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基百科讨论:命名常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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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美国城市等的命名问题[编辑]

现行地名命名规定为“当存在有多个同名地名时:使用国家名称作为消歧义关键词;如若在同一国家有同名地名,则使用能够区分的最上级行政区划名作为消歧义关键词”。但是美国相当数量的城市违反了这一规定,例如乌纳拉斯卡没有歧义,却加上了“阿拉斯加州”的消歧义括号;美国明明只有一个温哥华,但是温哥华 (华盛顿州)却没有命名为温哥华 (美国)。这个问题应当如何解决?注意,与英语不同,中文语境美国城市没那么经常带州名。--John Smith Ri留言2023年12月31日 (日) 13:44 (UTC)[回复]

认同“乌纳拉斯卡”不需要消歧义;
认为“温哥华 (华盛顿州)”不需要改名,因为地球上只有美国有华盛顿州,因此“(华盛顿州)”已经有足够独特性。📕📙📒📗📘📚📖强烈抗议维基基金会无理封禁中维管理员 2024年1月1日 (一) 18:00 (UTC)[回复]
对“温哥华”,我第一下想到的是加拿大那个。至于“温哥华 (华盛顿州)”,美国别的州确定没有别的温哥华?如果没有别的,那倒是可以改成温哥华(美国)--超级核潜艇留言2024年1月17日 (三) 06:46 (UTC)[回复]

调整命名常规架构[编辑]

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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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拟议:

  1. 将《命名常规》中的“命名一致性”与“中文用词差异的处理:先到先得”章节提升至与“命名原则”与“主要命名惯例”章节相同的层级,并
  2. 将“中文用词差异的处理:先到先得”章节的名称更改为“先到先得”。

两个章节将维持置于“命名原则”与“主要命名惯例”章节之后、“使用外文命名时的专门要求”章节之前。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29日 (五) 15:40 (UTC)[回复]

