維基百科:投票/2017年封禁方針條文存廢投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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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票現已結束!
請勿再作任何投票或改票,否則會被視為廢票。
  • 請注意,本投票可能會提前中止。請在投票之前參考目錄中的第五節《§5:投票終止通知》。如有異議,請在彼處提出,以繼續本投票。

發起投票的理由[編輯]

《封禁方針》於2009年7月正式通過。當時版本載有下列條文,在之後的許多場合被引用來討論執行,在未遭錯誤刪除前持續作為有效的方針指引。2011年10月以後,下列條文在無書面共識的情況下,遭到刪除。條文遭移去之後,無人發現,也無人提出反對意見,就這樣度過很長的一段時間。直到2017年2月,社群成員和管理員KOKUYO發現這問題後,KOKUYO在客棧說明了這一情況。相關討論懸掛一周後,PhiLiP將封禁方針文字添回,但遭到強烈反彈。其後,經過長時間討論,依舊無法獲取共識,是故決定交付表決。

在投票之前,可以參考討論原文,以更加詳細地了解這次爭議的情況。

雙方論點區[編輯]

支持《封禁方針》載有上列條文[編輯]

請保持簡潔。冗長、不相關的討論請放置在討論區內

  • 依據《共識方針》、《方針與指引方針》及《方針修改及創建指引》,方針若需要確立或作出大改動,就必須提交討論頁或互助客棧及經過充分討論。
  • 可見眾方針指引的要求相當一致,就是方針無論確立抑或修改,均必須經過討論。然而,該次刪除並未經過任何討論並取得共識,明顯有違相關方針及指引。
  • 方針修改要求更高級別的討論共識,因程序不合理而無共識的刪除修改,不會因為一段時間未被發現,就能以沉默共識(假定、位階最低的共識)作為刪除條文的共識理據。
  • 未經討論便修改方針,有礙維基百科穩定發展。社群應該籍此機會再此申明方針如須修改,必須經過互助客棧討論。
  • 前月討論中某資深用戶的說法:「現行封禁方針的條文翻譯自英文維基,多年來工作良好,有效地保護了維基百科和維基人。封禁申訴、unblock-zh都賴以此方針得到完善。從09年成為正式方針至今,除本次及過去的同議題討論外,社群甚少質疑封禁方針的條文與執行:包括這8年來管理員處理的其他棘手封禁。如果認為封禁方針的部分條文有問題,應謀求修改具體條文;現在這個提議是因噎廢食和倒洗澡水時也把孩子倒掉,陷維基百科的運作於無法可依之地。
  • 若有需要修改內容,應個別針對問題展開討論,而非藉由支持錯誤刪除/破壞做出的結果,反對其他條文補回、及無視更基礎的程序問題。
  • 引起爭議的封禁站外騷擾行為條文,已由《騷擾方針》授權,相關內容也正在互助客棧討論修改。另外投票確定補回後,也提到得以對有爭議的段落討論修改。
  • (關於反方所提出的意見、及忽視正方將持續展開討論的回應,請參閱這篇

反對《封禁方針》載有上列條文[編輯]

請保持簡潔。冗長、不相關的討論請放置在討論區內

  • 前月討論中某資深用戶的說法:「現行封禁方針的條文...多年來工作良好,有效地保護了維基百科和維基人...從09年成為正式方針至今,除本次及過去的同議題討論外,社群甚少質疑封禁方針的條文與執行:包括這8年來管理員處理的其他棘手封禁。」可見有證據支持五年前刪除的條文並未對維基百科的運作產生影響。
  • 今次將內容加入至方針,亦屬於修改方針的一種,未經逐條討論以「誤刪」為藉口修改方針是不合理的。
  • Wikipedia:共識: 共識是可以改變的,過去的共識可被挑戰,也並非必須遵守。
  • Wikipedia:共識:部分編者在特定地方和時間所達成的共識,不能凌駕更廣泛的社群共識。今次的投票距離前次共識已有近8年,有必要達成新的共識而不是直接加回條目內容。
  • 沉默共識亦是共識的一種,任何尚未加入方針但是已成慣例的行為亦屬於沉默共識,不得因為不合理的刪除行為而否定其存在。
  • 內容有爭議。Wikipedia:方針與指引:如果一項方針提案可能引起爭議,就必須在正式採用之前進行討論。
  • 新增內容將使得用戶面臨被藉口「站外言論」報復性在站內封禁的風險,且已有先例:有管理員偽造「站外行為」的截圖,然後私下商定:以不真實的證據濫權封禁非破壞性的用戶,傷害了中文維基百科

投票[編輯]

規則[編輯]

  • 投票期限14日,從2017年3月5日 (日) 16:00 (UTC)起,至2017年3月19日 (四) 16:00 (UTC)止。
  • 選項有三個,分別為「支持《封禁方針》載有上列條文」、「反對《封禁方針》載有上列條文」及「中立」。
  • 本投票獲得二十票或以上為之有效。
  • 候選項目獲過半票數即為獲選。
  • 投票期以外投票一律視為廢票。
  • 如需發表意見,請前往「討論區」。請勿在投票區內展開討論。

投票資格[編輯]

在投票開始之前已經成為自動確認用戶(編輯多於50筆、註冊久於7日)的用戶可以投票。在有些罕見情況下,在此投票的編者可能會被施以用戶查核,以確保投票的有效性。

後續[編輯]

  • 「支持《封禁方針》載有上列條文」獲選 → 開展討論是否需要修訂上列條文
  • 「反對《封禁方針》載有上列條文」獲選 → 移去上列條文

投票區[編輯]

支持《封禁方針》載有上列條文[編輯]

