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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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锡山
 中华民国第18任立法院秘书长
任期
1999年3月1日—2016年1月31日
立法院院长王金平
前任刘碧良
继任林志嘉
个人资料
性别
出生 (1962-03-17) 1962年3月17日62岁)
台湾彰化县
国籍 中华民国
政党无党籍(2001年-)
其他政党中国国民党 中国国民党
(1985年-2001年[1]
配偶刘馨慰
经历

林锡山(1962年3月17日),中华民国彰化县出身政治人物,曾为中国国民党籍。曾任立法院秘书长立法委员

政治生涯[编辑]

立法委员时期[编辑]

曾代表中国国民党彰化县选区当选为第一届第六次增额立法委员及第二、三届立法委员[2]1998年立法委员选举竞选连任,但未当选[3]

立法院秘书长[编辑]

1999年3月1日至2016年1月31日,担任立法院秘书长[4],前后长达近17年,为立法院在台湾全面改选后任期最久的一位。

争议与官司[编辑]

监察院抽查[编辑]

林锡山的财产申报资料被监察院抽查发现涉嫌违反公务人员服务法第13条“公务员持股不得超过百分之十”规定而被调查,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审理后被判申诫[5]

侦查[编辑]

  • 2016年1月20日,林锡山因涉嫌护航网远科技公司取得2亿多元标案,再透过白手套索取上千万元回扣,移送台北地检署复讯,经检察官讯后认有串证之虞,向法院声请羁押禁见,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羁押禁见[6][7]
  • 2016年3月14日,台北地检署声请延长羁押林锡山,台北地方法院裁定延长羁押禁见2个月。

一审[编辑]

  • 2016年5月2日,台北地检署侦查终结,依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3款之收取回扣罪(2罪)、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之对于违背职务之行为收受贿赂罪、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洗钱防制法第11条第1项之洗钱罪将林锡山提起公诉,请法院审酌被告林锡山身为中央民意机关幕僚长,官居要职,本应廉洁自守,竟滥用其决策立院资讯采购案之机会上下其手,从中索取回扣收受贿赂,所为败坏官箴,不仅严重影响正当厂商参标意愿,而立院资讯采购之招标、履约之品质亦令人忧虑。再者,其规避诚实申报财产义务及逃避侦查机关对其财产来源之追查,未据实说明之可疑财产金额巨大,不但严重破坏阳光法案要求之公务员诚实申报财产义务而使之形同具文,更严重戕害国民对于高阶政务官廉洁性之信赖,应请从重量刑,以正官箴,并儆效尤。然被告林锡山业于侦查中坦承收取现金回扣等事实,就收受回扣部分并自动缴交犯罪所得新台币3,950万元,足认其尚有悔意,就此部分请审酌被告林锡山犯罪情状、动机及犯后态度等一切情状,量处适当之刑,并予宣告禠夺公权。移审法院后,5月3日凌晨台北地方法院裁定继续羁押禁见。2018年2月9日,台湾高等法院裁定新台币5,000万元交保,并限制住居、出境、出海。
  • 2017年5月5日,台北地方法院一审依收受回扣、图利、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判林锡山16年徒刑,褫夺公权6年,不法所得与不明财产均没收,洗钱部分则获判无罪,全案可上诉[8]

二审[编辑]

  • 2018年3月29日,台湾高等法院二审依公务员收取回扣罪、财产来源不明罪及洗钱罪,改判林锡山15年徒刑,褫夺公权5年,并没收新台币2.4亿元。
  • 2018年12月24日,监察院以9票赞成、0票反对通过弹劾立法院前秘书长林锡山,移送公务员惩戒委员会处理。

三审、更一审[编辑]

  • 2019年7月11日,最高法院撤销“凭证更新案”收贿新台币300万元一案的判决,发回高院更审,另7个不违背职务收贿罪、财产来源不明罪、2个洗钱罪驳回上诉,林锡山共判刑36年,后再由检方声请定应执行刑,也已通知检方启动防逃机制。然而最高法院指出,因为原判决针对“凭证更新案”对林锡山、陈露生的有利证据调查未尽,认定稍嫌速断,因此撤销此部分,发回更审。
  • 2019年7月19日,林锡山前往台北地检署第二办公室报到,开始入监服刑[9]
  • 2019年9月2日,高等法院裁定林锡山在网远科技公司一案应执行13年徒刑。
  • 2023年11月,由于林锡山在网远科技公司一案依7个违反贪污治罪条例不违背职务收贿罪、2个洗钱罪及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判刑13年,以及在“凭证更新案”依收贿罪被判刑4年8月定谳,检方声请定应执行期;对此高等法院裁定合并执行13年8月[10][11]

参考资料[编辑]

中华民国 中华民国政府职务
中华民国立法院
前任:
刘碧良
立法院秘书长
第四、五、六、七、八届
1999年3月1日-2016年1月31日
继任:
林志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