原因?以及提升层级之后地位如何?目前三个h3:原则、惯例、外文标题。原则优先于惯例,外文乃论外不计,新的两个h3地位又应该放在什么位置?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2月29日 (五) 17:10 (UTC)[回复]
这似乎不只是单纯的“调整架构”,而涉及命名原则优先程度认定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3年12月29日 (五) 22:52 (UTC)[回复]
@魔琴Ericliu1912
  1. 这样做是因为“命名一致性”与“先到先得”均不属于以名字本身的特质作为判断是否使用的条件,并不适宜与其他以名字本身的特质作为判断是否使用的条件“主要命名惯例”放在同一类别下考量。
  2. 如我上方所言,两个章节将维持置于“命名原则”与“主要命名惯例”章节之后、“使用外文命名时的专门要求”章节之前。由于在现时的铺排下“主要命名惯例”章节作为置于“命名原则”章节之后的章节优先性较“命名原则”章节为低,因此应该将“命名一致性”与“中文用词差异的处理:先到先得”章节的优先性理解为较“命名原则”与“主要命名惯例”章节为低。
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04:13 (UTC)[回复]
@Sanmosa有点抽象,我感觉说,惯例有和其他条目保持一致,似乎没什么问题?能不能指出目前的版本出现了什么问题?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3:22 (UTC)[回复]
首先,我强烈不建议任何人在增修方针指引方面引用“没坏就不要修”论述
@魔琴或许我用另一种方式解释第一点:
  • “命名原则”与(除“命名一致性”与“先到先得”外的)“主要命名惯例”都是以被或未被使用的名称本身出发的,而只有需要判断哪个名称符合更多的命名原则与惯例的情况下,才需要拿该被或未被使用的名称来与其他名称比较(比如X主题可能合适的名称有A、B与C,我要判断A是否符合某个命名原则与惯例的时候,这个判断不会受其他名称影响)。
  • 然而,“命名一致性”与“先到先得”是以被或未被使用的名称以外的名称出发的,我要判断一个名称本身是否符合“命名一致性”或“先到先得”的规矩本身就需要依靠其他名称的特质(比如X主题可能合适的名称有A、B与C,我要判断A是否符合“命名一致性”的时候,我需要看与X主题同类的主题的现行命名,而我要判断A是否符合“先到先得”的时候,我需要看B与C是否曾被使用,以及它们的启用时间)。
我认为需要依靠其他名称的特质进行判断的条件不能作为主要条件,而只能作为辅助条件,因为判断某主题的条目应使用的名称的主要条件应该要有办法进行单独验证。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0日 (六) 14:19 (UTC)[回复]
如果指出问题所在能更好地明白您的修改意图。我还是不太明白您的解释,命名惯例只是“一般情况下应遵守”,应该没什么分层级的必要?可以理解为均为辅助条件?还是等等其他人的意见。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3年12月30日 (六) 15:38 (UTC)[回复]
我的意思是:
  1. 我应该能够在无须同时考虑其他并存的名称的情况下,判断一个名称与某个命名原则或主要命名惯例是否契合,这类的命名原则或主要命名惯例应该被视为主要的判断条件。
  2. 然而,“命名一致性”与“先到先得”并不符合前述的特质,因此它们不应被视为主要的判断条件,而应该被视为辅助性质的判断条件。
主要的判断条件(主要条件)与辅助性质的判断条件(辅助条件)的分别在于:
  1. 在主要条件与辅助条件并不冲突的情况下,辅助条件进一步完善主要条件所确立的名称;
  2. 在主要条件与辅助条件冲突的情况下,主要条件获优先考虑。
现存的问题是:
  1. (虽然我个人重视“命名一致性”,但)“命名一致性”近日有被过度执行的情况。“命名一致性”是为了便利维护才设立的,不应该反过来干扰维护。
  2. 虽然“先到先得”条文本身有规定“若存在符合名从主人惯例的名称,‘先到先得’的规则不适用”,但有些时候“先到先得”名称与“名从主人”名称会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地区词关系,这导致了有些时候用户依据“名从主人”规则调整条目名称的时候会被其他用户以“先到先得”为由回退并指责为“地区词破坏”。
因此我才会建议调低“命名一致性”与“先到先得”在命名常规中的优先性。
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3年12月31日 (日) 03:12 (UTC)[回复]
7日内无新留言,依例公示7日。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3:23 (UTC)[回复]
个人觉得这里不适合用沉默共识,建议多ping点人来问问看。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7日 (日) 06:48 (UTC)[回复]
同意魔琴的说法。事关重大,建议取得积极共识,而非消极共识。个人的看法是,可以另辟一章“其他命名惯例”,放置上面提到的两种辅助性命名原则。——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8日 (一) 13:00 (UTC)[回复]
有道理,已撤下公示。我认为Ericliu1912的方案也可行。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8日 (一) 13:35 (UTC)[回复]
@魔琴你怎样看Ericliu1912的方案?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9日 (二) 13:36 (UTC)[回复]
没什么意见( ——魔琴 留言 贡献 新手2023计划 ] 2024年1月10日 (三) 03:04 (UTC)[回复]
公示Ericliu1912的方案7日。Sanmosa Miyamoto Miyoko 2024年1月17日 (三) 03:21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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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称处理当一个机构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时,社群对应否转换地区词出现分歧。根据讨论结果,临时解决方案为:条目名遵从“名从主人”原则,使用条目描述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如新马简体版本马哈迪);但其他地区语言版本依然显示该地区的最常用用法(如大陆简体版本马哈蒂尔)……
  • 但从(a)机构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到(b)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适用范围显然从机构或人物扩大到事物(人、物、事件等);而且自相矛盾,(a)是名从主人、(b)是名从地俗,况且官方中文名(a)未必等同于其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b)。
  • (b)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亦与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冲突,命名常规名从的主人是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更接近于(a)机构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而非(b)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而且明确适用范围限定于机构、组织、公司、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国家、地方、人物等,而非(b)所指的任何事件(例如犯罪事件)
  • 解决以上冲突及范围扩大之道,建议是以下二者之一:
    1. 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称处理的“主人”与适用范围完全沿袭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主人”限定于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或类似更佳表述),适用范围仅限于机构、组织、公司、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国家、地方、人物等(以免无可匹敌的罪犯被解释为其犯罪事件的拥有者或代表者(主人)从而获得命名话语权);或者
    2. 简单直接在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称处理原文中去除“事(件)”,暂时不理对“主人”的分歧:
现行条文

当一个机构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时,社群对应否转换地区词出现分歧。根据讨论结果,临时解决方案为:条目名遵从“名从主人”原则,使用条目描述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

提议条文

当一个机构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时,社群对应否转换地区词出现分歧。根据讨论结果,临时解决方案为:条目名遵从“名从主人”原则,使用条目描述人、物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

--—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7:43 (UTC)[回复]
事件可能还是有官方名称的(例如主管机关当局就会给灾害取名)?虽说我认为本站给事件取名,实际上更多还是遵循“常用名称”原则,毕竟官方名称往往冗长而屡有“地域中心”等问题。——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7日 (日) 07:50 (UTC)[回复]
所以您对此冲突的解决方案是?另外,事件或许有当局的官方名称,但是当局不一定是命名常规所定的主人,天灾没有命名常规所定的主人。两个指引的分歧更加凸显。--—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8:03 (UTC)[回复]
后者为上级方针,故应该先删除前者逾越之规定。——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7日 (日) 08:41 (UTC)[回复]
完全清除Wikipedia:地区词处理#官方中文名称处理Wikipedia:命名常规#名从主人的命名规范的僭越,倒有以下解方(第3解方):
现行条文

