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旅游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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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旅游卡
Taiwan Traveler Card

国民旅游卡为用途十分独特的信用卡
使用地区 中华民国
百货公司、超级市场、便利商店、五金行、家具店、家电业、有线电视、医院、牙科、兽医、国术馆、洗衣业、搬家业、清洁公司、汽机车零售业、电子购物及邮购业,甚至包含假发买卖。
启用日期2003年
经营者联合信用卡处理中心
货币单位TWD
内存金额上限NT$16,000元分为“自行运用额度”、“观光旅游额度”两种,各为8,000元。
有效期限公务人员休假期间,持国民旅游卡到交通部观光局认定通过的“国民旅游卡特约商店”刷卡消费,可以按刷卡消费金额核实补助。
网站http://travel.nccc.com.tw/

国民旅游卡,简称国旅卡,首创于2003年,为台湾独特且涉及层面广泛复杂的信用卡种类、发行制度、政府公务员休假措施、公务员薪给发放及政府补助财政制度。其法源依据为中华民国行政院订定发布的《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休假改进措施》,以公务人员14天的不休假加班费来补助观光产业。

概要[编辑]

国民旅游卡本身除了正面标示为国民旅游卡及Taiwan图像文字标志外,与其他信用卡大致相同。不过,国民旅游卡申请持用者通常为公务人员,使用目的都是为了方便向其服务机关申请“强制休假”后的旅游花费补助,这项补助称为“国民旅游补助费”。每年持用相关国民旅游卡及适用该补助制度的人员包含了全中华民国政府的公务员、工友及公立学校的校长、专任教师兼主任、专任教师兼组长、职员[1],人数约48万名,而消费金额与政府补助金额约每年新台币76亿元;若包含其他相关花费,国民旅游卡可创造高达一年新台币100亿元以上的周边消费。

许多民众认为以“补助”为名的国旅卡是公务员福利,但公务员加班费不只实质减少、还被限制使用用途,且当年度不使用还会清算归零,所以许多公务员呼吁废除[2],应回归跟《劳动基准法》一般的不休假加班费,才不会限缩加班费用途,可像薪水一般正常使用。但政府为避免增加国家财政支出而不愿废止。

休假[编辑]

以中华民国公务员为主要发行对象的国民旅游卡,其核发、使用、信用额度计算均与一般信用卡相同。虽某程度上可视为公务卡,但是性质极不相同。国民旅游卡的发行主要目的为便于公务人员向政府申请强制休假后的旅游花费补助,而此间强制休假与补助措施,与1947年颁布且多次修改的《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相关。

根据《公务人员请假规则》内文所示,中华民国公务人员只要连续服务一段时间后,即可获得除了周六、周日与国定假日之外,一年7日至30日的不扣薪休假。其中,区分是服务满1年者为7日,满3年为14日,满6年为21日,满9年为28日,满14年以上则为30日。此公务员的不扣薪的休假规则,一般认为优于现行《劳动基准法》的请假规则。另外,初始订定的该请假规则也比照《劳基法》,若符合休假资格的公务员因故未将应休假的天数休毕,于次年年初,所属单位需以“日薪”乘以“未休毕天数”的金额,于原有薪给外再发给予相关公务人员,称为“不休假加班费”。举例,若某公务员服务年满廿年,日薪折算为每日2,000元新台币(约63美元),应休天数为30日/年,但年度因故只休假10日,未休毕假日为20日。依此例,政府需于次年年初发给该公务员约新台币40,000元(2,000日薪*20天数)的不休假加班费。

1998年3月26日,为了鼓励公务人员休假与节省公库支出,考试院与行政院令,修正发布《公务人员请假规则》第3条:除业务性质特殊之机关外,公务员每年至少应休假14日,未达休假14日资格者应全部休毕,此制度则简称为“强制休假”。为了避免相关公务员反弹与“变相减薪”之嫌,该修正同时,行政院并以行政命令方式规定,强制休假制度实施后,强制休假部分改为休假补助,强制休假以外的休假改以不休假加班费或超过14日之休假补助,也就是原本加班费2,000元左右变成只能领1,143元(打55折左右,约等同107年最低基本工资日薪1,120元,将低于108年最低基本工资1,200元)。

发行[编辑]

2000年,陈水扁政府执政后,将14日强制休假的不休假加班费改为补助名义发给,并以新台币16,000元定额取代原有14日日薪金额(未具休假14日资格者,其全年最高补助总额按所具休假日数依比例核发,以每日新台币1,143元计算),除此,并以新台币日薪600元补助于强制休假外的休假日数。比如,若具有30日休假资格的中华民国公务员,若该年度强制休假14日,一般休假10日,未休毕天数为6日,则除了获得16,000元的强制休假补助外,还可获得一般休假补助费新台币6,000元(一般休假日数×新台币600元定额)与其余6日日薪的不休假加班费。2001年-2002年,则又将强制休假补助以发票金额实报实销。

