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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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
Game Software Rating Regulations
状态:施行中
原名电脑软体分级办法
施行日期电脑软体分级办法:2007年1月6日
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2012年5月29日
修正次数6
最新修正2019年5月23日
法规类别
母法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行政类
经济部
工业目
参考文献
所有条文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
沿革法规沿革
相关资讯
相关法规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
重要记事
  • 2006年7月6日经济部发布,发布后六个月施行
  • 2012年5月29日经济部修正发布名称,当日施行

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是现行中华民国法律中针对电脑游戏和其他娱乐软件进行分级而颁布的法规。

法规简介[编辑]

沿革[编辑]

2006年7月6日中华民国经济部订定发布《电脑软体分级办法》,于2009年6月5日与2011年4月13日各修正发布一次。因应时代的变迁与需求,2011年4月13日将原名改为《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变更的内容主要是将原先的普通级保护级辅导级限制级增加为五个等级,由辅导级再划分为辅12级辅15级,并于2012年5月29日公告实施,必须在2013年1月1日前改善[1]

增订内容[编辑]

为了管理“棋牌益智及娱乐类的电脑软体”,《游戏软体分级管理办法》增订第8条第2项,其限制内容包含以模拟之麻将、扑克、骰子、钢珠、跑马或轮盘或以小玛琍、拉霸、水果盘之图像连线游戏为内容之电脑软件。

相关法规与主管机关[编辑]

《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

2004年4月26日行政院新闻局订定发布之《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系依《儿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电脑网路应予分级”规定订定,并于2006年2月22日随业务移交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2011年11月30日《儿童及少年福利法》修正为《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时已删除第二十七条规定,故《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已失其法律授权依据,应依《中央法规标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法规因有关法规之废止或修正致失其依据,而无单独施行之必要者”规定废止。2012年6月13日,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发布废止《电脑网路内容分级处理办法》。

分级标志[编辑]

标志 代表意义及判断标准[注 2] 备注
任何年龄皆得使用。
游戏软件之内容无后四条描述之情形者,列为普遍级。
裸眼3D不适合6岁以下儿童使用。
因此在任天堂3DS中,支持裸眼3D的游戏软件不会归此分级。
六岁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1. 暴力:可爱人物打斗或未描述角色伤亡细节之攻击等而无血腥画面。
  2. 其他描述对未满六岁人之行为或心理有不良影响之虞者。

前项第二款之游戏软件,其内容符合辅十二级、辅十五级或限级之规定者,应依各该规定分级。

十二岁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1. 性:游戏角色穿着凸显性特征之服饰或装扮但不涉及性暗示;具教育性或医学性之裸露画面。
  2. 暴力、恐怖:有打斗、攻击等未达血腥之画面或有轻微恐怖之画面。
  3. 不当言语:一般不雅但无不良隐喻之言语。
  4. 恋爱交友:游戏设计促使用户虚拟恋爱或结婚。
  5. 未使用虚拟游戏币进行游戏,或游戏结果亦不直接影响虚拟币增减之牌类及益智娱乐类游戏软件。
  6. 其他描述对未满十二岁人之行为或心理有不良影响之虞。

前项第四款之游戏软件,其内容符合辅十五级或限级之规定者,应依各该规定分级。

十五岁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1. 性:女性裸露上半身、背面或远处全裸、经过处理之裸露画面或以图像、文字、影像及语音表达轻微性暗示等描述。
  2. 暴力、恐怖:攻击、杀戮等血腥或恐怖画面,未令人产生残虐印象。
  3. 烟酒:引诱使用烟酒之画面或情节。
  4. 不当言语:出现粗鄙文字、言语或对白。
  5. 反社会性:有描述前条第五款以外之犯罪或不当行为,但不致引发儿童及少年模仿。
  6. 使用虚拟游戏币进行游戏,且游戏结果会直接影响虚拟游戏币增减之棋奕类、牌类及益智娱乐类游戏软件。
  7. 其他描述对未满十五岁人之行为或心理有不良影响之虞。
十八岁以上之人始得使用。
  1. 性:全裸画面或以图像、文字、影像及语音表达具体性暗示等描述。
  2. 暴力、恐怖:涉及人或角色被杀害之攻击、杀戮等血腥、残暴或恐怖画面,令人产生残虐印象。
  3. 毒品:使用毒品之画面或情节。
  4. 不当言语:多次出现粗鄙或仇恨性文字、言语或对白。
  5. 反社会性:描述抢劫、绑架、自伤、自杀等犯罪或不当行为且易引发儿童及少年模仿。
  6. 其他描述对未满十八岁人之行为或心理有不良影响之虞。

禁止表现之内容[编辑]

除述及项目外,任何违反法律强制或禁止规定者亦不得为游戏软件内容
分级情节 范例
以猥亵方式具体描述性器官或渲染性交之画面。 例如:煽情暴露或具体描述性器官,抚摸性器官或具体描述性器官接合身体部位等在客观上,足以刺激或满足性欲,其内容可与性器官性行为及性文化之描绘与论述联结,并须以引起普通一般人羞耻或厌恶感而侵害性的道德感情,有碍于社会风化者。
脱离常轨之性交。 例:与动物儿童性交或奸尸等不合乎常轨的性交方式。
性暴力、性虐待之表现。 例:强制性交多人性交捆绑滴蜡烛、皮鞭、手铐或其他淫具之使用。
违背伦常性交之表现 例:兄妹、母子、叔侄、姨侄间之违背伦常性交等。
烟酒,毒品 赞赏、肯定、教导非法使用或制造毒品。 例:游戏内容详细说明或教导毒品原料栽种、制作,并鼓励制作、施用毒品。
反社会性 教导自杀、杀人之犯罪细节,或教导制作炸药、炸弹等禁止持有之危险物品。 例:教导自杀方式、详细描述杀人的残虐手法、过程。或完整描述炸弹制作原料、方式,教导人制作或用以伤害他人等危险行为。
棋牌益智及娱乐 使用现金进行赌博。 例:提供玩家将其赢得之虚拟游戏币转换为现金或其他通用货币。

参见[编辑]

注释[编辑]

  1. ^ 民国108年(2019年)将第二点修正提升至辅导级,并拆分为辅十二级、辅十五级两种判断情形。
  2. ^ 游戏软件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即符合。

参考文献[编辑]

  1. ^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数码游戏产业自律推动委员会. [2019-03-3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2-19) (中文(台湾)).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