当一个机构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时,社群对应否转换地区词出现分歧。根据讨论结果,临时解决方案为:条目名遵从“名从主人”原则,使用条目描述事物(人、物、事件等)所在地的最常用用法(如新马简体版本马哈迪);但其他地区语言版本依然显示该地区的最常用用法(如大陆简体版本马哈蒂尔),在内文以“地区词转换”方式显示名称(注:此方案不反对在文中个别地方标明条目描述事物在其他地区的名称)。

提议条文

当一个机构、组织、公司或人物已有官方的汉字或中文名时,社群对应否转换地区词出现分歧。临时解决方案为:条目标题遵从包括“名从主人”惯例在内的命名常规命名;各地中文变体版本对此以“地区词转换”方式显示当地可靠来源的最常用用法(如新马简体版本马哈迪与大陆简体版本马哈蒂尔相互转换)。此方案不反对在文中个别地方标明条目所述机构、组织、公司或人物在其他地区的名称。

斜体文字“包括“名从主人”惯例在内的”去留可商议。—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9:24 (UTC)[回复]

“包括‘名从主人’惯例在内的”这句有暗含“名从主人”的位阶较高的意思,与实际情况不符,建议删去。Sanmosa Romeo and Qubilai 2024年1月7日 (日) 09:41 (UTC)[回复]
可删,只怕改得太多,不为人接受。--—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09:46 (UTC)[回复]
不建议删除,因为这里已经特别指出是涉及官方名称之情况,提及“名从主人”原则无可厚非。——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1月7日 (日) 12:19 (UTC)[回复]
那先补回。--— Gohan 2024年1月10日 (三) 04:07 (UTC)[回复]

有一个意见,通常一个中文地区的名称在其他地区广为接受,例如在中国说安瓦尔几乎没人知道,而大家都知道安华。——Kone718 2024年1月7日 (日) 10:40 (UTC)[回复]

此二名字在中国大陆大众媒体的使用频率是否随时间而消长?难以设想大众媒体常用的人名不为人知,大众媒体少用的人名广为人知。--— Gohan 2024年1月7日 (日) 12:06 (UTC)[回复]
怪。可能是大家看联合早报比较多吧,中国大陆的媒体很少关注南洋。——Kone718 2024年1月7日 (日) 15:05 (UTC)[回复]

即刻起公示第3解方(保留斜体文字版本)7日。— Gohan 2024年1月18日 (四) 07:28 (UTC)[回复]

公示期届满,第3解方通过。—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07:33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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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界定适用“名从主人”的“事”[编辑]

已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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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上所论,为免无可匹敌的罪犯被解释为其犯罪事件的拥有者或代表者(主人)从而获得命名话语权、以及本站不罕见的争端条目中争端一方的一面之词被指可适用“名从主人”,宜对NC:名从主人的“事”作出明确界定,并订立不应使用的例子。突发奇想可用原文“拥有者”一词作为标准界定,并建议可将NC:名从主人修改如下:

现行条文

名从主人

如果一个条目所述的主体事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里有出现到该事物的中文名称,可优先考虑使用该中文名称。

  • 以下为适合使用“名从主人”原则来命名的情况:
    1. 机构组织公司等:如果该机构、组织、公司或其上级机构、组织、公司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微软
    2. 品牌商标产品赛事奖项等:如果拥有这些事物的机构、组织、公司或个人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百事可乐
    3. 国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该国或该地的政府或其上级政府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主权有争议者除外,先到先得为主),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首尔
    4. 人物:如果其个人发表的作品,或其认可的中文官方资料中出现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译名,以该中文姓名或译名来命名,如陆克文
  • 以下为“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的情况:
    1. 人物:其所工作或隶属的机构、组织、公司的中文资料中出现他的中文姓名或译名,“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
    2. 一个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日文越南文韩文等中文之外的文字资料出现该事物的日文汉字、越南文汉字和韩文汉字等专有的名称,“名从主人”原则仅起参考作用,如“阿倍仲麿”等。其中的日文汉字的翻译原则请参见维基百科:汉字文化圈语言专有名词的中译规则维基百科:日语专有名词的中译原则;惟该原则并未达成共识。

