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建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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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璠

吴建璠(1926年5月—2004年7月8日),男,湖南常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学家。吴建璠精通古汉语英语俄语,长期研究法学理论、中国古代法制史、港澳台法律、刑事诉讼法[1][2]

生平[编辑]

1926年5月,吴建璠生于常德县(今常德市鼎城区)。1944年起,先后在国立湖南大学外文系、国立西南联合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政法学院学习。1949年,自北京大学法律系毕业,被分配到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研究室工作。1951年,赴苏联留学,入喀山大学法律系、莫斯科大学法律系。1957年学成回到中国,到中国科学院哲学社会科学部法学研究所(1978年改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工作,研究刑事诉讼法,曾任法学研究所研究室副主任,1980年至1985年任法学研究所副所长。后来,吴建璠出任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法学系主任、教授。[1][2]

1985年7月起,吴建璠参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工作。

1997年5月6日,在江泽民主持、中共中央举办的第五次法制讲座会上,吴建璠向包括5位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在内的中央领导作《“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专题讲座。[1][2]

1999年1月,香港终审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对《入境条例》的修订,并宣布香港终审法院有权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行为。吴建璠乃和参加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许崇德北京大学教授肖蔚云、外交部法律顾问邵天任一道,通过《人民日报》发表谈话,批评香港终审法院,一时震动香港。4位法学家由此在香港获得了“四大护法”头衔。[3]

2002年,获聘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终身研究员、终身教授,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港澳法律研究中心主任。[1][2]

2004年7月8日,吴建璠在北京病逝,享年78岁。[2]

社会兼职[编辑]

曾任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委员、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预备工作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理事、中国法学会香港法律研究会副会长,第八届全国政协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委员会委员。[1][2]

著作[编辑]

  • 吴建璠,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法制,为实现四个现代化提供可靠的保证,国内哲学动态1979年第01期
  • 吴建璠,美国法律界讨论美国司法制度问题,国外法学1983年第02期
  • 吴建璠,新中国的民主和法制建设,马克思主义研究,1986年第01期
  • 吴建璠,“一国两制”的法律保证——谈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中国法学1990年第03期
  • 李后王叔文肖蔚云许崇德、吴建璠,北京学者畅谈邓小平同志关于香港问题谈话的意义,瞭望周刊1993年第42期
  • 吴建璠,为“九七”香港法律的顺利过渡做好准备,法学研究1995年第03期
  • 吴建璠,为实施澳门基本法规定的语文政策作好准备,法学家1995年第02期
  • 吴建璠,“一国两制”与香港基本法,人大工作通讯1997年第12期
  • 吴建璠,香港回归后“法律基本不变”的含义是什么,上海人大月刊1997年第07期
  • 吴建璠,清代的犯罪存留养亲,法学研究2001年第05期
  • 吴建璠,清代律学及其终结,载 何勤华主编,律学考,商务印书馆,2004年
  • 吴建璠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法制史分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
  •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
    • 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第二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7年
    • 王叔文主编,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第三版),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6年
  • 王叔文主编,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导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4年
  • 张黎群主编,香港新纪元,人民出版社,1997年

吴建璠还翻译了《国家与法的理论》等著作。[1]

参考文献[编辑]

  1. ^ 1.0 1.1 1.2 1.3 1.4 1.5 吴建璠. 湖南省图书馆. [2013-05-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4). 
  2. ^ 2.0 2.1 2.2 2.3 2.4 2.5 我国著名法学家吴建璠逝世. 新华网. 2004-07-15. 
  3. ^ 许崇德:学而为宪六十载. 光明网. [2013-02-21]. [失效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