  1. (+)支持,怎麼看都覺得反方理據稍顯薄弱。--小火車留言2017年3月5日 (日) 17:08 (UTC)[回覆]
  2. (+)支持,壞事發生了就要修好,不要立奇怪的先例。——Artoria2e5 保持討論完整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3月5日 (日) 17:24 (UTC)[回覆]
  3. (+)支持,怎樣都該先補回後再討論吧。--Jessica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08:22 (UTC)[回覆]
  4. (+)支持。補回誤刪。--Mewaqua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1:15 (UTC)[回覆]
  5. (+)支持,刪除的內容應當先補回再考慮移除。另外,對言論自由的踐踏?言論自由也有個限度好不,言論自由就代表你能隨便攻擊、威脅別人了?同時建議先關閉該投票,等ublock-zh透明化完成以後再討論該內容。--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3月6日 (一) 13:31 (UTC)[回覆]
  6. (+)支持:理由可以看這篇較長的回應,主要針對反方提出的幾點理由。--KOKUYO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4:47 (UTC)[回覆]
  7. (+)支持,鑑於反方意見的部分不合理性,及部分反對票牛頭不對馬嘴的意義,我也要求必須就恢復原有條款後,必須重新審視如何識別和鑒真站外對站內的干涉的資料來源,因為某種程度,烏拉的截圖事件是這次爭議的一個禍根之一。——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7日 (二) 00:46 (UTC)[回覆]
  8. (+)支持 條文中涉及站外行為的僅有這一款。「進行人身、財產或法律威脅(包括發生在維基百科網站以外的行為)。」而作為「人身攻擊」的上一款並未說站外行為在此之內,反對方之一所設想的偽造站外人身攻擊栽贓在條款中甚至都未達封禁標準。個人曾在某Q群看到被封禁用戶每天都攻擊幾個管理員,反對方中有人之所以如此敏感,是要為此類人保駕護航麼。 Abac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01:38 (UTC)[回覆]
  9. (+)支持,首先還原無共識下被誤刪的內容是理所當然的事情,任何改動應該在完成之後再考慮。其次,雖然我也不認同站外行為算入封禁的標準,那麼折衷來說,將括號內的那一句刪掉就好,其他無爭議的內容應當盡快補回。—AT 2017年3月7日 (二) 05:57 (UTC)[回覆]
  10. (+)支持,理應先補回誤刪內容,再行討論修訂。而非本末倒置。--J.Wong 2017年3月7日 (二) 08:48 (UTC)[回覆]
  11. (+)支持,補回勿刪,之後再討論--葉又嘉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3:17 (UTC)[回覆]
  12. (+)支持,個人覺得條文大部分內容並無問題,並不需要全部刪掉。--Ki❤️Kyo 2017年3月7日 (二) 13:27 (UTC)[回覆]
  13. (+)支持,不明白何以這竟然演變成投票...。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3月7日 (二) 14:54 (UTC)[回覆]
  14. (+)支持,打了一大堆字因為編輯衝突沒了,心累,以後有時間再寫--王家林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5:14 (UTC)[回覆]
  15. (+)支持,無證據顯示當初是在有共識下刪除的,應先回復內容,再針對要不要更改作討論。--Alfredo ougaowe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03:50 (UTC)[回覆]
  16. (+)支持:根據站外言論的封禁的條文應該要更改,例如是能夠以不同的方法證實該人是該帳號的擁有者等。唯一一個問題是應該是修訂後才實施。--1233|聯繫我 2017年3月10日 (五) 05:55 (UTC)[回覆]

反對《封禁方針》載有上列條文[編輯]

  1. (-)反對封禁應基於可查證的依據,用戶在站外的行為不具有廣泛的可證偽性,故我反對使用站外活動作為封禁依據。持節雲中留言) 2017年3月6日 (一) 01:29 (UTC)--我同意去除「站外封禁」內容之後將以上文段加入《封禁方針》,或特別註明:站外行為一律不作為封禁依據持節雲中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20:45 (UTC)[回覆]
  2. (-)反對,並不贊同在站外的行為背作為考量用戶是否被封禁的標準。--丁子君~和我說話~維基風紀委員 2017年3月6日 (一) 01:32 (UTC)[回覆]
  3. (-)反對,之前P聊天截圖造謠的人還沒有付出任何代價呢。這方針要是通過了,簡直沒法想像。--門可羅雀的霧島診所歡迎光臨維基Q群:170258339神社的羽毛飄啊飄 2017年3月6日 (一) 01:54 (UTC)[回覆]
  4. (-)反對,緣起皆因極個別的管理員權欲過重。飛賊燕子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06:36 (UTC)[回覆]
  5. (-)反對,這是對言論自由的踐踏。台西共和國總統府總統府留言信箱 2017年3月6日 (一) 09:17 (UTC)[回覆]
  6. (-)反對,無法認可將站外的言行納入封禁考量的範圍。--成傷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2:29 (UTC)[回覆]
  7. (-)反對,除非站外言行能夠完全得到公證,否則不應納入考慮範圍。--申花藍血人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2:47 (UTC)[回覆]
  8. (-)反對,該方案很明顯是迷惑社群,最終是:強化「濫權管理員為刀俎,善良編輯者為魚肉」。(~)補充:即使通過了,也不意味着方針可以修改。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3:13 (UTC)[回覆]
  9. (-)反對,在本地會更難解決部分管理員以站外活動為由封禁的問題。--Lanwi1(留言) 2017年3月6日 (一) 13:36 (UTC)[回覆]
  10. (-)反對
    請支持者告訴我出現如下情況應該怎麼破:
    甲用戶總是看乙用戶不順眼,視之為眼中釘。為報復乙,甲以乙的用戶名為名,在數個站外討論工具上註冊帳號、進入對應的群組模仿乙的口氣辱罵其他用戶。而後,有人將此檢舉給管理員,管理員以站外騷擾等緣由封禁乙。於是,甲成功地把髒水潑到了乙身上,而乙只能認慫。
    首先,假冒他人之名註冊站外群組的帳號之事不是沒有發生過,差的就是以別人的名義發言做事了;而現在只有 IRC 帳號有 WMF 官方認證的 cloak 可以證明其 IRC 帳號與維基帳號的關係,其他的聊天方式均無;另回應有些人所持的幾種觀點:此事之前沒人做過但不代表封禁方針被明確後就沒人做;這種理論上可行的方法早就有人想到了;着急開投票的不是我,決定不對方針逐條投票的也不是我,這是給方針投票而不是什麼給什麼其他的,不是說被投票的內容里我支持其中的大部分就可以給支持或者中立,若反對只能全反對。--Techyan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3:43 (UTC)[回覆]
  11. (-)反對,維基事務,難道要依靠維基以外的所謂「證據」予以解決?何況一些證據,難以證實。之前已經有過某些別有用心的人,偽造聊天記錄,捏造事實的事件發生。其作為,如果按照現在的提議,用維基以外的準則來考量,也在正常人所能認知的社會公理範圍內,個人信用嚴重破產。但是,我們都知道,這些人尚未就此付出任何代價。此項提議,極其荒謬。-- 782Talk2017年3月6日 (一) 13:53 (UTC)[回覆]
  12. (-)反對,行為也好,威脅也罷,都沒有具體的說明以及明確的說法,只是含糊的定義,那麼維基的公信力和社群的穩定如何保證?誰發一段話都可以被解讀到這上面去。User:LDM2060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4:27 (UTC)[回覆]
  13. (-)反對,站外爭議在站內報復,不可接受。AsdZhang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4:47 (UTC)[回覆]
  14. (-)反對:方針正常運行,增加內容應該經過充分的社群討論。站外行為是否合理,具有明顯的人為判定傾向性,公正性無法保證,存在被利用報復用戶的可能。封禁也不是為了懲罰。總之,那些條款挺無理。黑暗雄鷹·給我留言·條目數量驟減8000+ 2017年3月6日 (一) 15:03 (UTC)[回覆]
  15. (-)反對把不合理的「因站外的行為封禁站內」一起恢復。--Dqwyy談笑風生正在沉迷CLANNAD回復請ping 2017年3月6日 (一) 15:07 (UTC)[回覆]
  16. (-)反對,若要恢復也可以,請管理員先解封按照先前「錯誤的」條文封禁的用戶,既然那是所謂的「誤刪」,敢不敢?——蘇州宇文宙武的主頁 ♨留言 ☎交友 ★貢獻 2017年3月6日 (一) 15:16 (UTC)[回覆]
  17. (-)反對,維基百科管得也太寬了。--Fayhoo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5:48 (UTC)[回覆]
  18. (-)反對:量變引起質變。社群都不一樣,憑什麼要強塞給現今從這些內容被刪除後才開始編輯的的用戶們以前的「小社群」時代發佈的遊戲規則?更奇怪的是,裏面居然有「因站外的行為封禁站內」這樣的規則。這就好比說「中國的法律適用於其他國家」一樣荒謬。說白了,一個社區只有這一畝三分地,在圈內接受圈內規則,在圈外,就沒你什麼事兒了。 2017年3月6日 (一) 23:43 (UTC)[回覆]
  19. (-)反對,原先的內容並無社群共識,且為報復站外言論而在站內封禁用戶也不合理。左手捏蘿莉、右手揍教皇的巴伐利亞的亨利十七世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07:49 (UTC)[回覆]
  20. (-)反對,樓上說的都很有道理。追跡未來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09:42 (UTC)[回覆]
  21. (-)反對:不認可要恢復的內容,與其恢復之後討論,不如現在就反對--嘀嘀嘀·討論·用戶框·測試 2017年3月7日 (二) 14:13 (UTC)[回覆]
  22. (-)反對,僅反對某幾個支持票中的理由。--CHEM.is.TRY 2017年3月7日 (二) 15:12 (UTC)[回覆]
  23. (-)反對:站外言論報復封禁站內,顛覆自由維基百科。--Zhanghui66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01:41 (UTC)[回覆]
  24. (-)反對:維基這樣算不算侵犯人權?都管到站外去了,要不要吃飯喝水睡覺也管?一群生活中失意甚至失敗的人,卻要在網絡世界中做千秋霸主的夢,該醒醒了。--SP RailwayGuest 2017年3月8日 (三) 02:33 (UTC)[回覆]
  25. (-)反對,第一,維基管到站外實在是太誇張了。第二,我認為在五年前所誤刪的可以納入參考,不需要再加入以免混亂。第三,各位都是聰明人,為何有些人要傷害其他人呢,利用一些奇怪的理由或是假證據而封禁冤望的用戶,你良心過的去嗎?。-Neville Wang 奈威 2017年3月8日 (三) 05:23 (UTC)[回覆]
  26. (-)反對:現在不是東漢晚期桓靈在位的年代了,還搞「黨錮」一套那《長樂宮》這齣打戲會在將來頻繁演出了。昔年染指逐元祐,今日焚屋作道光。惟願核食不上島,東風卷進太平洋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06:21 (UTC)[回覆]