条目描述的主体事物的拥有者或代表者更改中文名称如果更名后出现的可靠来源已经普遍使用新名称,那么条目应该更改至新名称。

提议条文

名从主人

如果一个条目所述的主体——人、物或可谓有“拥有者”之事,拥有者或代表者的官方中文资料出现此主体的中文名称,可优先考虑使用该中文名称。

  • 以下为适合使用“名从主人”来命名的情况:
    1. 机构组织公司等:如果该机构、组织、公司或其上级机构、组织、公司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东南亚国家联盟微软
    2. 品牌商标产品作品典礼展会赛事奖项可谓有“拥有者”的事物:如果拥有事物的机构、组织、公司或个人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百事可乐而称不上有“拥有者”的情事,无从适用、不应适用“名从主人”,例如现象、行为、争端、冲突、灾祸、风俗、影响等。
    3. 国家地方等:如果代表该国或该地的政府或其上级政府的官方中文资料中有提供中文名称(主权有争议者除外,先到先得为主),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如首尔
    4. 人物:如果其个人发表的作品,或其认可的中文官方资料中出现他本人的中文姓名或译名,以该中文姓名或译名来命名,如陆克文
  • 以下为“名从主人”仅起参考作用的情况:
    1. 人物:其所工作或隶属的机构、组织、公司的中文资料中他的中文姓名或译名,“名从主人”对此仅起参考作用。
    2. 可谓有“拥有者”的事物:它的拥有者或代表者的日文越南文韩文等中文之外的文字资料出现该事物的日文汉字越南文汉字韩文汉字等专有的名称,“名从主人”对此仅起参考作用,如“阿倍仲麿”等。其中,有关翻译请参见维基百科:汉字文化圈语言专有名词的中译规则维基百科:日语专有名词的中译原则;惟此二草案并未达成共识。

如果适用“名从主人”的条目主体的拥有者或代表者更改此主体的中文名称,而且更名后出现的可靠来源已经普遍使用新名称,那么条目应该更改至新名称。

2024年1月27日 (六) 03:04 (UTC)有作修改

另对“名从主人”被称作“原则”作出修正(实属命名惯例),调整“如果……有……的”句法,尽量消除歧义等。此外,对于“以该中文名称来命名”的表述是否过于武断以至于逾越“名从主人”作为命名惯例的地位,可作探讨,暂时未作修改。 — Gohan 2024年1月25日 (四) 11:22 (UTC)[回复]

想吐槽上方对方针的修改,在无人支持的情况下,算共识通过吗?--Kethyga留言2024年1月25日 (四) 23:58 (UTC)[回复]
完全遵照相关方针通过。通过的修订案(第3解方)有其余2人实则性点评,而且主要是依据Eric Liu所言“后者为上级方针,故应该先删除前者逾越之规定”之意旨启发拟订。--— Gohan 2024年1月26日 (五) 03:00 (UTC)[回复]
方针上是没有问题的。只是一般来说“共识”需要有人支持,那才算“共识”而已。没有人支持的东西执行上来是有困难的。--Ghren🐦🕓 2024年2月3日 (六) 08:31 (UTC)[回复]
即刻起公示修订案7日。--— Gohan 2024年2月3日 (六) 04:51 (UTC)[回复]
公示期届满,通过。— Gohan 2024年2月10日 (六) 05:45 (UTC)[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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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城市地铁系统每一站的条目命名方式及资料来源[编辑]


首先,这是本人首次在互助客栈发表内容,在遍历了互助客栈的分类后,认为本问题应该被放入该分类,如果有维基人认为应该放至其他版块请直接移动。

本人在近期查阅资料时发现了如下两个问题:

