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形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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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形碼
中文輸入法
發明人陳愛文
發明年份1987年
類別形碼輸入法

表形碼是由旅居法國的華僑人士陳愛文於80年代發明的中文輸入法,屬於形碼的一種。由於它在漢字的拆分方面符合直觀,並且有漢字學方面的理論支持,在發明之初引起廣泛關注,被列為國家重點火炬計劃項目。但後來在普及化、商業化方面並沒有產生象五筆字型鄭碼那樣的影響。

編碼原則[編輯]

表形碼按照漢字的書寫順序將漢字拆分成部件,並按照形狀相似的原則,用對應的英文字母去編碼這些部件。由於參與編碼的英文字母與其對應的字根在形狀上的相似性,表形碼十分易學、易用。表形碼最大的優點是相交叉的筆畫絕不拆分成兩個字根,換言之,字根與字根之間沒有交叉的筆畫。這一點使得拆字的方式非常直觀。

拆字示例:

「吼」字-拆分為-O+Z+L = OZL
「啊」字-拆分為-O+P+T+O = OPTO

商業安裝情況[編輯]

表形碼曾經預安裝在下列系統中:

發明歷史與版權糾紛[編輯]

1986年3月陳愛文、周靜梓與周尚農共同發起成立了一家稱為「溫州市雨粟文字技術處理研究所」的研究所

1986年4月,陳愛文、周靜梓向原中國專利局提出名稱為《漢字表形符號和字素(即部件)分類編碼法》(簡稱「表形碼」)的發明專利申請,於1990年5月2日被授予專利權

1992年6月,張家港儀表成套實業公司與陳愛文先生、周靜梓女士合資成立中外合資張家港愛文電腦有限公司。張家港儀表成套實業公司以廠房作價4.5萬美元及等價人民幣出資,占註冊資本的60%;陳愛文、周靜梓以《漢字表形符號和字素(即部件)分類編碼法》(簡稱「表形碼」)、表形碼漢字卡、表形碼教材、表形碼字典、表形碼電腦等專利技術成果,按註冊資本的20%作價7萬美元,現匯7萬美元,合計出資占註冊資本40%。

1993年9月,原專利權所有人陳愛文、周靜梓出具專利權變更證明書,專利權所有人變更為張家港愛文電腦有限公司,專利權轉讓登記日為1993年10月8日。

1993年8月和1994年6月,機械電子工業部計算機軟件登記辦公室(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軟件登記中心)接受張家港愛文電腦有限公司(愛文電腦公司)的申請,對《表形碼—日通V4.1》、《表形碼—日通V5.02》兩個軟件作品進行了著作權登記,登記號分別為930144、940127。

1993年6月,陳尚農、周靜梓與電子工業出版社簽訂出版合同,約定由電子工業出版社出版表形碼教材《電腦打字七日通》(含5.02版軟盤)。

1994年國家科委將表形碼列為國家級火炬計劃重點項目。

1994年1月6日,愛文電腦公司向電子工業出版社出具公函,勸其停止侵權行為。

1994年2月15日,愛文電腦公司取得了北京海淀區公證處對電子工業出版社侵犯表形碼專利權和軟件著作權的侵權行為予以確定的公證書。

1994年4月愛文電腦公司向北京第一人民法院起訴狀告電子工業出版社侵權,隨後又向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起訴狀告溫州雨粟研究所侵權。

1995年全國信息技術標準化委員會向國內外計算機軟件公司和計算機用戶推薦使用的少數幾個輸入方法中為首的表形碼。它能用簡單規則實現中、日、韓簡繁體漢字的編碼輸入。

1995年美國微軟公司在其著名視窗作業系統Windows95預裝「表形碼」。

1995年11月19日,愛文電腦公司與真正粟研究所(陳愛文為擔保人)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表形碼』的專利權屬愛文電腦公司所有,表形碼軟件著作權專利權一致;雨粟研究所保證不再製造、生產、銷售表形碼軟件及出版任何以表形碼為依據的教材」

1995年11月28日,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調解裁定,確認了愛文電腦公司與雨粟研究所在95年11月19日達成的協議內容,該調解書經法院和雙方當事人簽章後生效。

1998年12月8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對表形碼軟件著作權判決:「表形碼」V4.1版和V502版軟件著作權歸愛文電腦公司和陳尚農、周靜梓共享,駁回愛文電腦公司對電子工業出版社的訴訟請求。

1998年12月愛文電腦公司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上訴。1999年12月愛文電腦公司收到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覆審決定書,裁定愛文電腦公司對「表形碼」享有專利權有效。

2000年12月19日,北京市最高人民法院判決:「張家港愛文電腦有限公司對表形碼V4.1版軟件和表形碼V5.02版軟件享有著作權」,「電子工業出版社停止銷售表形碼V5.02版軟件,並將未銷售的表形碼V5.02版軟件予以銷毀」,「電子工業出版社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在一家全國發行的報紙上向張家港愛文電腦有限公司致歉,致歉內容須經本院核准,逾期不執行,本院將在報紙上公佈本判決,相關費用由電子工業出版社負擔」;「電子工業出版社賠償張家港愛文電腦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476萬元(於本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給付)」。

2003年7月25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再審終審判決,認定愛文電腦公司與陳尚農、周靜梓對上述兩軟件共同享有著作權。

2003年9月,周靜梓委託電子工業出版社向國家版權局提出申請,要求撤銷上述軟件的著作權登記。

2003年9月,中國國家版權局決定撤銷930144號《表形碼—日通V4.1》及940127號《表形碼—日通V5.02》的軟件著作權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