毁弃损坏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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毁弃损坏罪(英语:Property damage,简称毁损罪)又称刑事毁损,是一项刑事罪行,指毁弃、损坏他人的财产,使其失去原本的功用或性能。各国通常将毁损器物、财产等列为普通毁损罪,而毁损文书、公物或非实体的互联网资讯电脑代码等列为特殊的毁损罪名。

各地规定[编辑]

台湾[编辑]

中华民国刑法》第三十五章 毁弃损坏罪

  • 第352条 毁损文书罪
  • 第353条 毁损建筑物、矿坑或船舰罪
  • 第354条 毁损器物罪
  • 第355条 诈术毁损罪
  • 第356条 损害债权罪(妨害债权罪)
  • 第357条 告诉乃论规定

其中关于毁损的共通定义为“主观上要具有毁损故意,客观上则有毁弃、损坏或致令不堪用的情形,且必须足以生损害于公众或他人者”,刑度则多落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如致人死伤则可能加重至十年以下)。

较为特殊的是第356条《损害债权罪》,本条处罚的不是毁损实物的行为,而是债务人于受强制执行之际,意图损害债权人可能获得的债权。由于损害债权的行为可能使被害人最终无法受偿而蒙受金钱损失,立法者认为这样的行径等同毁损他人财物,因此特别立法处罚。

香港[编辑]

刑事罪行条例英语Crimes Ordinance

第60条(摧毁或损坏财产)

  1. 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属于他人的财产,意图摧毁或损坏该财产或罔顾该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即属犯罪。
  2. 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不论是属于其本人或他人的) ,即属犯罪——
    1. (a)意图摧毁或损坏任何财产或罔顾任何财产是否会被摧毁或损坏;及
    2. (b)意图藉摧毁或损坏财产以危害他人生命或罔顾他人生命是否会因而受到危害
  3. 用火摧毁或损坏财产而犯本条所订罪行者,须被控以纵火。

第61条(威胁会摧毁或损坏财产)
任何人无合法辩解而向其他人作出以下威胁,意图令该其他人畏惧该威胁会付诸实行,即属犯罪 ——

  1. (a)威胁会摧毁或损坏属于该其他人或第三者的财产;或
  2. (b)威胁会摧毁或损坏该人本人的财产,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当可能会危害该其他人或第三者的生命。

第62条(管有任何物品意图摧毁或损坏财产)
任何人保管或控制任何物品,意图在无合法辩解的情况下使用或导致他人使用或准许他人使用该物品 ——

  1. (a)以摧毁或损坏属于另一人的财产;或
  2. (b)以摧毁或损坏该人本人或使用人的财产,而且知道所用方法相当可能会危害另一人的生命,

即属犯罪。

日本[编辑]

日本《刑法日语刑法 (日本)》第261条对于毁损他人物品财产者,可处三年以下徒刑或30万元以下罚金。

参见[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