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俄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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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东三省自治政府与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政府之协定六条,简称奉俄协定,订立于1924年9月20日,是以奉系军阀张作霖为首之东三省政府和苏联政府之间缔结签订以中东铁路(又称为东支铁路或中国东北铁路)有关之协定。

概述[编辑]

1924年5月,中华民国北京政府苏联两国互换恢复外交关系的协议,中东铁路之权利得到确认。不过,东三省张作霖政权不满其相关协议,在未取得中华民国北京政府同意,于1924年9月20日于奉天(今沈阳)签署奉俄协定。协议内容重新确认苏联于俄罗斯帝国时期持有中东铁路权利之权益,以及谈判铁路之管理营运。然而,海外铁路原本是帝国主义资产,与原来共产主义和社会主义苏联一直以来之倡导不一致。此外,虽然从1925年起开始界定中苏边境线之工作,因为翌年中国国民革命军北伐而中止。1925年3月,苏联成功地使中方同意将《奉俄协定》追认为《中俄协定》之附件,但是最终落实仅凭《中俄协定》无法获取之中东铁路权益。[1]4月9日,苏联发布执行第九十四号命令,被中华民国视为越权行为,中华民国方面反弹。该协议是从1929年张作霖死后、成为继承人的张学良试图以违反协定为理由,试行以实力从苏联回收从铁路权益起,已被破坏。

内容[编辑]

奉俄协定,协议确定中东铁路地区之管理和运作体系,得出结论大意如下:

“……

第一条 中国东省铁路

……

(六)本铁路设董事会为决策机关,置理事十人,由中国委派五人,由苏联委派五人。

中国派华理事一人为理事长兼督办,苏联政府派苏联理事一人为苏联理事兼会办。理事会之法定人数,以七人为至少之数。……

(七)本铁路设监事会,由监事五人组织之,其中监事二人由中国委派,其余三人由苏联政府委派,监事长,由华监事中选举之。

(八)本铁路设管理局局长一人,由苏联人充任,副局长二人,中国苏联各一,均由理事会委派由各该政府核办。

局长及副局长之职权,由理事会规定之。

……”

参考文献[编辑]

  1. ^ 黄定天:〈从《中俄协定》到《苏日协定》——1924 年前后苏联的对华对日外交〉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