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马斯·霍布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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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马斯·霍布斯
Thomas Hobbes
出生1588年4月5日
英格兰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
逝世1679年12月4日(1679岁—12—04)(91岁)
英格兰德比郡哈德维克厅
时代17世纪哲学家
近代哲学
地区英格兰
学派社会契约现实主义
主要领域
政治哲学历史学伦理学几何学法学物理学神学
著名思想
社会契约理论的奠基者、没有了政府的自然状态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和短暂的”
受影响于
影响于

托马斯·霍布斯(英语:Thomas Hobbes,1588年4月5日—1679年12月4日),是英国政治哲学家[1][2],现代自由主义政治哲学体系的奠基者。他也创立了机械唯物主义的完整体系,认为宇宙是所有机械地运动着的广延物体的总和。他提出“自然状态”和国家起源说,认为国家是人们为了遵守“自然法”而订立契约所形成的,是一部人造的机器人,当君主可以履行该契约所约定的保证人民安全的职责时,人民应该对君主完全忠诚。他于1651年所出版的《利维坦》一书,为之后所有的西方政治哲学发展奠定根基。霍布斯的思想对其后的孟德斯鸠让-雅克·卢梭有深刻影响,但同时,他的社会契约论绝对君主制相较又有其独特性。

虽然霍布斯最知名的是有关政治哲学的著作,但亦也有许多其他主题的著作,涵盖了历史几何学伦理学物理学神学法学。除此之外,霍布斯认为人性的行为都是出于自私(self-centred)的,这也成为哲学人类学研究的重要理论。

生平[编辑]

早年生涯和教育[编辑]

霍布斯1588年4月5日生于英格兰威尔特郡马姆斯伯里 。他母亲因听闻西班牙无敌舰队将入侵英格兰的惊吓而早产,日后霍布斯常说:我母亲生了双胞胎,我的孪生兄弟是恐惧。而他的一生也确实是在社会局势动荡不安恐惧氛围中渡过的。 他父亲因与不是自己小教区的牧师打斗,被迫逃到伦敦,并将三名子女都寄托给他哥哥弗朗西斯照顾。霍布斯从四岁开始在马姆斯伯里的教堂接受教育,接着他前往私人学校就读,由一名自牛津大学毕业的年轻人罗伯·拉蒂默教导。霍布斯是一名天赋极佳的学生,在大约1603年时他被送至牛津大学莫德林学院就读。当时莫德林学院的校长是严格的清教徒John Wilkinson,年轻的霍布斯也受了他的影响。

在大学里,霍布斯显然依著自己的规划学习;他很少被其他正规的学校课程所吸引。他直到1608年才取得了学位,但在这段期间中他曾经由院长James Hussee爵士的推荐,担任哈德维克男爵卡文迪许之子威廉的家庭教师(亦即后来的德文郡公爵),霍布斯一生中和这一家族的紧密关系也因此展开。

1610年霍布斯陪伴威廉在成年前的大旅游游遍欧洲大陆,因此有机会将他在牛津所接受的经院哲学教育与欧洲大陆具批判性的科学研究方式相比较。 这次大旅游,不仅接触到开普勒1609年出版的新天文学提出的行星椭圆形的运动轨迹日心说模型,同时,也读到伽利略1610年3月出版的星际信使,记述了利用望远镜观测到月球表面、金星的盈亏、木星的卫星、星座及银河等细节制图,使他的眼界大开。

回国后,威廉当选为议会的议员,霍布斯成了他的秘书,因而结识了英国诗人和剧作家本·琼生及当时在詹姆斯一世继位后仕途正走红的弗朗西斯·培根

1621年,培根因欠债及受贿,不准再从事公职,退隐从事著述,这段期间,霍布斯当他的秘书受到了培根哲学思想的启发,这时霍布斯的兴趣是文学,研究古希腊和拉丁文的著作。 1628年,议会起草权利请愿书----没有下议院的同意不可以征税、没有正当的程序不可监禁人民、军队不可扎营在人民房舍及和平时期不可宣布戒严。