2003年,中华民国公务人员强制休假补助再度改以持用国民旅游卡消费方式报销。推行其目的在于鼓励台湾公务人员利用休假及信用卡消费从事于中华民国境内跨县市的国内旅游,也促进台湾观光事业与经济景气复苏。而该变革的主要原理,是将本有的补助,结合信用卡的额度与消费方式来取代。另外,除一般休假的600元补助或强制休假以外,未休毕天数的“不休假加班费”薪给制度则维持不变。

政府为了因应节省加班费,强制把14天的不休假加班费设定上限最多为16,000元,换算为每日1,143元(约等同107年最低基本工资时薪140×8=1,120元),只要再少23元就跌破最低基本工资(108年将低于最低基本工资150×8=1,200元),并限定消费用途一定得使用在观光旅游或是国旅卡商店,等于同时限制加班费的上限以及使用方式,让其采56折计算,并限制去特定的店家跟旅游业消费,以此节约经费跟促进观光。

使用方法[编辑]

国民旅游卡特约商店第一代标志
国民旅游卡特约商店第二代标志

《行政院及所属各机关公务人员休假改进措施》规定,国民旅游卡持卡台湾公务人员在应休毕日数(依年资累计,最高为14日)内,须于周一至周五休假期间,以国民旅游卡前往服务机关所在地以外之其他直辖市或县市,“异地隔夜”且在“国民旅游卡特约商店”刷卡消费,并采“实报实销”方式,始得按消费之金额,核实补助,全年最高以补助新台币16,000元为限(应休毕日数×1,143元);未以上述方式消费或持用国民旅游卡方式刷卡消费者,不予补助。也就是,公务人员使用国民旅游卡须兼具上述“休假”、“异地”、“隔夜”及“以国民旅游卡在特约商店消费”等要件规定,消费交易始得请领强制休假补助费。自民国97年起,取消上述“异地”、“隔夜”之限制,改为休假当日至特约商店消费即可请领休假补助费,并将原消费金额乘以1.25倍之补助方式改为除旅行业、旅宿业、观光休闲业三类特约店可请领消费金额之2倍补助以外,其余类别之特约店以消费金额实报实销。而自原异地隔夜之限制取消后,为配合于连续假期(周六至周日、年假等国定假日)之消费,改为需于国定假日前或后一日申请休假,并于休假当日有至少一笔旅行业、旅宿业、观光休闲业(三者择一)之特约店消费,方得并计假日于特约店消费之金额请领补助。唯该制度实行后,多数公务人员为能于年假期间消费使用国民旅游卡,被迫于年假前后一日申请休假后至较便宜之旅行业、旅宿业、观光休闲业三类特约店消费(如至各大饭店附设之面包店、餐厅买一份最便宜的面包、吃一客最便宜的简餐,因饭店系属旅宿业,即可符合上述条件于年假时期使用国民旅游卡。)造成新闻媒体报导“公务员过年前排队至各大饭店享受奢侈品,不知民间疾苦”等负面评价。其中,可供公务员购物并申请补助的观光地区国民旅游卡商店,以2005年度为例,约有19,300家。

发卡银行[编辑]

金额[编辑]

约为新台币76亿元。

主要的注意事项[编辑]

补助使用范围[编辑]

以在国民旅游卡特约商店之刷卡消费为限。

缴费[编辑]

公务人员当月持卡消费账单款项,账款纳与账单款项,权利义务与一般信用卡相同。

各机关与发卡银行核对[编辑]

由“公务人员强制休假补助费检核系统”负责。

补助程序[编辑]

消费、检核、疑义处理、休假补助费拨付。

批评与争议[编辑]

国民旅游卡的使用有诸多难以理解的限制[3],又被称加班费卡(被限制用途的加班费[4]),对于休假旅游的公务人员不够便利,也肇生多件涉及诈欺伪造文书的案件。

公务员也批评,原本领取不休假加班费可自由运用,如今不休假加班费却被挪用、添加限制,只能去特定店家消费,且独厚旅游业,权利遭到限缩,加班费也被打折,因此希望废除国旅卡、恢复成原本可自由使用的加班费[2]

假消费[编辑]

“假消费、真领款”是最常见的国民旅游卡诈欺手法,是用虚假消费来诈领国民旅游补助费。以基隆市爱三路“国泰银楼”的诈欺手法为例:

公务员在国泰银楼刷国民旅游卡,但并未购物。若其补助费为16,000元,银楼负责人就刷17,600元(其中1,600元为银楼负责人的佣金)。银楼负责人开出虚假消费单据,交给公务员作为请领国民旅游补助费之用。 公务员手持银楼负责人开出的虚假消费单据,向其服务机关的会计人员核销,请领国民旅游补助费16,000元。交通部观光局承办人员核对银行交易纪录与各单位请领国民旅游补助费单据,发现交易不实,向法务部调查局各县市调查站举报,揭发虚假消费。

存废检讨[编辑]

  1. 因国民旅游卡常有购物私用、假单据诈领的弊案,国家发展委员会正在通盘检讨国旅卡是否达到促进观光、刺激消费的效益后,决定其存废[5][6]
  2. 2016年12月行政院强制公务员的“国民旅游卡”一半金额要花在国内团体旅游,政委张景森还在脸书上解释“国旅卡变成公务员购物卡”,这说法引发公务员强烈反弹,上千人回文灌爆张景森脸书!原来扁政府时期,推行国旅卡取代不休假加班费,不仅加班经费变相打折还限制使用用途,因此不少公务员呛声,政府干脆把国旅卡收回去,还他们14天不休假加班费。[7]
  3. 现行《劳基法》规定,雇主要求员工加班须事前取得劳工同意,加班费也须加成发给,每天加班前2小时可加领1.33倍薪资,第3、4小时可领1.66倍薪资,每天工作以12小时为限。公职目前仅有1倍薪(通常有预算限制,不一定能申请到),或是仅能补休的制度。[8]
  4. 而特休假在劳工部分,《劳动基准法》第38条第1项也有相类似规定,劳工特休假最高也是30日;劳工如果未休特休假,依同法条第4项,雇主应按未休日数发给工资。也就是劳工是否休特休假,端视劳工自己的意愿,如果不休特休假,雇主就要按照劳工未休日数发给工资。就保障劳工休假权(包含休假及不休假的权利)而言,这规定确实合理而正当。也代表劳工有权力主张将特休假换算为加班费工资。但政府为了因应节省加班费,强制把14天的加班费设定上限最多为16,000元,换算为每日1,143元(约等同107年最低基本工资时薪140*8=1,120元),只要再少23元就跌破最低基本工资,并限定消费用途一定得使用在观光旅游或是国旅卡商店,等于同时限制加班费的上限以及使用方式。以至于公务员本身极端反对此规定如何使用加班费以及变相把薪资自动打折的制度,要求恢复成原本能正常自由使用的加班费[9]
  5. 国发会日前邀集行政院人事行政总处交通部观光局及经济部中小企业处等研商后,若照劳基法一样完整发放未休特休假的不休假加班费,政府一年将增加27亿元加班费,为了节省给公职的经费,以及考量提振国内观光、带动消费的效果,因此现行阶段不考虑恢复公务员正常加班费额度(现行约发放75%接近79亿,完整发放须补足额外25%会让国家每年多支出27亿左右),也就是用国旅卡名义可维持让公职加班费采75折计算,因此国旅卡制度先予以保留以节省开销,这也是当初国旅卡设立的目的(又称为加班费强制打折消费卡或公务员图利旅游业卡),限缩公务员原本可申请不休假加班费权利(假如原本日薪2,000元,14日=28,000减成16,000元,少发放12,000元),去节省国家经费支出跟鼓励发展观光[10]

参考资料[编辑]

  1. ^ 专任教师、专任教师兼导师,并未领有国民旅游卡。
  2. ^ 2.0 2.1 林于凯. 廢除國民旅遊卡吧,別再把公務員當提款機!. 苹果即时 (台湾苹果日报). 2018-06-23 [2018-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3). 
  3. ^ 例如,为提振中南部与偏远地区的观光产业,要求北部为主的公务人员从事“非假日期间”、“异地”且“隔夜”之旅游消费,并必须在与交通部观光局签约的国民旅游卡特约商店内消费。
  4. ^ 陈熙文. 國旅卡白話文 不就是拿我加班費...當觀光提款機 刷得心酸. 联合新闻网. 2018-06-23 [2018-06-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2-03). 
  5. ^ 购物私用、假单据诈领 国旅卡将废[失效链接]
  6. ^ 李忆璇.国旅卡存废 经建会:年底前通盘检讨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中央广播电台.2013-01-17
  7. ^ 侯庆莉 、李国正.张景森称“国旅卡变购物卡” 公仆:非事实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TVBS新闻网.2016-12-25
  8. ^ 张励德、陈嘉恩.劳工加班2小时可加领1.33倍薪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苹果日报.2009-04-19
  9. ^ 易新福.公务员:废国民旅游卡 此时不为更待何时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苹果日报.2017-09-02
  10. ^ 陈梅英、萧玗欣.年省27亿加班费 国旅卡确定不取消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自由时报.2017-03-16

参见[编辑]

外部链接[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