  1. 西安地铁五号线创新港站为例,该站确实不大有产生异意的可能,但是本人认为将该条目改为“西安地铁五号线创新港站”似乎更加合适,更便于读者理解条目关系。其余地区的同理,但是鉴于诸如北京地铁这种较为完善的大类中也是用了单站站名而无任何前缀的词条名称(例如北京地铁一号线八宝山站就使用了单站站名作为条目名称),故前来与各位讨论。
  2. 同样以上述提到的创新港站为例,在该条目中的“车站结构”“接驳公交”两个子标题下的内容并没有任何的参考资料,事实上也不可能出现任何参考资料(没有任何媒体会好奇于这种内容),但是本人可以确认的是,这些内容都是正确的。他们确实在本人查阅相关资料时提供了极大的帮助,编者们也耗费了大量心思去实地考证、编辑,但是似乎并不符合维基百科的可供查证非原创研究的要求,在此一并提出讨论,是否应当删除这些内容?(该问题涉及到的编者和条目众多,各位或许需要认真对待)--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19日 (一) 16:36 (UTC)[回复]
1. 如果要区分可能歧义但并无条目的公交站[1],“地铁创新港站”或“西安地铁创新港站”足够用且简洁,后者我觉得也易于输入。命名上区分偶尔有歧义但暂无条目的事物,可能无共识。WP:常用名称要求简短,单纯站名在部分上下文中也是常用名称、全称,NC:防止歧义仅要求了都有条目使做消歧义,且尚无条目就加 (消歧义后缀)在现有实践中不允许。以及命名一致性和先到先得可能有影响。
2. 如果真的没有任何资料但有用,那么是原创总结,可酌情转移到维基学院。基于一手资料的记录,可能要个案判断价值和准确性,且经常无法达成共识。“接驳公交”信息我较不赞成,难以维护,有点像维基导游范畴。--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19日 (一) 17:45 (UTC)[回复]
  1. 个人赞成您将创新港站改名为至“西安地铁创新港站”的题意,因为一个城市中地铁似乎没有站名是重复的,也会存在换乘站难以说明具体是哪条线路的。此外,本人还建议将“创新港站”也重定向至“西安地铁创新港站”,便于输入。
  2. 本人并没有参与大量的社群讨论,所以并不清楚您所说的“基于一手资料的记录,可能要个案判断价值和准确性,且经常无法达成共识。”但是基于这句话,本人认为“车站结构”的内容应当是可以保留的?毕竟车站结构变化不大。您所说的“接驳公交应移至维基导游”,本人十分赞同,但是似乎工作量过大,也需要在相关页面上创建外部链接,还是等待更多人参与讨论后再做决定。
此处也@一下参与维护西安地铁相关条目的维基人。@ApollovvvN509FZBob Wehn欢迎您参与讨论。--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07:20 (UTC)[回复]
加入线路前缀是非常不可取的,若地铁改建,站点改升换乘站,则难以处理(如最近的北京地铁东四十条站)。公交站点根本不会独立成条。若有歧义也可在末尾加括号“(地铁)”或“(公交)”来消歧义。--PexEric 💬|📝 2024年2月20日 (二) 08:30 (UTC)[回复]
又如“长河站 (杭州地铁)”和“长河站 (重庆轨道交通)”,不写成“杭州地铁长河站”和“重庆轨道交通长河站”的原因,可以理解为NC:名从主人。--PexEric 💬|📝 2024年2月20日 (二) 08:40 (UTC)[回复]
很抱歉,您所提到的“名从主人”本人并未完全理解其所讲的意思。
按照本人的理解,他的意思是我们应当使用官方的称呼。
这里使用西安地铁五号线边家村站作为样例:这个链接是站内的二维码扫出的介绍,绝对是官方说明,在图片中明确就使用了“西安地铁五号线(前面那个绿色的logo)边家村站”。此外,听连接中“边家村站人文地理”的内容也可以听到“您目前所在的位置是西安地铁五号线边家村站”的相关使用方式。--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09:40 (UTC)[回复]
你这是硬事解释吧?前面的图标只是为了说明这个站点是属于哪一个线路系统,实际上不会文字化解读出来,所以实际上还是“边家村站”。同理,广州地铁的芳村站,其正文标题就是站名“芳村”加上所属的线路站编号标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5 (UTC)[回复]
不,我的意思是我对那个图标的理解是类似于一个商标,在很多产品的介绍页里的那种使用方式,使用商标图案代替文字。--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9 (UTC)[回复]
或者如果有人拿车站物料(例如月台上方的标识板)作为命名依据的话,同样可以反驳你这种画蛇添足的命名需求。——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0 (UTC)[回复]
这种情况我认为是因为该场景下所属线路已经显然,不必再添加线路名称--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9 (UTC)[回复]
这就是命名模式的思路:这就是事物的名称,无需要画蛇添足。对于同名事物可能造成的混淆,才对应我们项目的对应规范:WP:消歧义。——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1 (UTC)[回复]
我个人提出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是本人所生活的环境习惯于将前缀直接加到每个内容前,所以认为应该在站名前也加入前缀。--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4 (UTC)[回复]
那不就是您的问题吗?——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9 (UTC)[回复]
我建议,为了防止讨论上升到人身攻击,咱们二位对1.的讨论到此为止,因为在咱们来那个人内部已经得到了共识。如果还有新的社群成员支持本人的观点,我们再继续,如果没有,那我们就基本可以认为我的提议不符合社群的的“共识”。--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47 (UTC)[回复]
您说到的问题我已考虑到,详情请见我上面回复中“也会存在换乘站难以说明具体是哪条线路的”--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09:31 (UTC)[回复]