中立[編輯]

  1. 只不過修改過後會變成怎樣怎樣?又有可能在私底下爭執起來?話說討論還沒完就投票,真讓在下看不懂到底要追回哪些內容。--小躍撈出記錄2017年3月6日 (一) 14:25 (UTC)[回覆]
  2. 我只反對不經明確共識就將某段方針移除這一情況本身,因此,如果該投票能確立下來共識,那麼,「不經共識移除」就不是理由了。此外,應該宣傳的是,大部分通過SSL通道進行通信的聊天工具都可以做到密碼學強壯地取證,但是技術上比較複雜,需要將下載信息時的每個請求和相關的HTTPS證書關聯起來。證書中的簽名能夠有效的證明消息真實性。使用網頁版聊天工具配合主流瀏覽器提供的開發者控制台應該可以比較簡單地做到。應該相信的是,即使這些內容被加入方針,也不會因為一個不能證明的弱的證據(比如截圖等)來作為查封的直接理由。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6日 (一) 15:02 (UTC)[回覆]
    既然方針不能夠明確地規定到底什麼樣的證據算是「充分」的、「不太可能被偽造」的、「弱」的,在這種情況下仍然允許此類方針通過,即使得管理員有了權力隨意地解讀、判定證據的可靠性。這反而給社群紛爭埋下隱患。--Techya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5:53 (UTC)[回覆]
    偽造所需分佈計算時間超過100年、擁有密碼強度等價於80+位元密鑰理想對稱密碼的數字簽名(如,RSA-1024)的證據算不算可靠?所有現代密碼學強壯的可驗證信息都符合這個標準。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7日 (二) 19:03 (UTC)[回覆]
  3. 怎麼就非得鬧成這樣呢。--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3月8日 (三) 05:30 (UTC)[回覆]
  4. 我無所謂,只不過未來遇到類似情況時兩方能秉持理性的態度來面對此事,不要因兩方有不同的理念而互起爭執,嚴重時反而兩敗俱傷、兩方皆輸。情況遇火熱,反而一發不可收拾。--S.K 234 2017年3月9日 (四) 01:10 (UTC)[回覆]
  5. 要起蒸液了啦...--John123521 (留言-貢獻) RA 2017年3月9日 (四) 13:37 (UTC)[回覆]

討論區[編輯]

為避免方針頁面長期維持臨時版本,針對經過漫長討論仍未能解決的爭議啟動投票。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2日 (四) 22:58 (UTC)[回覆]