霍布斯经过十余年的努力,将修昔底德希腊文的伯罗奔尼撒战争史翻译为英文,他有意的选在此时出版想要显示民主政体诸种弊害,借此表达对王室绝对权力的支持。 ( : 他此时三十九岁,对利维坦的绝对君主权力的概念还未成形,还没有自己圆融的哲学思想,只是隐约不习惯下议院具有“草根性”新教议员的“民主运作方式”)

这本书翻译的时程很长----也正好对比詹姆斯一世统治期间爆发1605年的火药阴谋以及基层新教信仰的扩张,下议院的选出的新教代表的“草根性及斗争性”搅动了政治、社会上的秩序,1603年詹姆斯一世继承英格兰王位初期曾说:“下议院是具无脑的躯体。成员们以紊乱的举止表达他们的意见;在他们的会议中除了哭声、喊声和混乱,什么都听不见。我感到惊讶的是我的祖先居然曾经允许这样一个机构的存在”。 ( " The House of Commons is a body without a head. The members give their opinion in a disorderly manner; at their meetings nothing is heard but cries, shouts and confusion. I am surprised that my ancestors should ever have permitted such an institution to come into existence.")

霍布斯意识到希腊式的民主政府是有缺陷的,不仅无法赢得战争,也无法维持社会的稳定,他认为民主制度并不可取(: 那时君权神授说是主流思想),“议会”只是一个国王枢密院附属的下级机构,“议会”的主要权力是在上议院,但是具备“草根性及斗争性”的“下议院”兴起的趋势正在成形。

虽然霍布斯曾担任弗兰西斯·培根的秘书,并和当时曾与一些文艺人士如本·琼森交往甚密,但他在1629年之后才开始扩展自己的哲学研究领域。他的赞助人—德文郡伯爵卡文迪许在1628年6月以三十五岁壮年据说因过度放纵(over-indulgence)去世,伯爵夫人不再雇请他。

不过霍布斯很快又找担任乔维斯·克利夫顿爵士(Gervase Clifton)之子的家庭教师。霍布斯为了这份工作一直到1631年卡文迪许家族又再次雇请他,不过这次教导的对象改为威廉之子了。接下来七年里霍布斯在教学的同时也不断拓展自己的哲学知识,思考一些主要的哲学辩论问题。他在1636年前往佛罗伦斯旅行,并在巴黎加入了马兰·梅森等人的哲学辩论团体。

在巴黎[编辑]

霍布斯最初有兴趣的研究领域是物体的运动原理,尽管他对这一现象有高度兴趣,但他却不屑以物理学的实验方式进行研究。他自行构想出了一套物理运行的原理,并且终身都在研究这套虚拟的原理。他首先写下了几篇论文阐述这套原理的架构,证明其原理在物理现象的运动上都是可以解释的—至少在运动或机械运行上可以解释。接着他将人类与自然界分隔开来,在另一篇论文里显示了哪些肉体的运动会牵涉到特殊的知觉现象、知识、和感情,以此证明人类的特殊之处。最后他在总结的论文里阐述人类如何形成和参与社会,并主张社会应该避免人们退回“野蛮而不幸”的原始状态。因此他主张肉体、人、和国家这三者的现象应该要被一起研究。

霍布斯在1637年回到了祖国英国,当时英国的政治和社会局势动荡不安,霍布斯也无法再专心的进行哲学的研究了。不过,在他回到英国的最初几年里所写下的论文集The Elements of Law里,清楚显示了当时他的政治思想还没有被大幅改变,一直要到1640年代英国内战爆发为止。

1640年11月,英国长期国会取代了短期国会,国会与国王间的冲突迅速恶化,霍布斯觉得他的著作可能会招致政治的迫害,因此很快便逃至巴黎,在接下来11年内都没有再返回英国。在巴黎他重新加入了马兰·梅森的辩论团体,同时期他也写下了一篇对于笛卡尔《形而上学的沉思》一书的批评。