或者从读者预期的话,直觉地搜索“杨箕站”可能会更多于搜索“广州地铁杨箕站”。——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0:41 (UTC)[回复]
但是就我而言,我会认为“杨箕站”的名称过于泛泛,可能不好搜索,大概率会搜索为“杨箕站 广州地铁”(当然,这也有可能是之前用某度留下的后遗症)--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1:23 (UTC)[回复]
“过于泛泛”有没可能是你的感觉过于“泛泛”(或者说:有问题)?我还没拿出像动物园站这种更加“泛泛”的情况作为例子呢(这种情况可以用WP:消歧义机制解决)。——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4 (UTC)[回复]
当然有可能是我的问题,但是严格意义上来说我也是维基百科的读者之一,我理论上也应该具有代表一部分读者(即使您可能认为我们“有问题”)的权利。
而您所指的消歧义确实可以解决该问题,但是一个问题拥有一定的解决方案不代表这个问题就没有更好的解决方案(固然这个更好是需要社群讨论的,这也是我将其提至互助客栈的原因)。--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7 (UTC)[回复]
但,有没可能,我说有没可能,参与讨论的都不觉得这个问题(关于命名模式)值得一提?——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23 (UTC)[回复]
确实存在这种可能。但是鉴于参与这个讨论的到目前为止只有四人,显然难以代表社群成员,我们或许需要等待更多的社群成员的意见。
似乎本人的思维模式并不完全同于目前参与这个讨论的社群成员(这句话只是陈述事实,并无意攻击任何人。事实上我的思维方式与社群成员们不同也没有任何道理会是对社群成员的攻击)--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0 (UTC)[回复]
我要先声明一下,我在编辑这条的时候并未看到Cwek的留言--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1 (UTC)[回复]
我认为更大的可能,是您这个群体的思维方式不同于其他常见方式,在存在一个完整的命名实体(例如:见到标识写着“杨箕站”),还要装作继续看到其他标识信息(像“广州地铁”、“广州地铁一号线”、“广州地铁五号线”)后,非要不厌其烦地将其合并再去做所谓的“精确”。或者说,吃饱撑着。——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29 (UTC)[回复]
这条的回复在上面已经回复过了。
唯一一点:本人确实能够吃饱饭,但是提出这个问题的目的是使维基百科更好,并非撑着了在维基里面找事。--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6 (UTC)[回复]
很抱歉分了两条回复,第一条少说了。
而且这并不妨碍我们对其加入重定向,个人认为加入前缀或许更加严谨?--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1:24 (UTC)[回复]
如果基于用户搜索方便假设和WP:重定向的要求的话,这个做法持保留意见。——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06 (UTC)[回复]
是命名之NC:使用全称的争议吧?单纯站名是否算全称有争议,但有前缀的站名看上去更易于识别、防止歧义。WP:常用名称要求的常见名称,也可能有争议,而搜寻用重定向/消歧义页似乎可解决。
例如,假设波音公司需要同名消歧义,是美国波音公司,还是波音公司 (美国),似乎各有利弊,前者贴合新闻稿和口语习惯,后者贴合原名和消歧义后缀、同名条目统一命名。--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20日 (二) 15:29 (UTC)[回复]
您似乎说得对……看来我对维基规则了解的还是太少了……
如果存在使用全称的这个规则,那么似乎加入前缀也有道理。
让我@一下刚刚和我进行过讨论的维基人:@Cwek--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5:33 (UTC)[回复]
根据命名常规现有规则(包括全称、简便性、公司名的要求),“Boeing(The Boeing Company)”这家公司对应中文就是“波音(公司)”,除非有其他地区同名不同归属的公司同样使用“波音”的话,按照我们消歧义的要求,可能会选择“波音 (XXX)”作为该事物的命名,原有的“波音”则保留原始的命名(由于知名度较高),而普通语境使用下可能会使用“美国波音公司”来清晰地说明(因为日常口语使用较少读括注式补充说明)。至少,我认为,在一个完整的站名前再加带有附注性质的线路系统作为前缀,可能不符合命名常规和日常使用,可能只是某些用户的思维问题作俑。——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1日 (三) 00:33 (UTC)[回复]
对于车站结构、接驳公交内容来源问题,后者在其他同类不同系统条目不常见,很难说是否适合保留;前者似乎编辑群体对于这种无来源的情况是默许并认为可现实查证(无形的一手来源)来编制,这个几乎同类条目都有这种内容并且有相同问题,如果要较真的话,可能带来更大的编辑问题。——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18 (UTC)[回复]
没错,本人提出这个问题的初衷是为了完全遵守可供查证原则。
将其理解为无形的一手来源确实可以解释这个问题。但是您所提出的“默许”本人还希望能够得到更严谨的社区共识。--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21 (UTC)[回复]
我认为更倾向是编辑社群之间的无形共识,或者可能是不同类型条目相互仿写下导致的路径依赖(也就是可能是某一个系统的同类条目一直都这样编写,之后其他系统的同类条目仿写扩张,以前者作为例子来编写,并延续下来)。如果需要持鸡毛做令箭的话,也可以作为过往共识的挑战,如果挑战成功的话,或者又会成为新的路径依赖(?)。——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38 (UTC)[回复]
如果本人理解没有错误的话,您认为我对没有参考资料的问题是在挑战过往的路径。但是本人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在已经形成的路径依赖和维基百科规则之间权衡的问题。
