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程序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立法程序是指立法机关在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文件时,所遵守的法律和步骤。

法案提出[编辑]

多数国家都将政府提案与议员提案分开,通常政府的提案较易通过。在中华民国,政府的提案来自于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监察院,至于议员的提案只要一人提案、十五人附议即可提出。

委员会审查[编辑]

法案在送到院会审议之前,必先送交到委员会审议。委员会不仅能修改法案的内容,形同掌握法案的关键权利。然而各国程序不一,像英国是先总辩论再送交委员会,中华民国立法院则于首读后送交委员会审议。

总辩论[编辑]

经委员会审议的法案就会送到院会二读。委员会可将原案送交院会审议,亦可先予修改。二读时,每位议员都可以就法案的基本原则发言,或提出修正案。二读通过的法案大多都可获通过并成为法律。中华民国立法院二读时会逐条审议法案的条文。

通过[编辑]

经辩论及表决修正案后,法案就会送交三读。三读时,议题仅为是否照案通过,若获得表决通过则该项法案就成为法律。在中华民国立法院,三读由院会议全体立委表决。

联席委员会(仅限于两院制国家)[编辑]

在很多两院制国家,对下院通过的法案,上院只有提出修正案或延搁法案生效的权力。然而在某些两院制国家(如美国),两院权力大致相等,故法案须同时获得两院通过;两院如无法对法案达成共识,必须协商以消除歧见(Iron Out),故联席委员会有时也称作第三院(The Third House of Congress)。

法案生效[编辑]

法案经立法机关通过者,经国家元首签署、公布,便成为法律。内阁制国家的元首一般不会否决法案,然而总统制国家的元首一般有权否决法案。中华民国也有覆议的规定,如经全体立法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覆议维持原案,行政院长应接受决议;立法院通过的法案,如无覆议,则由总统在十日之内公布实施。

参见[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