我覺得要不要加個選項,刪除或者對「站外封禁」進行限制?畢竟這是一直以來的爭執點。--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3月2日 (四) 23:29 (UTC)[回覆]
換成選擇性投票,多選1,不設反對這種格式嗎?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2日 (四) 23:30 (UTC)[回覆]
對。多選投票,然後取最多的?--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3月2日 (四) 23:37 (UTC)[回覆]
可是我擔心這樣會造成first past the posten:Spoiler effect效果。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2日 (四) 23:54 (UTC)[回覆]
現在這樣子,修一點是一點。——Artoria2e5 保持討論完整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3月6日 (一) 15:24 (UTC)[回覆]
(?)疑問,投票的合法性在哪裏?我的觀點是,如果不考慮任何「誤刪」的因素,(-)反對現在版本的內容。因為這裏面的內容邏輯比較混亂,先前我不知道這原來是方針內容的時候,有人(他也不知道這些內容存在誤刪)提議加入這些內容,我的意見是這樣的:「多次張貼版權材料」,難道不算「嚴重違反方針與指引」?「專門用於擾亂維基百科目的(如破壞)的用戶帳戶」難道不算「不顧警告,執行破壞性的編輯」?「持續性的人身攻擊」難道不算「不文明的行為」?「存在該帳戶唯一或主要目的為宣傳人、公司、產品、服務或組織的」和「持續性發表垃圾內容」有什麼差別?但是,既然有人指出這些內容存在誤刪,那麼事情就變得完全不一樣了。我認為應當先行恢復這些內容,然而恢復之後應當立即對其部分內容展開討論,至少我不想看到裏面存在這麼多有交集的條款。這種複雜的觀點如何用投票表達出來?所以我質疑這個投票的合法性。--Antigng留言2017年3月2日 (四) 23:57 (UTC)[回覆]
@antigng投票是因為,留需要共識(數年前已有),刪需要共識(尚無),雙方編輯戰,因此尋求刪的共識。多麼複雜的內容都可以用排序複選制投票系統,但是過程就變複雜了,我擔心社群中會出現誤解。如果完全遵循方針並忽視沉默共識,確實應該如你所說,恢復誤刪內容,然後展開討論,但是一恢復誤刪就編輯戰,保護的話又會遇到這個難題,因此我希望在不恢復誤刪的情況下,假定上述內容沒有刪除,然後發起投票。如果投票結果是徹底刪除,那麼就直接刪除;如果刪除被否決,那麼就將內容恢復,然後討論如何修訂。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3日 (五) 00:19 (UTC)[回覆]
那您則是完全忽略了部分保留部分刪除(這裏面包括先討論何者保留何者刪除再加入,還是反之,兩小類)這一大類意見。--Antigng留言2017年3月3日 (五) 00:22 (UTC)[回覆]
部分刪除部分保留投反對(反對徹底刪除),然後再商討刪除的部分。或者我們來一次排序複選制投票,看看大家是否能理解這個系統。Bluedeck excited 2017年3月3日 (五) 00:24 (UTC)[回覆]

請求停止投票,待投票項目及通過標準確定後再開始。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3月4日 (六) 08:55 (UTC)[回覆]

還沒討論完就開始投票囉!?誇張……--小躍撈出記錄2017年3月4日 (六) 09:04 (UTC)[回覆]

請求停止投票」+1。--Antigng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09:32 (UTC)[回覆]
應當公告2,3天才能正式投票。——꧁༺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監管員選舉2017年3月4日 (六) 09:45 (UTC)[回覆]

簡單修訂了投票規矩,並押後投票期,投票開始前如對規矩仍有疑問或異議,不妨提出。--J.Wong 2017年3月4日 (六) 10:10 (UTC)[回覆]