以及就您提到的会成为新的路径依赖:只要本次讨论社群得到了明确的结果,就不会再是路径依赖。--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2:51 (UTC)[回复]
或者就是这样:如果基于没来源而删除内容,没人反对这个删除的话,或者就是默许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2:55 (UTC)[回复]
但是我好像觉得保留更合理,只是应该给保留一个合理的、广泛认可的理由,毕竟也都是广大维基人的心血
如果要删除还是应该有更广泛的讨论之后达成明确共识吧--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3:28 (UTC)[回复]
大规模移除需有讨论共识,否则很容易陷入争议和编辑战。心血问题先不要想太多,爱好者内容闯红灯非常多,很多只是无力处理。没人反对而形成的依赖和默许只是潜在的暂时的共识,更大规模的讨论可能形成新共识,以及共识永远可能改变。“可现实查证”潜在,但对此例不赞成,远未达到日常计算、第一手文献随处可见的程度,资料是否无争议也未知。--YFdyh000留言2024年2月20日 (二) 15:22 (UTC)[回复]
确实不应那么关注心血,主要还是想表达先讨论达成共识再说--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5:35 (UTC)[回复]
同意这是过往闯红灯且没人觉得有问题下形成的路径依赖(或者称为,共识)。如果凭着有“需要来源”作为背书的话,就算移除也很难有人反对,也一定程度上借此创造出新的路径依赖(共识)。——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1日 (三) 08:44 (UTC)[回复]
PS.翻广州、深圳、香港的地铁系统站点条目,都见到有“接驳交通”的章节。我认为有一个可能是香港类的条目是这个“惯例”的源头,而且编辑群体没有对此有异议而已。——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0日 (二) 13:00 (UTC)[回复]
是,似乎大家都没有发现这个问题,编写新条目的时候直接就写了--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 2024年2月20日 (二) 13:29 (UTC)[回复]
如果一个车站有许多交通线路接入,您提到的命名方法就不再适用。条目指代的是车站本身,个人认为并非与接入的交通线路绑定。从一位想要查阅相关信息的读者来看,也会直接搜索车站名称(至少在本人这里如此)。
关于第二点,您所提到的内容也许可以放到维基导游。但日本铁道相关的车站条目经常含有接驳交通信息,供您参考。--AdyaTalk 2024年2月21日 (三) 10:22 (UTC)[回复]
轨道交通一直是爱好者内容的重灾区……不过本来也难以界定何种内容是“爱好者”的。--AdyaTalk 2024年2月21日 (三) 10:24 (UTC)[回复]
第一点似乎大家已经基本达成共识,即对条目名不做更改。
第二点您所提到的日本铁道或许也是日语维基同样没有注意到这个问题?或者他们是否达成了书面共识?目前似乎社群还没有找到合适的对接驳公交等的保留的合法性解释。如果长时间找不到那或许就要在达成共识之后大规模删除/转移至导游了--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主页|讨论|签名2024年2月21日 (三) 11:03 (UTC)[回复]
@RecoveryRingYFdyh000Cwek(@的顺序是我从讨论页底下往上翻的,没有先后之分)抱歉@各位,现在我所提出的两个问题中1.已经被解决(基本可以认为不用修改),但是2.中提到的问题或许还需要各位(也包括我)达成一个清晰的共识:关于地铁条目中应当如何处理“车站结构”和“接驳公交”这两个部分的内容?
以及本人并不是非常清楚加入我们讨论得出了应该删除的结果,应该如何进一步操作,或许需要提报给管理员等?也欢迎各位给我指明方法。
再次感谢各位参与本人的讨论!--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主页|讨论|签名2024年2月22日 (四) 11:59 (UTC)[回复]
请留意不同地方的铁路资料详细程度可能不同,以台北捷运为例,官网有提供车站剖面、周边等资讯。--回廊彼端留言2024年2月22日 (四) 13:04 (UTC)[回复]
港铁在官网上也有类似的站台结构示意图文件(中环站,类似;官网搜索,有中环站的整个车站指南文件,同样包含站台结构示意图,不过的确没有接驳交通的说明)。——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3日 (五) 02:05 (UTC)[回复]
广州地铁的话,站点介绍的出口咨询中出提及出口公交站和公交线路,算是有提及接驳公交的信息。——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3日 (五) 02:10 (UTC)[回复]
好的,谢谢您,目前已知西安地铁等似乎没有介绍。后期如果需要删除/转移,将会仔细查看页面所提供的参考资料。
也欢迎您对页面相关问题的处理发表您的看法!--这是不想改签名的Ghrkya主页|讨论|签名2024年2月22日 (四) 13:35 (UTC)[回复]
我认为可以保留“站台结构”章节、“接驳交通”章节的存留持保留意见(无去留定向),因为翻查其他同类不同系统条目,“站台结构”章节几乎都存在并且形式统一,可能意味着这是编辑之间的共识,但“接驳交通”章节的存在似乎未完全统一。例如北京地铁是存在没有这个章节的(例如玉泉路站八宝山站)。另外关于来源的问题,我建议可以挂无来源(Unreferenced)或更多来源(Refimprove)来请求补充来源。——Sakamotosan路过围观 | 避免做作,免敬 2024年2月23日 (五) 01:48 (UTC)[回复]
啊?第一条没必要吧(虽然已经有结论了)第二条看起来基本也有结论了,不过接驳公交(要说的话还有出入口信息)的话是按站内导向写的(就像这个,2023年9月29日经过时发现与同年4月2日看到的有变化就编辑了),应该能算可靠二级来源……吧?不过这些本人觉得不用上传就没有认真拍(能分辨出什么字就行的标准)有必要在条目内一并附上的话本人会重新拍摄并上传。县铁 (当前的) 维护者签名·加入·协助·留言2024年2月25日 (日) 15:52 (UTC)[回复]

