弹性工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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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性工时(英语:Flextime、Flexible working hours),是弹性利用正常工作时间的概念,为一种可变动性工作时间表,有别于需要员工朝九晚五的制式化传统工作时间。在弹性工时下,一天中有一个核心时段(大约是总工时/工作日中的百分之五十)要求员工一定要在其工作岗位上,在雇主或主管所期望的每日总工时不变之基础下,员工可以选择何时上下班,依其需求弹性调整(提早或延后)其工作时间,但须完成必要之工作。

起源[编辑]

弹性工时制度起源于最早出现于西德,1950年代至1960年代处于经济奇迹时期,德国经济学家因此提出弹性工时制,其目的是为了使家庭主妇投入职场,消除劳工短缺问题,为了吸引妇女投身经济社会,Christel Kaemerer建议企业允许员工在不影响工作情况下,自由选择符合自己的工作时间,使妇女能兼顾家庭事务与工作。此外,也帮助员工避免因交通高峰时段而造成的迟到问题。

弹性工时之分类[编辑]

弹性工作时间则顾名思义是员工自由选择上下班时间,但仍需要达到规定之每日工作时间。使用弹性工时制的企业,其员工每日工作时间可分为三部分:上班弹性工作时间、核心工作时间、下班弹性工作时间。而核心工作时段是指每日有固定某几个小时所有员工皆必须在工作单位场所上班的时间。

可将核心时间分成三类:

  1. 一段核心时间制:上下班时间采弹性设计,但中间是固定之核心时间。
  2. 二段核心时间制:核心时间分成前后两段,弹性时间除了上下班时间外, 亦增加两段核心时间中间的弹性时段。
  3. 无核心时间制:没有任何上下班时间之限制,只要能完成每日之工作内容即可。

台湾弹性工时之应用[编辑]

弹性工时并非正式的中华民国法律用语,但多被用来指称《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第二、第三项及第三十条之一中正常工时的弹性制度,但观念偏向变形工时。由于国内学界对于弹性工时概念未有统一解释,因此常将弹性工时与变形工时相互混淆。虽然变形工时不等于弹性工时,但变形工时与弹性工时皆隶属于弹性化工时。

变形工时和弹性工时的差异

形式的差异[编辑]

变形工时是劳工在一定期间内在总工作时间不变的基础下,雇主可以因业务或其他因素,将劳工在这段期间内的某几日工时分配至其他工作日,然而在这一定时数内的工时视为正常工时,雇主不需特别发给加班费。而弹性工时则是虽然每天工作时仍旧固定,但是大家不会同时上下班,且在一定范围内劳工可以自行决定何时上班、下班,目前较常见的是劳工可自行决定在早上八点至九点间打卡,然后工作满八小时后即可下班。

法律规范的差异[编辑]

两者虽然都是在弹性地运用工作时间,对劳工之利害却有天壤之别。 变形工时对老板有百利而无一害,劳工却要长时间工作并损失加班费,所以法律对此有明确的规定,以免雇主过度压榨劳工。而弹性工时对劳工则有利无害,因为每天上班时间并未增加,而劳工可依自己需要在雇主同意下自行调整上下班时间,当然是有利无害。所以,现行法中对弹性工时制并无任何规定,其实也无须规定。以下就只针对变形工时的相关规定作简介。台湾正常工时定义,根据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工正常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八小时,每周不得超过四十小时。[1]

  • 2周弹性工时:根据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需先经过工会/劳资会议同意,劳工可以将两周内两个工作日的正常工作时间分配于其他工作日。分配的工作时数到其他工作日不可超过两个小时,也就是每日正常工时不得超过十小时,且每周正常工作时间不可超过四十八小时。
  • 4周弹性工时:根据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之一第一项规定,需先经过工会/劳资会议同意,劳工每日正常工作时间不可超过十小时且加总延长工作时间不可超过十二小时。此外,每二周内至少应有二日例假,每四周内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应有八日。
  • 8周弹性工时:根据劳动基准法第三十条第三项规定,需先经过工会/劳资会议同意,劳工可以自行分配八周内的正常工时,值得注意的是每日总工作时间不可超过八小时,且每周总工作时间不可超过四十八小时。

弹性工时之优缺点[编辑]

优点[编辑]

  • 可减少员工旷职与迟到率。
  • 让员工将其工时配合大众交通工具时间,以避开高峰时段交通堵塞的情况,不需要有迟到的心理压力。
  • 由于自行选择工作时段,可使员工对自己的工作更有责任感。
  • 员工间可以透过协调上下班时间,进而建立团队精神。
  • 可提高员工生产力与工作效率。由于员工自行调整精神状况最佳的时间工作,因此员工生产力高,也提升了员工工作效率。
  • 员工可依据自己的生活节奏工作,因此可降低工作心理压力,藉以促进员工身心健康,增加工作满足感。
  • 办公室值班时间延长,企业形象增加。
  • 有利员工处理家庭事务,达成工作与家庭生活的平衡。

缺点[编辑]

  • 员工在早到或晚退的工作时段里绩效低落。(例如:无人监督而怠惰或找不到工作伙伴而无法使工作继续进行)
  • 上下班弹性工作时间,主管管理员工困难,增加管理者工作负担。
  • 无法适用于所有的工作,具有特殊技能或专业知识的员工可能不适用弹性工时。例如:医疗行业,倘若此类员工在正常工作时间不在工作岗位,可能造成问题难以解决。
  • 如果没有妥善分配工作与生活,反而容易陷入工作枷锁。
  • 当有工作需要时,可能找不到最适当的人选。

参考资料[编辑]

  1. ^ 勞動基準法第30條. 劳动部劳动法令查询系统. [2017-01-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1-05).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