這不解決問題。本來討論的內容又不只是所有內容全部保留/所有內容全部刪除。修訂/建立新方針的時候還會把所有增加/修訂內容一條一條列出來,逐條審核。現在把所有內容放在一起投票的意義,我不清楚在哪裏。--Antigng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10:12 (UTC)[回覆]
意義在給出一個明確共識,到底是補回抑或不補回這段內容。解決互助客棧那個馬拉松式討論,亦解決封禁方針的編輯戰。--J.Wong 2017年3月4日 (六) 10:25 (UTC)[回覆]
大家的觀點好比是一個高維線性空間中的各種向量,但是現在非要把它投影到一個一維的子空間裏,這樣就會丟掉很多信息。--Antigng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10:29 (UTC)[回覆]
投票不能代替討論,但前提係討論仍然有用……--J.Wong 2017年3月4日 (六) 10:31 (UTC)[回覆]
明白討論之中,意見甚是多元。但投票之中,選項必須明確,亦必須公平。過多選項會導致意見分散。如此,就會失去投票原意。這次投票亦非一次了,往後仍會有數場後續討論,乃至數次投票,務求在經過幾輪討論及投票以後,會獲取得到明確共識。--J.Wong 2017年3月4日 (六) 11:00 (UTC)[回覆]
  • 如果投票到期後,但投票人數沒有達到有效人數,如何處理?記作無共識?——꧁༺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監管員選舉2017年3月4日 (六) 13:52 (UTC)[回覆]
    • 若然如此,就標記本投票為無效。獲得BlueDuck君通知者超過二十人。如此本投票仍然無效,就是各人均認為投票並非解決辦法,或者此投票設定有問題,如此就得再想如何再辦投票。或者如何解決。視乎往後用戶表達何種意見。--J.Wong 2017年3月4日 (六) 14:38 (UTC)[回覆]
  • 投票具有明顯「誤導」性,不可作為封禁方針的決定依據。目前對於所加內容並無共識,維持現狀即可。另外,所謂「刪除內容」投票根本不對,現狀是要在封禁方針中加入內容,不是刪除內容。綜上,如繼續按目前的投票模式進行,則該投票對方針內容沒有效力,特此說明。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14:17 (UTC)[回覆]
  • 又到了咬文嚼字的時間了。如此,閣下認為應該如何改呢?改為「支持補回上列條文」及「反對補回上列條文」?那另一邊又是否要跳出來說這明明是誤刪,大呼誤導?預設狀態不是刪就是留,沒有中間的。請各方體諒,亦理解到此點。若然雙方都如此堅持,可見將來都無可能就此達成共識。--J.Wong 2017年3月4日 (六) 14:38 (UTC)[回覆]
    • 不想任何撕逼。現狀沒有的內容,要加入內容,而不應該用反向誤導性語言,說是不是刪除。至於某些人不惜編輯戰、濫權、封禁、偷偷違反共識地強加,目的麼。。。有多個用戶已經點出來了,「司馬。。。」如果(不是指閣下)有人強行要用誤導性的投票弄進那些內容,那可以考慮另開一個投票。反正麼,既然打算公投了,那麼可以脫歐,也可以二次公投留歐。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14:43 (UTC)[回覆]
  • (※)注意目前是封禁方針要加入內容,而不是刪除內容,封禁方針中目前不包括所謂的「被刪」內容,方針新加內容必須取得社群共識才可以加入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4日 (六) 14:48 (UTC)[回覆]
  • 方針的修改是否應該使用絕對多數? --Innocentius Aiolos 2017年3月4日 (六) 22:32 (UTC)[回覆]
  • 過半數已經是絕對多數。多數制︰「門檻在設定上須達有效票之過半數、三分之二、四分之三或五分之四等多數,亦可以是更高的比例或數字,因此又稱「特別多數決」(Special Majority)。」亦有其他來源表示絕對多數為過半數,三分二或以上為特別多數。另外,翻查過往投票紀錄,大部份都是半數決,但有些是比較多數決。--J.Wong 2017年3月5日 (日) 04:22 (UTC)[回覆]
  • 在某群已經看到出公告了,果然有小屁孩估計看都沒看完詳情就投了。(攤手)借某些片段而否定全部,看來無賴就是沒道理說罷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6日 (一) 01:37 (UTC)[回覆]
    • 對於反對理由第一條的春秋筆法,有點呵呵,明明只是反對終止方針去除,而且「如果認為封禁方針的部分條文有問題,應謀求修改具體條文」,而並沒有要求繼續移除整條內容,這捧人做盾也太齷蹉了吧。——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6日 (一) 01:53 (UTC)[回覆]
    • "中國人性情是總喜歡調和、折中的。譬如你說,這屋子太暗,須在這裏開一個窗,大家一定不允許的。但如果你主張拆掉屋頂,他們就會來調和,願意開窗了。沒有更激烈的主張,他們總連平和的改革也不肯行。"——魯迅《無聲的中國》持節雲中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02:19 (UTC)[回覆]
  • 如果全文加回的話,能否真的按照後續那樣,要重新審視部分條款的爭議?——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6日 (一) 03:57 (UTC)[回覆]
    • 現在互助客棧不就有個段落正在討論嗎?既然該段落許多都是提供相關方針指引的連結,那麼若要修改,勢必這些方針指引都必須做改動。--KOKUYO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04:22 (UTC)[回覆]
    • 所以除了那個嚴重偏離目標的討論「關於緊急中止「WP:封禁方針」為中文維基百科正式方針的動議」,請問何時有過動議去修訂這些有爭議的條文呢?連問都未問過,就假設對方肯定不願意,然後就無視一系列規矩,再大聲詰問對方「我不這樣你怎會理睬我」,請問這是什麼玩法?--J.Wong 2017年3月6日 (一) 04:44 (UTC)[回覆]
    • 而且討論之中,就算是支持補回條文的用戶,也無反對修訂這些條文。既然已經在討論如何修訂,以更能保障用戶的權益了,何以必須阻止補回這些條文、阻止社群去修補漏洞呢?助長這個擅自更改方針指引的風氣呢?現時維基百科並無任何調解機制,一旦發生爭執,方針指引就是解決爭議的依據。如果容許這種無經過討論的修訂,未來會發生什麼問題,實在不敢想像。程序,請勿肆意無視。要修改,就正式提案。此投票之後,亦會去重新審視那些條文。--J.Wong 2017年3月6日 (一) 04:57 (UTC)[回覆]
  • 對投票程序和選項設置是否還有疑慮?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3月6日 (一) 06:08 (UTC)[回覆]
    • 哪怕是從修訂方針(不考慮任何「誤刪」的因素)的角度出發,我仍然不認同把所有內容放在一起投票的方式。討論方針問題自然是應當逐條討論逐條修訂,投票亦然。--Antigng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06:33 (UTC)[回覆]
      • 我覺得這就是正反方的分歧就是在於「誤刪」上,正方認為方針是自09年延續下來的,如果沒有12年的移除行為的話,加入的內容一直都是舊有內容,由於該內容的移除並沒有通過正式的討論,所以應該仍視為自09年以來的共識,所以應該無條件地加回。不過也保留了共識應該會改變和需要重新審視該部分的可能;而反方一直堅持這是新增內容,而且自12年內沒人發現,應該視為默許的共識,自然12年之後沒見過的條款當然理應是新內容。但這樣的話,一方面是由於沒有移除的討論所以應該遵守自09年以來的共識,一方面是自12年以來默許並且可以運行為由的共識,哪個才是合理的共識?而根據共識而言,方針的大型修訂應該是經過足夠的討論的,不是以運行足夠長沒發現問題就是共識(其實這也是一些規則沒被嚴格實施卻以為這是對的的一種慣常現象,但注意這並不一定就是對的),所以對比之下,由於12年的修訂移除並不是通過足夠的討論去移除的,所以自12年以來的條款本身就是有問題的,並不是應該遵守的共識,應該遵守的其實應該是09年正式指定時的版本。所以反對方的理由顯得不太站得住腳。——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6日 (一) 08:56 (UTC)[回覆]
      • 如果繞不開「誤刪」這個前提下(例如有理由認為相關條款在12年的移除是有足夠的討論並且認同的),我們不得不面對自12年我們所遵守的封禁方針有遺漏的,不是完整的共識,我們被失誤地改變了共識。所以不討論條款中是否有問題,我們先確認,是否承認我們已經錯了?——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6日 (一) 09:00 (UTC)[回覆]
      • 首先這不是在修訂方針;或者,如果要按「修訂方針」來理解,那麼「所有內容放在一起」是2012年發生的,不是本投票的意圖。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3月6日 (一) 13:29 (UTC)[回覆]
  • 要掛T:ASN嗎? --達師 - 345 - 574 2017年3月6日 (一) 13:49 (UTC)[回覆]
  • User:Techyan君告訴我以下情形怎麼破:

甲用戶總是看乙用戶不順眼,視之為眼中釘。一次偶然的機會(比如觀察IRC上的IP),甲注意到乙經常使用某個在線代理網站/VPN編輯維基百科,為報復乙,甲使用這個代理,註冊數個帳號、模仿乙的編輯行為,同時辱罵其他與乙曾有過節用戶。而後,有人將此檢舉給用戶查核員,查核自然是開放代理,無結果,但是由於這個開放代理上只有這幾個帳戶進行過編輯,再根據用戶編輯傾向鴨子測試一望而知,查核員還是封禁了這個賬戶。於是,甲成功地把髒水潑到了乙身上,而乙只能認慫。