案件(事件)命名[编辑]


虽然我觉得这个议题不会有明确共识,但还是好奇请教一下诸位,一般社会案件(事件)名称究竟用“案”还是“事件”好?刑事案件差不多都用“案”,但除此之外大概皆未有标准。——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25日 (一) 07:43 (UTC)[回复]

尤其是“人名+案(事件)”的制式组合,个人认为很有统一命名的空间。—— Eric Liu 創造は生命(留言留名学生会 2024年3月25日 (一) 07:47 (UTC)[回复]
个人觉得周泓旭案李明哲事件就很有问题。“周泓旭案”是“案”,这就默认了周是罪犯;而“李明哲事件”是“事件”,未采用大陆的“彭宇华李明哲颠覆国家政权案”……其中的春秋笔法似乎值得玩味。由于这两个案子涉及两岸,非常敏感,讨论命名时也难免以各自的立场看问题。再怎么说,这两个案子都已经定谳宣判,也应该保持一致。--超级核潜艇留言2024年3月25日 (一) 08:45 (UTC)[回复]
命名常规不赋予任何政权当局对此类事件的(全部或部分)定名权。此外,蔡英文的宇昌案中的“案”会默认蔡英文是罪犯吗?--— Gohan 2024年3月25日 (一) 09:16 (UTC)[回复]
宇昌案里的案当然不代表蔡英文是罪犯。但媒体也是随意起名,结果就是“宇昌案”成了常用名称(我对此无奈,人家没犯罪);如果按WP:常用名称用“宇昌案”亦无可厚非。--超级核潜艇留言2024年3月25日 (一) 10:54 (UTC)[回复]
不必统一,命名常规足以处理。一般而言,主要在于可靠来源常用度。--— Gohan 2024年3月25日 (一) 09:13 (UTC)[回复]
同U:神秘悟饭的意见,依WP:常用名称使用可靠来源中常见的名称。--CaryCheng留言2024年3月26日 (二) 16:26 (UTC)[回复]
另外事件是否需要加年份进行强调,或许可能也需要讨论一下。之前Cfls的移动,说明也有人认为可能需要事件、地点强调。比如像2014年宜宾公交车纵火案2014年跨年夜上海外滩陈毅广场踩踏事件加了年份,但是Google上搜一下,可能也基本上无其他条目。
案件和事件的话,似乎还是有明显区分,群体事件似乎不会用案件。--Kethyga留言2024年4月1日 (一) 09:34 (UTC)[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