他也逐渐回复原先的研究工作,开始撰写研究的第三部分《论公民英语De Cive》,并在1641年11月撰写完毕。虽然他最初只打算私下传阅,但这本书最后仍广泛流传。他接着重新著手研究的前两个部分,将大部分时间都花在研究上,那几年里他除了一篇有关光学的短文(1644)外便很少发表其他作品。他在哲学界建立起了良好的名声,并在1645年和笛卡尔等人一同被选出以调解有关化圆为方的学术争议。

英国内战[编辑]

英国内战在1642年爆发,当保王派的局面于1644年中旬开始恶化后,许多国王的支持者开始流亡欧洲。当中许多逃至巴黎的人都与霍布斯相识,这使得霍布斯开始对政治产生兴趣,同时他的《论公民》一书也重新发行并且广泛留传。

在1647年的一次偶然机会里,霍布斯成为了威尔士亲王查尔斯的数学教师,当时查尔斯正于7月左右前往泽西岛旅行。两人的师徒关系一直维持到1648年查尔斯前往荷兰为止。

在许多流亡的英国保王派同乡的影响下,霍布斯决定撰写一本书以阐述政府的重要性和政治混乱所造成的战争。全书架构是根基于1640年所写的一篇未发表的论文上。在霍布斯看来,国家就像一个伟大的巨人或怪物(利维坦)一般,它的身体由所有的人民所组成,它的生命则起源于人们对于一个公民政府的需求,否则社会便会陷入因人性求生本能而不断动乱的原始状态。全书以一篇“回顾与总结”作终,霍布斯总结道人民无论如何都不能违背与国家签下的社会契约,然而,霍布斯也讨论到了当利维坦无法再保护其人民时,这个社会契约便会等于无效。由于当时英国的局势纵容对于宗教教条的批判,霍布斯的理论也因此更无所忌讳。利维坦的初版名为Elementa philosophica de cive

在撰写利维坦的期间霍布斯一直留在巴黎。1647年霍布斯染上了一场大病,使他卧倒在床长达6个月。在病况恢复后他又再度开始撰写,并保持稳定的进度直到将近1650年才完成全书,同时也将许多他之前的拉丁文作品翻译至英文。1650年,在等待利维坦出版的期间,他允许出版商将许多他早期的论文分为两本小册子出版。在1651年他又出版了他所翻译的《论公民》。利维坦的印刷工作花费了不少时间,最后终于在1651年中旬上市,当时的书名是《利维坦,或教会国家和市民国家的实质、形式和权力》,初版的封面卷头插画(见下图)也非常知名,描绘出一个戴着王冠的利维坦巨人,一手持剑、一手持仗,巨人的身体则由无数的人民所构成。

这本书刚出版便造成了轰动。很快的霍布斯便接到了大量的赞美和批评,远远超出当时所有其他的思想家。不过,这本书的出版却迅速使他与其他逃亡的保王派关系决裂,迫使他不得不向革命派的英国政府求取保护。当时保王派试图杀掉他,因为书中的现实主义内容不但震怒了信仰圣公会的保王派、也震怒了信仰天主教的法国人。霍布斯逃回了英国,在1651年冬天抵达伦敦。在他向革命派政府表示归顺后,他被允许在伦敦的福特巷过着隐居的生活。

利维坦[编辑]

《利维坦》的封面卷头插画

《利维坦》(或译为《巨灵论》)(Leviathan)一书写于英国内战之时。此书分为三部分,霍布斯借此阐述了他对个人、社会、政府、法律和宗教等的论述,并重点论述了他关于社会基础与政府合法性的看法。在第一部分中,霍布斯阐述了他的唯物论的哲学观,为后两部的展开做了理论准备。第二部分为他的政府和法律论,也是他著作最为后人看重的部分。第三部分主要是宗教论,否定了罗马教会的统治,认为国家有权干预教会。

霍布斯认为人在自然状态中是侵略者,基于这个推理,政府要强大,法律要严格,执行要有力,这样才能避免人狼性的爆发。

《利维坦》内容概览

第1-5章:人体运作机制:表达唯物主义自然观和一般的哲学观点,说明宇宙是由物质的微粒构成,物体是独立的客观存在,物质永恒存在,既非人所创造,也非人所能消灭,一切物质都于运动状态中

