由比如說科學家來做)進一步分析的對象。這是由經驗證據構成的第一手來源第二手來源則對第一手來源進行描述、討論、解釋、評論、分析、評價、概括,以及加工。第二手來源在形式上可以是報紙或普及型刊物上的文章,書評和影評,抑或是學術期刊上發表的對其他作者的原創研究進行討論和評價的文章[4]

科學上,「經驗的」在某些語境中的意思是「實驗的」,此時一個經驗結果指的就是一個實驗觀察結果。在這樣的語境中,「半經驗的」這個提法被用以形容某些理論方法,其部分使用基本公理或假定的科學定律,雜以實驗結果。這樣的方法對立於理論性的「從頭算」方法,後者純用演繹法,並完全基於第一性原理。從頭算方法及半經驗方法英語Semi-empirical method的典型例子可以在計算化學中見到。

科學上,一種假說需要拿到經驗證據,才有可能為科學共同體所接受。按科學方法來作出這種核驗的標準流程是:提出假說,設計實驗同行評議結果復現英語Reproducibility,會議宣講,最後在期刊發表。這個過程要求假說以嚴格的形式呈現(通常是以數學來表述),有實驗約束和控制(須以標準的實驗裝置來完成),並且在測量方式上有共識。

依賴經驗證據的陳述論證往往被稱作是後驗(「跟隨經驗」)的,從而有別於先驗(先於經驗)。先驗的知識或論證與體驗無關(例如「所有的單身漢都沒結婚」),而後驗的知識和論證則依賴體驗或經驗證據(例如「某些單身漢很快樂」)。將先驗與後驗的區分等同於經驗知識與非經驗知識的區分,這種觀念來自康德的《純粹理性批判[5]

若以標準的實證主義觀點來看待通過經驗手段獲取的信息,則觀察、體驗以及實驗在相互競爭的理論之間扮演了中立仲裁者的角色。然而自20世紀60年代以來,一種主要是由托馬斯·庫恩所提出的批評觀點堅持認為,[6][頁碼請求]這些方法會受到先前的信念及體驗的影響。其結果就是,無法指望當兩名科學家就同一事件進行觀察、體驗或實驗時,他們會作出同等中立於理論的觀察。讓觀察扮演中立於理論的仲裁者或許是辦不到的。若觀察依賴於理論,則意味着即使在推理和詮釋的方法上能夠取得一致,科學家們仍有可能為經驗數據的性質而爭執起來。[7]

參見[編輯]

腳註[編輯]

  1. ^ https://terms.naer.edu.tw/detail/b8700c25e1623e13b7afac88ded67e04/
  2. ^ 吳嫻. 腦中的自由意志?對來自認知神經科學之實徵證據的擷選回顧. 生命教育研究. 2018, 10 (2): 1–27 [2023-09-09]. doi:10.3966/207466012018121002001.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3-01-29). 
  3. ^ Pickett 2006,第585頁
  4. ^ 4.0 4.1 Feldman 2001,第293頁
  5. ^ Craig 2005,第1頁
  6. ^ Kuhn 1970
  7. ^ Bird 2013

參考文獻[編輯]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