首先,你已經跑題了。其次,你沒有ping我。第三,這是站內騷擾,即使不按照傀儡處理也可以按照騷擾論處。第四,你能提出這個問題說明你根本不了解現在常用開放代理的使用情況。第五,你忘了UA。--Techya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6:00 (UTC)[回覆]
1、用戶可以試圖偽造站外證據陷害他人,正如用戶可以註冊帳戶偽造CU結果陷害他人那樣。既然存在這種可能性我們卻沒有因此廢除CU,那麼同樣地,用戶可以試圖站外偽造證據陷害他人也不意味着我們應當廢除WP:OWH。2、「這是站內騷擾,即使不按照傀儡處理也可以按照騷擾論處」:這更說明問題了,難道因為可以偽冒他人人身攻擊,就要廢除WP:NPA嗎?3、隱藏UA的在線代理比比皆是(比如www.guardster.com/free/)。4、另一方面,既然我們「可以用UA」辨認是否用戶被模仿陷害,那麼我們為什麼不能通過IRC上的IP(在您舉的例子裏用戶沒隱身衣)和站內數據比對,判斷用戶是否遭陷害?只要加強舉證質證、強調疑罪從無,那麼無論是WP:CU還是WP:OWH,都不是問題。--Antigng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6:27 (UTC)[回覆]
  • (回應蘇州的反對緣由)要認定錯誤當然先得讓方針回去,否則豈不是又變成管理員亂搞開後門?——Artoria2e5 保持討論完整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3月6日 (一) 15:23 (UTC)[回覆]
  • 我看見很多反對票只是針對因為站外行為而導致的封禁條文有異議,但是沒有意識到,這是因為存在誤刪行為而被現有缺失條款所迷惑的前提,而且也有部分反對提出合理的建議,就是如何認定站外的干涉行為?這也是應該需要重新審視地方,但這也是在條款恢復必須要做的事,也就是支持結果的之後操作。某種程度上這次爭議也是對站外行為是否站內行為的干涉的一次展現,因為在站外,已經有人通過歪曲本次恢復的重點,過度強調部分條款的不合理性來阻擾整個恢復行為的執行。無論如何,本次爭議就會是這種行為的一個例子,管理員及行政員也應該從中知道如何應對這樣問題,和是否需要行使必要的行動。——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7日 (二) 00:39 (UTC)[回覆]

折衷方案[編輯]

同意折衷方案,若因為一條有疑慮之條文而更動其餘無爭議條文,不妥。--小火車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5:21 (UTC)[回覆]
  • 我支持折衝方案,對於任何阻擾者,請管理員以闡述觀點來處理即可。——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7日 (二) 00:42 (UTC)[回覆]
    • 再補充下吧,主要是因為反對票有部分只是不支持將「進行人身、財產或法律威脅(包括發生在維基百科網站以外的行為);」或相關的條文恢復,的確執行上容易存在爭議,這個如果支持的話也應該恢復後必須要考慮重新審視;但是部分反對票已經開始扯不屬於討論範圍的什麼「言論自由」等虛泛的言辭,我最討厭這樣泛泛而談之輩。所以我再復讀一次:不反對就部分有爭議的條款重新審視,但反對票必須面對兩個前提:被移除的條款是否有討論的共識確認過刪除,以證實不是誤刪;如果恢復全文的話,是不是應該就相關有爭議的條款進行更細化的討論或聲明一個判定的執行細則?如果反對方沒辦法回答這兩個問題,或者完全不提及這兩個問題的話,只是單純的泛泛而談的話,我覺得只是闡述觀點而已。對於能明確指出會存在爭議的做法的話,也歡迎給於一套可行的認定方案用於討論如何用於執行。——路過圍觀的Sakamotosan 2017年3月7日 (二) 02:47 (UTC)[回覆]

藉口站外言論在站內報復性封禁的荒謬點(逐步列出)[編輯]

  1. 網絡世界,誰能威脅誰?即使,我們假定:維基外的世界,真發生了「A可以威脅B,甚至A可以讓B人間蒸發」,那麼靠維基百科站內報復封禁又有什麼用呢?維基外的私人恩怨和封禁方針又有什麼關係
  2. 那麼偽造截圖的風險考慮了沒有?誤刪?這麼多年都正常運作了,如果要增修方針內容,顯然應該是通過討論達成共識,而不是強行加。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3:53 (UTC)[回覆]
    威脅又沒有說於限制網絡世界。該段已經說的很清楚了,這種封禁只有在為了 保護用戶或社群封禁一個用戶以保護維基媒體基金會、維基百科用戶或者社區 時可以考慮使用,另外我一直覺得這個投票開的很沒有必要,無共識刪除方針就是破壞的行為,理應恢復,至於如果對這一段有異議的話那應該另開討論來決定是否要重新修訂該段。--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3月6日 (一) 14:09 (UTC)[回覆]
    就算站外A威脅B,和封禁方針也無關。保護用戶?非常搞笑,堂堂一個人要維基百科保護?就算因為私人恩怨,發生了傷害,也是司法機關的事情,和維基百科無關。維基百科是百科全書,解決私人恩怨不是維基的事,方針再怎麼加也解決不了私人恩怨問題,除了降低濫權標準,毫無實際作用。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4:15 (UTC)[回覆]
    請注意,我說的是該行為已經影響到了維基社群的運作。--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3月6日 (一) 14:24 (UTC)[回覆]
    站外行為,如果不到站內進行,顯然不影響維基運作,最多只是用戶之間私人恩怨。再者,封禁方針增加10000倍,也阻止不了站外私人恩怨。維基也不需要為私人恩怨負責。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4:30 (UTC)[回覆]
    如我與閣下在先前時候的交流,英文維基百科擔心「站外人身攻擊會影響到社群的氛圍」一樣。——꧁༺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監管員選舉2017年3月6日 (一) 15:09 (UTC)[回覆]
    除了人之外還有社群的事情。用戶遭到其他用戶任何騷擾會對WP:5P4的氛圍造成破壞,移到站外通訊不改變本質啊。人又不是多任務計算機,切個上下文就隔離掉了。——Artoria2e5 保持討論完整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3月6日 (一) 15:19 (UTC)[回覆]
我想在投票規則的後續中早就提到:「『支持《封禁方針》載有上列條文』獲選 → 開展討論是否需要修訂上列條文」。--KOKUYO留言2017年3月6日 (一) 14:00 (UTC)[回覆]
(?)疑問-維基百科的互動,以前是站內為主。隨着通訊軟件越來越發展,例如QQ, Telegram的「大型群組」,言行影響甚至可能高於在站內言行。如果對「站外(大型群組、大型交流管道)」毫無約束,恐怕形同架空維基百科方針。要架空方針的,只要把「違反方針的言論、行為」都透過QQ, Telegram大群散佈執行,能起到「不下於 維基站內言行」的效果,卻讓維基方針完全管不到。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3月7日 (二) 14:39 (UTC)[回覆]
(!)意見方針條款中「進行人身、財產或法律威脅(包括發生在維基百科網站以外的行為)」
  1. 實際上,這類違規行為,一是本質就需依循站外管道在做?二是可使用站外管道規避?站外行為所規範的項目範圍並不大,否則,這幾項行為幾乎就完全能規避方針了。維基文明精神,何以竟要開那麼大一個口子?
  2. 這一條款的存在,正是為了防止報復。會給用戶本身帶來危險的,政治上、人身上等等,是我們活在的「現實社會」。
  3. 有反對者以「烏拉管理員的截圖證據,是否偽造、報復」的個案來刪除此條文。在下以為,恐怕會因噎廢食,影響維基文明生態。
  4. 此外,刪除此條款,會不會違反維基基金會的法律政策?或本質上架空了維基文明。需要特別注意。
    1. WP:不要人身攻擊:「於用戶會導致政府、僱主或其它人在政治、宗教上的威脅或行為。這類違規可能會在被任何管理員發現後,被封禁一段時間。在一些語言版本的維基百科中,處理此類行為的管理員應該保密地通知仲裁委員會成員及吉米·威爾士並說明其管理行為及原因。」----上述行為,是需要通報維基基金會的嚴重情事;若刪除了站外行為條款,此規定形同架空。
  5. 維基百科要求一人一帳號,不得使用傀儡,具有半現實性。Wetrace歡迎參與人權專題 2017年3月7日 (二) 23:33 (UTC)[回覆]
站外動員投票已經變成常態的時候,共識形成過程無可避免已遭到扭曲。也許某些人認為只要有能力隨時動員足夠的票支持自己,就可以為所欲為,包括「在站外進行人身、財產或法律威脅」的自由。--Mewaqua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03:13 (UTC)[回覆]
英文維基百科方針en:Wikipedia:Blocking policy早已有「personal, professional, or legal threats (including outside the Wikipedia site);」,這些可不是中文維基百科的管理員於2007年的時候在英文維基百科擅自加上的。英文維基百科方針早已存在的規定,用於中文維基百科就變成強化管理員濫權的工具?--Mewaqua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5:14 (UTC)[回覆]