第6章:欲望和恐惧:人们通过权衡欲望和恐惧做出自主选择

第7-11章:人与群体:人类如果在群体之中以及对他人的不同表现所采取的反应

第12-16章:国家的建立:出于人的理性,人们相互间同意订立契约,放弃各人的自然权利,把它托付给某一个人或一个由多人组成的集体,这个人或集体能把大家的意志化为一个意志,能把大家的人格统一为一个人格;大家则服从他的意志,服从他的判断

第17-31章:政府权力,统治和人民

第31章始:论基督教国家与论黑暗王国(指罗马教会)

人类的自然状态下,有一些人可能比别人更强壮或更聪明,但没有一个会强壮到或聪明到不怕在暴力下死亡。当受到死亡威胁时,在自然状态下的人必然会尽一切所能来保护他自己。霍布斯认为保护自己免于暴力死亡就是人类最高的需要,而权力就是来自于这种需要。在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state of nature)下,每个人都需要世界上的每样东西,也就有对每样东西的权力。但由于世界上的东西都是不足的,所以这种争夺权力的“所有人对所有人的战争”(every man is enemy to every man)(war of all against all)便永远不会结束。而人生在这种自然状态下便是“孤独、贫困、污秽、野蛮又短暂的”(solitary, poor, nasty, brutish and short)(xiii)。

但战争并不是对人最有利的。霍布斯认为人考虑自身安全和免被他人侵犯而渴望结束战争——“使人倾向于和平的热忱其实是怕死,以及对于舒适生活之必要东西的欲求和殷勤获取这些东西的盼望”(xiii, 14)。霍布斯认为社会若要和平就必需要有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霍布斯认为社会是一群人服从于一个人(Single-ruler form)的威权之下,而每个个人(individual)将自然权力交付给这威权,让它来维持内部的和平、并抵抗外来的敌人。这个主权,无论是君主制(Monarchy)、贵族制(Aristocracy)或民主制(Democracy)(霍布斯较倾向君主制),都必须是一个强而有威信的“利维坦”,即在一个绝对的威权之下,方能令社会契约实行。霍布斯认为,法律的作用就是要确保契约的执行。

利维坦国家在防止侵略、发动战争对抗他人、或是任何有关保持国家和平方面的事务上是有无限威权的。至于其他方面,国家是完全不管的。只要一个人不去伤害别人,国家主权是不会去干涉他的(不过,由于在国家主权之上并没有任何更高的权力,没有人可以防止国家破坏这规则)。在事实上,这种主权的行使程度是以主权对自然法的责任为限的。虽然主权并没有立法的责任,但它也有义务遵守那些指定了和平界线的法律(自然法, the law of nature),也因此这种限制使得主权的权威必须遵守一种道德责任。一个主权也必须保持国内的人格平等,因为普通人民都会被主权的光辉所掩盖;霍布斯将这种光辉与太阳的阳光相比,既然阳光耀眼无比,普通人也会因此褪色。在本质上,霍布斯的政治原则是“不要伤害”,他的道德黄金律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xv, 35)。也是从这里霍布斯的道德观与一般基督教的黄金律“己所欲,施于人”产生差异,霍布斯认为那只会造成社会混乱罢了。

利维坦写于英国内战期间,书里的大多数篇幅都用于证明强大的中央权威才能够避免邪恶的混乱和内战。任何对此权威的滥用都会造成对和平的破坏。霍布斯也否定了权力分立的理想:他认为主权必须有全盘控制公民、军事、司法、和教会的权力。在利维坦中,霍布斯明确地指出主权拥有改变人民信仰和理念的权威,如果人民不这样做便会引起混乱。他本人即宣称愿意服从主权的命令而改变信仰。

在英文里,有时候人们会以“霍布斯主义”(Hobbesian)一词来形容一种无限制的、自私、而野蛮的竞争情况,不过这种用法其实是错误的:首先,《利维坦》里描绘出了这种情况、但仅仅是为了批判之;第二,霍布斯本人其实是相当胆小而书呆子气的。此外,在利维坦出版后,霍布斯也经常被人用以形容无神论以及“强权就是公理”的观念,尽管这些都不是霍布斯的初衷。

