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段警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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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段警备法(1897年6月26日-1898年6月20日[1]),1897年台湾日治时期台湾实施之特别法,该法制定实施者为台湾总督乃木希典

背景[编辑]

1895年,日本及其政府开始治理台湾,但直至始政两年后的1897年,台湾各地治安状况仍未能完全绥靖,三段警备法之制定实施,即为有效改善台湾治安所设定。

因为六三法授与台湾总督自行于台湾订定特别法之权利,因此三段警备法并毋须经日本国会通过。而根据三段警备法实施的三段警备制,主要目的为压制台湾自1895年就不间断的武装抗日活动,也属于保甲制度之一。

内容[编辑]

着眼点为有效改善台湾治安的三段警备法,其主要精神乃是依据台湾治安状况,画分为一等区、二等区,及三等区共三区域。

  • 一等区为反日或抗日分子、游击队活动最活跃的台湾山区,也属于治安状况恶劣者。划分一等区者,其治安维持由日本军队组成的台湾守备混成旅团负责。
  • 三等区为平埔族汉人居住的平地街庄,治安相对良好,由日本警察官吏负责治安警备任务
  • 二等区为介于一、三等区中间的灰色地带,该区域由日本宪兵负责警备。

废止[编辑]

以三段警备法为源所实施之三段警备制,于台湾实施之初,曾有效消灭抗日活动,并将反日人员阻绝于台湾山区,惟三等区划分不易,陆军宪兵警员治理区域无法明确区分,因此自1898年2月乃木希典辞去台湾总督后,新任总督儿玉源太郎民政长官后藤新平,随即将三段警备制取消,改用保甲制度

参考文献[编辑]

脚注[编辑]

  1. ^ 黄昭堂《台湾总督府》,黄英哲译,台北,前卫出版社,1994年。页79。

引用资料[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