上列句子可作為「不打自招」和「此地無銀三百兩」的成語釋義使用。昔年染指逐元祐,今日焚屋作道光。惟願核食不上島,東風卷進太平洋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06:12 (UTC)[回覆]

關於投票結論的問題[編輯]

突然想到,好像有人誤會了這次投票的結論。根據這次投票提出的理據、後續處理及既有方針,如果採取二元對立(非此即彼)的結果判斷,結論應該分別是:

  1. 正方:過去無共識刪除的作為為一項錯誤,以後也不能發生類似情況,任何對於方針指引的修正都需要透過討論取得共識。而對於條文內部問題,仍持續需要對內容(包括條文內容和相關方針指引內容)和步驟進行討論,以求達成共識。
  2. 反方:過去無共識刪除的作為,只需經過一段時間,若無人發現/反對或影響運作,該內容便能夠認定具有沉默共識。往後對於方針的修訂,同樣不需要經過事前討論,無論大小都能夠主動提出修正/刪除。若是發生爭論,則無須討討過去修改/刪除/破壞失當,而以投票方式確認即可。--KOKUYO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0:25 (UTC)[回覆]

今天,握有行政員賬戶的「菲菇」,再次使用偽造的截圖煽動是非[編輯]

  • 據可靠信息,2017年3月7日,手握行政員賬戶的「菲菇」,再次使用(類似於上次烏拉跨氪偽造截圖被揭穿事件中類似的)偽造的截圖(且截圖內容根本不能說明任何問題)對用戶進行抹黑,並且在Telegram公共聊天室里進行傾向性拉票,請菲菇停止這種行為。菲菇進行煽動的相關事宜,很多人(包括管理員、行政員和普通用戶)都可以作證。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1:03 (UTC)[回覆]
  • 由此可見,某些人強行(菲菇就是其中之一)要加入「以站外藉口」,封禁站內維基,其目的,昭然若揭。在此敬告菲菇等人,世間沒有不透風的牆,使用偽造截圖、暗箱操作、抹黑他人的手段,可以休矣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1:08 (UTC)[回覆]
噗,這個「可靠信息」來源是哪裏呢,Telegram+IRC公共聊天室的內容都是公開的啊,Galaxyharrylion君的這個「可靠信息」到底可靠不可靠,大家自己去看看就好了嘛。--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3月7日 (二) 11:18 (UTC)[回覆]
這麼急着出來「勤王」拉。北京時間17點22分,在TG群裏面,雨宮千夏❀閣下在什麼都沒看到的情況下,就大言不慚「我覺得應該再搜集一些更有力的證據」,這麼快自己就忘啦?蛤蛤蛤蛤蛤!善意敬告閣下:東西不能亂吃,話更不能亂說。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1:22 (UTC)[回覆]
嗯哼?下午的討論只是在說那張截圖到底是不是QQ的截圖而已啊,本人所說的 更有力的證據 也只是要去仔細查證一下這個是否為QQ的截圖啊,不知道閣下在迷什麼。--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3月7日 (二) 11:27 (UTC)[回覆]
裝傻就不必了,您自己說的話想賴是賴不掉的。至於,某些人用偽造且無法說明問題的截圖,整人,已經不是一次兩次了,習慣了。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1:30 (UTC)[回覆]
閣下不如自己去看一下完整的討論啊,反正都是公開的,或者說要不要我貼個截圖出來?--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3月7日 (二) 11:34 (UTC)[回覆]
隨你便咯,我知道的信息比你多,您也不看看我背後是誰。年輕人,奉勸您一句,不要被表面的一面之詞迷惑了,祝好。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1:38 (UTC)[回覆]
可否有通向證據的連結?——꧁༺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監管員選舉2017年3月7日 (二) 12:24 (UTC)[回覆]
@星耀晨曦:閣下可以在Telegram公共聊天室中搜索 Tag #Mark0x01 來查看完整討論串,或者在IRC存檔中查看 北京時間 2017年3月7日 16:11 以下(及以上)的內容--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3月7日 (二) 12:57 (UTC)[回覆]
@星耀晨曦閣下放心,我是不敢說假話的,如果我說的半個字是假的,濫權的管理員早就高高興興地扣一個「擾亂」的帽子,然後封禁我了。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3:50 (UTC)[回覆]
要註冊才能看TG群的聊天記錄麼?——꧁༺星耀晨曦༻꧂留言|2017年監管員選舉2017年3月7日 (二) 15:58 (UTC)[回覆]
是的,您必須擁有Telegram的賬戶才可以加入並查看群組,如果閣下不想註冊Telegram則可以找一下IRC的存檔--雨宮千夏❀留言直接ping我回復 2017年3月7日 (二) 16:05 (UTC)[回覆]
  • 在法庭上是要講證據的。換句話說,假設公訴人指控小明的母親王女士將小明殺害了,性質惡劣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公訴人首先得出示證據證明王女士和死者有母子關係,換言之,「證明你媽是你媽」。我們繼續假設死者被大卸八塊,無法辨認身份特徵,那麼倘若公訴人就以「死者出現在王女士家的兒童房內」為證據證明這個母子關係,那麼辯護人自然可以質疑這個證據的可靠性。這時,公訴人應當出具死者和王女士的DNA比對結果。若此證據沒有講明樣本的採集過程,那麼辯護人還是可以懷疑DNA樣本被污染,證據不可靠。在上述兩個質疑中,辯護人並沒有證明公訴人的斷言的否命題成立,他只是質疑公訴人證明這個命題的過程。再打個比方,有個數學工作者提交了他關於哥德巴赫猜想的證明,審稿人指出證明過程有漏洞,然後他不能對審稿人說「您好大的膽,怎麼敢聲稱哥德巴赫猜想是錯誤的?」
  • 維基百科不是法院,但是同樣重視舉證和質證。不妨來看一看今天我們討論的是什麼問題。當時論證截圖偽造的過程中,一個證據是「截圖的界面不像QQ」,但是今天User:PhiLiP發現一個明確來自QQ的截圖具有類似的界面,這就動搖了論證過程的嚴謹性。

