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市区 (捷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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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克共和国自治市区(捷克语:Městská část或者městský obvod)是立宪市(即有权设立自己的宪章的城市)按照1990年的捷克共和国地方法设置的自治分区。除自治市区以外,捷克首都布拉格另外分十个县级区(obvod),这些区是1960年的捷克行政区划法定义的。 1990年前,布拉格的县级区都有相当于县政府的区级人民委员会。从1990年起,布拉格的县级区没有任何相应的地方政府机构。不过,一些捷克中央政府的部门(比如县级法院检察院,捷克税务局布拉格分局的办事处等)依然延续按1990年前的县级区的分布。 自治市区在某种程度上相当于自治地方,即捷克的基本行政区划单位:有类似的自治机构,包括区政府、区代表大会、区长;较大的市区也设置区常务委员会。跟地方一样,自治市区可定义本区的区徽和区旗。然而,跟自治地方相比,自治区的职责比较有限,而且职责和版图都是由所属立宪市通过宪章自由设置的。与此相反,自治地方的版图和职责是由捷克国会通过的法律制定的。自治地方只能由一个或几个整个地籍区组成,而自治市区不受这种限制。 设区城市未必全部分区,比如利贝雷茨奥帕瓦的部分地区直接由市政厅管辖。 自治市区不是独立法人,是所属城市的组织单位而已,以城市的名义办事。自治市区不能颁布自己的法规,也不能通过城市的宪章受到颁布法规的职能。[1]

捷克各个城市的分区情况[编辑]

  • 布拉格:2002年以来,布拉格市宪章定义了57个自治市区。其中10个区是原来的县级区或者其核心部分(即布拉格1—10区),这些区的政府都在本自治市区执行扩大职责(比如登记结婚,颁发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等)。另外有12个新设立的扩大职责区(名称延续以前县级区的序列,即布拉格11—22区)和35个普通自治市区(名称以本来的的地方为准,比如布拉格-贝特罗维采,Praha-Petrovice)。许多位于布拉格市中心的地籍区分成几个板块,由不同的自治市区管辖。
  • 布尔诺:自1990年分29个自治市区,许多地籍区分给几个不同的自治市区管辖。
  • 俄斯特拉发:自1994年分23个自治市区,自治市区不跨越地籍区边界。
  • 皮尔森: 分10个阿拉伯数字的区,大多数另外在名称列入地名(例如皮尔森7区—拉德齐采 Plzeň 7-Radčice),三个只有数字(包括皮尔森1区)。
  • 利贝雷茨:有唯一的自治市区,尼斯河畔弗拉季斯拉维采(Vratislavice nad Nisou)。城市的余下地区直接由市政厅管辖。
  • 拉贝河畔乌斯季:分4个市区。
  • 帕尔杜比采:分8个用罗马数字命名的市区(帕尔杜比采I—帕尔杜比采VIII)。
  • 奥帕瓦:分8个市区,市中心直接由市政厅管辖。

捷克剩下的18个立宪市不设自治市区。兹林的部分市民曾要求设置自治市区,但此提案当时没有获得大多数市代表的支持。[2]

引文[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Hana Bezděková: Statutární města z hlediska výkonu a kompetencí veřejné správy 互联网档案馆存档,存档日期2016-03-05., bakalářská práce, Univerzita Tomáše Bati ve Zlíně, Fakulta managementu a ekonomiky, 2012
  2. ^ Milan Libiger: Městské části ve Zlíně pravomoci nezískají, zůstalo jen u plánů a slibů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iDnes.cz, 27. 6.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