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院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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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院会议,又称考试院院会,为《考试院组织法》第7条所规定设立[1],由考试院院长考试院副院长考试委员考选部部长、铨叙部部长、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公务人员退休抚恤基金监理委员会主任委员组成,以考试院院长为主席。考试院院长因事不能出席时,由考试院副院长代理主席。考试院院长及考试院副院长均因事不能出席时,由出席人员互推其中一位考试委员代理主席。考试院会议以过半数之出席为法定人数。考试院的政策及有关重大事项,都需经过考试院会议讨论决定。

考试院会议议决以下事项:

  1. 关于考铨政策之决定。
  2. 关于考试院施政纲领、年度施政计划及概算。
  3. 关于向立法院提出之法律案。
  4. 关于院部会发布及应由院核准之重要规程、规则、细则、办法、纲要、标准、准则及事例。
  5. 关于举行考试与典(主)试委员长人选之决定。
  6. 关于院部会间共同事项。
  7. 出席人员有关考铨事项之提案。
  8. 其他有关考铨重要事项。

考试院会议原则上每星期四举行,考试院院长或其他应出席人员三分之一以上认为有必要时,得停止举行会议、改开秘密会议或召集临时会议。

组成官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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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考试院组织法》第7条、《考试院会议规则》第2条,考试院会议的成员为:

列席官员[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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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考试院会议规则》第2条,考试院院长得邀请或指定有关官员列席考试院会议。

  • 考试院秘书长
  • 考试院副秘书长
  • 考选部政务次长
  • 考选部常务次长
  • 铨叙部政务次长
  • 考选部常务次长
  •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政务副主任委员
  • 公务人员保障暨培训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委员
  • 其他经考试院院院长邀请或指定之其他相关官员

议事方式[编辑]

考试院会议原则上采用多数决。提案应有2人以上之附议,且经出席人员过半数之决议行之;可否同数时取决于主席。出席人员对于表决结果有疑问时,得经出席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同意,提请 主席重行表决,但以一次为限。

参考文献[编辑]

  1. ^ 考試院組織法§7-全國法規資料庫. [2021-01-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29). 

外部链接[编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