虛擬財產

維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書

虛擬財產,也被稱為網絡虛擬財產或虛擬財產權。根據財產的定義,虛擬財產是指在互聯網環境中具有金錢價值的一種權利,是財產在互聯網上的表現形式。通常來講,廣義上的虛擬財產指「能夠為人所擁有和支配並且具有一定價值的網絡虛擬物和其他財產性權利都可以看作廣義上的虛擬財產」,[1] 包括但不限於網絡遊戲的帳號、QQ帳號、電子郵箱與域名等內容;狹義上的虛擬財產通常是指網絡遊戲中的裝備、寵物、角色等級與角色技能。

關於虛擬財產屬性的學說[編輯]

針對虛擬財產的屬性,目前主要有物權說、債權說、知識產權說以及新型財產權說四種。

物權[編輯]

此種學說將虛擬財產認為是一種物權,韓國「明確規定網絡遊戲中虛擬角色和虛擬物品獨立於服務商而具有財產價值。服務商只是為玩家的這些私有財產提供了一個存放的場所,而物權對其肆意的修改或刪除,這種虛擬物的性質與銀行帳號中的錢財無本質的區別。」[2]

債權[編輯]

債權說認為「虛擬財產的重點不在於虛擬物品本身,而在於它所反映的服務合同關係。」[3]

知識產權[編輯]

有學者將認為「虛擬財產是持續存在的具有競爭性、交互性的模仿現實世界的計算機代碼。」[4] 在此基礎上,因為計算機代碼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所以存在知識產權說。

新型財產權說[編輯]

此學說認為虛擬財產「具有債權屬性與物權特徵,虛擬財產實質上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權利憑證,如同其他權利憑證一樣,其真正的意義不在於虛擬財產本身,而在於其能夠體現和證明玩家所擁有的財產價值,因此這種能夠體現財產價值的憑證又具有自身獨立性,獨立於運營商。」[5]

刑法上的虛擬財產[編輯]

刑法具有罪刑法定的原則,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上又只有財物的概念,沒有財產的概念,所以,針對虛擬財產是否屬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91條、92條列舉的財物範圍中的「其他財物」,有學者認為「《刑法》第九十二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財產』,根據文意解釋,應理解為與股份等並列而未羅列的其他財產憑證」[6]。但是,在司法實踐中,虛擬財產能否被認為是刑法意義上的財物尚存爭議。

參見[編輯]

  1. ^ 劉慧榮.虛擬財產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9
  2. ^ 壽步.網絡遊戲政策研究2009[M]. 上海.上海交通大學出版社:2009:63.
  3. ^ 陳旭琴, 戈壁泉.論網絡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J]. 浙江學刊,2004,5:147.
  4. ^ Fairfield. J.A.T. Virtual Property[J]. Boston University Law Review: 2005,85:1053.
  5. ^ 劉慧榮.虛擬財產法律保護體系的構建[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9
  6. ^ 楊菁,陳靜草. 曾智峰、楊醫男盜賣QQ號碼侵犯通信自由案[M]//人民法院案例選2007年第1輯. 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