當時的討論最終給出的結論是,早期的IOS上QQ的客戶端具有與之類似的界面。--Antigng留言2017年3月7日 (二) 13:36 (UTC)[回覆]

首先聲明我覺得烏拉跨氪的那幅圖片不適合作為指控他人的證據和封禁證據。原因是無法證明其真實性。但同樣,現有證據也無法推論出其偽造性:確有相同界面的QQ不假;截圖中的人名也可以是截圖人自定義的暱稱;至於群名稱,其從來不為簡體的證據是靠用戶記憶間接提出的,我們應該考慮到人證的不可靠性。在排除有問題的物證後,剩下的只有人證,那麼得出「偽證」這一結論的過程也變得非常不可靠。綜上,我認為在沒有新證據出現的情況下,我們既得不出其是偽證的結論,也得不出其不是偽證的結論:那麼,就不能用它當作證據指控愛孟做了啥,也不能用這點四處指控其他人造偽證。--菲菇維基食用菌協會 2017年3月7日 (二) 16:26 (UTC)[回覆]

菲菇身為手持行政員賬戶的人,到現在都想為偽造截圖的行為狡辯,真是夠可以。現在還想造謠那個「可能是QQ群截圖」,偽造截圖事件的當事人烏拉跨氪,在別人問他這是不是微信群的時候,自己都回答說了
這是微信截圖烏拉跨氪 2016年8月11日 (四) 12:29 (UTC)[回覆]
菲菇竟然現在還想拿着是不是偽造成立微信圖來狡辯,真是仗着自己有行政員賬戶就強詞奪理。當然也可以解釋昨天他進行類似的偽造截圖抹黑用戶的行為。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1:39 (UTC)[回覆]
「這是微信截圖」這句話是謊言與否,與「圖是不是QQ圖」、「用戶是否故意偽造圖片」,是三個無邏輯關聯的命題。解釋不等於證明,解釋只需要找出一種可能性,然而有無數種可能性,證明則需要排除所有其他的可能性。--Antigng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1:52 (UTC)[回覆]
那被偽造截圖(至少是無證據證明的截圖)而遭到濫權封禁的用戶怎麼說?一個個只知道幫偽造截圖行為狡辯,真是不害臊。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1:57 (UTC)[回覆]
1、正如去年「Bluedeck操作者問題」時我提到的那樣,所謂「破案」就是要排除其他所有可能性,在法律上有疑罪從無的原則,在這裏有善意推定的原則,兩者是相通的,沒有決定性的證據證明惡意那麼就不能往壞處揣測。2、並沒有用戶因為去年這張有問題的截圖獲得封禁。--Antigng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01 (UTC)[回覆]
烏拉跨氪自己都說了:封禁(守望者愛孟)的證據,是那張截圖。自己去翻當時的討論。狡辯之前先看看清楚再說。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06 (UTC)[回覆]
原文:「嗯,守望者愛孟人身攻擊,威脅上報上級黨委都是虛構的。赤化指日可待。」從unblock-zh的情形來看,在去年8月當事人提到上級黨委的問題之前,從來就沒有人提到「上級黨委」是主要的封禁理由。--Antigng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12 (UTC)[回覆]
自己再去翻翻討論吧,我不想打臉。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17 (UTC)[回覆]
封禁理由不涉及黨委舉報的問題,涉及編輯戰、討論頁面人身攻擊、站外騷擾。南方周末的報道和封禁完全沒有關係。--Antigng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22 (UTC)[回覆]
證據不都是截圖嘛。還要狡辯?再去看看烏拉自己說的話吧。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24 (UTC)[回覆]
證據是站外騷擾用戶的截圖,又不是向上級黨委舉報的截圖。拒絕截封的理由是未認錯,認為封禁一開始就是不合理等等,同樣也不涉及黨委舉報問題。--Antigng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26 (UTC)[回覆]

  • 從上面的討論我們可以看出,即使用戶被某些管理員使用了不能說明事實是否存在的(甚至是偽造的)截圖,進行栽贓並遭到濫權封禁之後,濫權封禁的管理員是不會認錯,也不會改正錯誤,被栽贓的用戶只能自認倒霉,下跪磕頭。甚至還有一大幫子沒有道德的人幫偽造截圖行為狡辯。
  • 由此,更說明了藉口「站外言論」在維基內報復性封禁的條款,將使得用戶隨時都會面臨遭到濫權的封禁,猶如懸在用戶頭頂的一把刀,隨時可以掉下來。這是地對用戶人格和維基五大支柱的侮辱。galaxyharrylion留言2017年3月8日 (三) 12:06 (UTC)[回覆]

投票終止通知[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