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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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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試
徐顯卿宦跡圖·鹿鳴徹歌》表現的徐顯卿中式隆慶二年(1568年)應天府鄉試之後的場景,背景可見南京大報恩寺塔
漢語名稱
繁體字 鄉試
簡化字 乡试
越南語名稱
國語字 Thi Hương
漢喃 試鄉
滿語名稱
滿文 ᡤᠣᠯᠣᡨᠣᠮᡝ ᠰᡳᠮᠨᡝᠮᠪᡳ
穆麟德轉寫golotome simnembi

鄉試,或稱鄉貢鄉闈秋闈大比[1],形式起源於古中國唐朝時在科舉制度中設置的以州郡為單位舉行的全國性地方考試,宋朝時成為會試殿試之前的三級考試第一道比試,故名「大比」;又因為春秋時期的古典國家教育機構名為「鄉校」,故名「鄉試」。元朝時由於用行省取代了道、路(唐宋行政區劃)作為一級行政區劃,鄉試被正式設立為以行省為單位舉行。明清時,參加考試人員,需有庠生貢生諸生資格。考中者稱為舉人,取得進一步參加會試資格。其中,第一名稱為「解元」,前五名稱為「經魁」,亦有將二至十名稱「亞元」者。

中國科舉史上,唐朝的地方性考試,即舉辦的科舉考試稱解試。宋朝時,科舉考試確立為州試、會試、殿試三級。元明清三朝舉辦的鄉試,自元朝延祐元年(1314年)鄉試起[2],至清朝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八月癸卯恩科鄉試結束[3]越南朝鮮亦有此類地方性考試。

元朝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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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一級行政區——行中書省為主要單位的元代鄉試,始於元仁宗延祐元年(1314年),即延祐復科。以十一行省為主,全國共有17個一級行政區舉辦鄉試。研究者認為,元朝政府以行省為單位舉辦鄉試,是出於其地域遼闊的實際和中央集權的需要,亦被明清繼承。元朝鄉試每三年一次,共舉行16次。考試流程上,共有保舉投狀、鎖院應試、校文錄取三個步驟。在四等人制度下,蒙古人色目人漢人南人在名額、出榜、場次、命題等方面享有不同待遇[2]

元惠宗至正二十五年(1365年)的鄉試,是元代歷史上最後一次鄉試。此次鄉試,已因元末民變和元政府在諸地統治終結,僅餘數地舉辦[2]

明清鄉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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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稱與慣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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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省省城貢院」舉行,因許多南方諸行省生員寄籍直隸順天府,報考鄉試,準備中舉後直接留在京師參加會試,以免舟車勞頓。因為這樣的生員非常多,故學界特別稱順天鄉試為「北闈」。北闈第一名解元,按慣例須為本地(京師順天府,今北京市)人,俗稱「北元」;南方各省籍的人,考中第二名也稱「元」,為「南元[4]

考試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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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鄉試,每三年舉行一次,考期在年的秋八月,又稱「秋闈」,為正科。清代,遇新皇帝登基大婚、壽誕、慶典等加科,為恩科。考三場,每場三日。

監考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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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試由朝廷選派翰林內閣學士赴各省充任正副主考官,主持鄉試,試《四書》、《五經》、策問八股文等,各朝所試科目有所不同。各省的學政是不能主持鄉試的,學政負責主持院試,選拔秀才,並督察府、縣的學官。

考試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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鄉試皇帝欽命的主考官主持,凡屬本省諸生貢生監生等,包括未仕者、任官未入流之生員)經科試合格,均准應試,但有過失而罷黜的官吏、街頭藝人妓院之人、丁憂(父母喪事未滿三年的),均不准應試。

明清鄉試資格考試:

  • 科考又稱科舉、科試、小試、道試、院試、台試、正考等,應試者只有通過科考,方能參加鄉試,科考被錄取稱「錄科」。不晚於正統元年(1436年)開始兩京設提學御史,各省設提學僉事,開始科考。 科考發案置六等,而取一二等應試。歲考廢弛後,以科考補廩生膳生、給賞、入學。
  • 遺才,錄取稱「錄遺」。因為境域遼闊,交通不便、因丁憂、患病等未參加科考者等。正德二年出現。
  • 大收,又稱「大考」、大校,通常是臨場收考科考、遺才所不收錄的士子。萬曆時出現。

考試方式:

  • 吊考,又稱「吊試」、「調考」,指提學官居一城(常為府城)而調附近生員赴考。常用於歲考。
  • 類考,或稱「匯考」。州、縣生儒人等由提調官,通常是知州、知縣負責預先考選。「縣考送府,府考送道,不送則不得進。」提學官掌握最終考送權。常用於科試。
  • 截考:提學官將最終考送權亦委之地方有司官,由其直接考定送鄉闈,而不再經提學官覆試。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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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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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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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紅樓夢》第一回:「且喜明歲正當大比,兄宜作速入都,春闈一戰,方不負兄之所學也。」
  2. ^ 2.0 2.1 2.2 李治安. 《元代乡试新探》. 南開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天津市: 南開大學). 1999, (2008年第1期): 1001–4667.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1) (簡體中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3. ^ 劉海峰. 《中国科举史上的最后一科乡试》. 廈門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 (福建省廈門市: 廈門大學). 2003, (2003年第5期): 21–26. ISSN 0438-0460. (原始內容存檔於2020-10-08) (簡體中文). 頁面存檔備份,存於互聯網檔案館
  4. ^ 清稗類鈔》考試類:「乾隆辛卯,高宗以解元文甚不佳,移第三,以南元為第一。發卷出,奏事太監曹某奏稱:『順天鄉榜向以順天人置等一。』乃易還之。」

延伸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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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維基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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