饶戈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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饶戈平(1948年),先后毕业于黑龙江大学哲学系和北京大学法律系研究生,现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他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言论经常引起争议。

部分言论[编辑]

饶戈平认为香港不可以迟迟不就《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更提出以其他方式落实,包括将中国内地《国家安全法》引进香港试行,或由中央政府制订暂时适用香港的安全法[1]。前立法会主席曾钰成对此言论感到“诧异”,认为与《基本法》的规定不相符;泛民主派批评破坏“一国两制”。香港保安局就说特区有宪制责任为基本法二十三条立法,但现时工作重点是处理各项民生和社会议题,未有计划就二十三条立法[1]

他称基本法第二十三条被妖魔化、污名化,认为国家安全人权不应对立,并重申二十三条立法不应再拖延,不应选择性实施基本法中的条文,例如有关普选的第四十五条因为喜欢就实施,不喜欢第二十三条就被“永远打入冷宫”[2],认为第二十三条是宪制性义务,“应该要完成,没有讨论余地”[3]

他指出中央管治权并不只限外交和国防,而是广泛的、多方面的,包括对特区政制发展最终决定权、对特首的指令权和决定全国性法律在特区适用的权力等,而这些都是宪法和基本法赋予的宪制性权力,而不是某些人说的“干预”高度自治。他亦形容香港是世界上“罕见的国家安全不设防地区”,部分激进分子鼓吹分离,外部势力干预,认为香港及早完成国家安全立法迫在眉睫,拖得愈久,代价愈大,国家直接介入的可能性也愈显得必要。[4][5]

饶戈平指出如果香港的“两制”渐行渐远,或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事而特区政府又无力处理危机,中央政府就会行使宪制权力出手干预和调整对港政策[6][7]

另外,饶戈平称香港大多数根源来自中国内地,并没有形成“香港民族”,故香港没有自决的地位,也没有公投的权利。他也指出部分人依据《国际法》主张港独自决,在法理上不能成立,香港不能以公投为名决定香港的命运。即使公投,也须由全国数十亿人民公投决定,不可仅由香港人公投决定,因为“香港是中国的香港,港独人士无权剥夺全国人民的政治权利”。他最后指提倡港独者“害国害港害人,只会留下遭人耻笑的历史纪录”[8]

著作[编辑]

  • 《条约在香港的适用问题研究》(合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9年。
  • 《国际法》(主编)(全国法律硕士统编教材),法律出版社,2005年。
  • 《全球化进程中的国际组织》(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
  • 《国际组织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
  • 《“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法律透视》人民出版社, 1991
  • 《关于国际组织和国际组织法中的几个问题》,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 《有关联合国大会改革的几种建议》,北京语言学院出版社1996
  • 《帝国主义侵华简史》(合著) 黄山书社 1986年
  • 《国际法》(主编) 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9年
  • 《论香港基本法的三年实践》(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0年
  • 《国际组织通览 》(主编) 出版日期:世界知识出版社 2004年 ISBN:7501221340

参考资料[编辑]

  1. ^ 1.0 1.1 二十三條遲遲未立法 饒戈平倡國安法在港試用. am730. 2014-04-07 [2014-04-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2. ^ 饒戈平倡人大常委會自我完善釋法程序 重啟改政須更成熟條件. 香港01. 2017-04-28. 
  3. ^ 饒戈平:二十三條立法沒有討論餘地. 星岛日报. 2017-11-18 [2018-0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30). 
  4. ^ 饒戈平:香港及早完成國家安全立法迫在眉睫. 明报. 2020-03-29 [2020-03-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30). 
  5. ^ 北京護法撰文警告:越遲完成國家安全立法 付出代價會越大. 苹果日报. 2020-03-29 [2020-03-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3-29). 
  6. ^ 饒戈平:若兩制漸行漸遠威脅國家安全 中央會行使憲制權力干預. 香港01. 2017-04-30. 
  7. ^ 饒戈平:倘港危及主權 不排除京干預. 明报. 2017-05-01 [2018-0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1-30). 
  8. ^ 饒戈平斥港獨者剝奪同胞政治權利:須由全中國14億人公投決定. 苹果日报 (香港). 2017-11-17 [2018-01-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