芝加哥公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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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加哥公約
國際民用航空公約
簽署日1944年12月7日
簽署地點美國芝加哥
生效日1947年4月4日
簽署者193(包括除列支敦士登以外的聯合國成員,以及庫克群島)
保存處美國政府
語言英文
法文
西班牙文
俄文(修正案尚未生效)
收錄於維基文庫的條約原文
維基文庫芝加哥公約

芝加哥公約》,又稱《國際民用航空公約》,是1944年通過的交通運輸領域的國際公約。公約於1947年4月4日生效,公約的保存國是美國[1]

背景[編輯]

為使國際民用航空得以按照安全和有秩序的方式發展,並在機會均等的基礎上得以建立健康經濟地經營,各締約國締結該公約。[2]

內容[編輯]

公約[2]對在締約國領土上空飛行、航空器的國籍、便利空中航行的措施、航空器應具備的條件、國際標準及其建議措施等方面做了規定。

公約還成立了國際民用航空組織,並規定該組織由大會、理事會和其他必要機構組成。

參考文獻[編輯]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约数据库. treaty.mfa.gov.cn. [2020-11-3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1-10-14). 
  2. ^ 2.0 2.1 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文本 (PDF). (原始內容存檔 (PDF)於2021-06-07). 

參考資料[編輯]

  • Paul Michael Krämer, Chicago Convention, 50th Anniversary Conference, Chicago, October 31 – November 1, 1994. Zeitschrift für Luft und Weltraumrecht 1995, S. 57.

外部連結[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