而且,霍布斯的理论其实更奠基了现代自由主义的政治哲学思想:他提出国家机器所拥有的政治权利归根到底是源自于人民之间所订立的社会契约,而社会契约是人民基于对混乱的自由状态的恐惧而制定的,人民放弃部分个人权力以授予君主 / 国家机器治理社会的最高权力,是一个基于自己理智判断所作出的自愿决定。这根本理念颠覆了当时“君权神授”(Divine rights of kings)和中世纪封建时代“统治者的政治权力源自于神灵的赋予及统治者的美德”的观念,因为霍布斯观点强调国家政权的产生及合法性终究到底源于人民(即被统治者)自己的决定。霍布斯理论更奠基了往后的“权力来自被统治者的许可”(Consent of the governed)的理念。

争论[编辑]

与布兰豪[编辑]

在回到英国之后,霍布斯重新开始进行他的哲学原理研究。他在1654年出版了De Corpore,同年也发表了一篇短论文Of Liberty and Necessity,由一名与霍布斯熟识的主教约翰·布兰豪(John Bramhall)出版。布兰豪是一名忠诚的阿民念主义者,他在认识霍布斯之后便经常与之辩论,两人以书信私下往来的方式进行辩论和交换意见,不过霍布斯并没有公开这些信函。后来一名霍布斯的法国友人偶然间发现了一封霍布斯回信的抄本,便将其公开出版并附上“豪华的赞美言词”。布兰豪对此相当不满,于是在1655年将所有两人来往的书信都公诸于世(以A Defence of the True Liberty of Human Actions from Antecedent or Extrinsic Necessity为标题出版)。接着霍布斯在1656年写下了“论点石破天惊”的Questions concerning Liberty, Necessity and Chance回复主教,这封信或许是第一篇详细阐述了决定论的心理学原则的文件,霍布斯的理论也成为了自由意志争论的历史中重要的一部分。主教在1658年以一篇Castigations of Mr Hobbes's Animadversions回复,不过霍布斯并没有注意到这份回复。

与沃利斯[编辑]

除了与布兰豪的争论外,霍布斯自从于1655年出版De Corpore开始也与其他学者产生不少冲突。在《利维坦》中他挑战了当时的学术界。在1654年,牛津大学的天文学教授塞思·沃德(Seth Ward)在一篇名为Vindiciae academiarum的文章中回复了霍布斯对于学术界的挑战。霍布斯在De Corpore哲学原理中的许多错误—尤其是在数学上的错误也招致了几何学教授约翰·沃利斯的批评。沃利斯在1655年出版的Elenchus geomeiriae Hobbianae中详细解释了霍布斯哲学原理的错误,他批评霍布斯以逻辑推理的方式作为数学演算的主轴,并揭露了霍布斯在数学上的许多漏洞。由于霍布斯在演算上缺乏精确的计算,造成他经常使用证据不足的假设来解决原理的问题,由于他的兴趣只限于几何学上,因此他对于数学的整体领域并没有很清楚的概念。这些问题都使得霍布斯的哲学原理大受批评。最后霍布斯在1656年发行英文版本的De Corpore时便删除了一些被沃利斯揭发的严重错误,但他仍然在1656年的Six Lessons to the Professors of Mathematics一系列文章里反驳沃利斯的批评。沃利斯接着写了一篇论文反驳霍布斯的论点,并趁着霍布斯发行De Corpore英文译本的期间继续批评他在数学上的错误,霍布斯则以数篇论文反击。但沃利斯轻易的以一篇回复(Hobbiani puncti dispunctio, 1657)击倒霍布斯的论点。最后霍布斯拒绝再回复沃利斯,两人的争论暂时停息。

霍布斯在1658年发表了他的哲学原理的最后一个部分,将他已经计划二十年之久的整套原理加以总结。他在De Homine一书里阐述了整套原理的运作,这套哲学原理也与他在政治哲学上的主张相连。同时期沃利斯则发表了微积分的一般原理(Mathesis universatis, 1657)。这时研究工作已经告一段落的霍布斯决定再度挑起争论,他在1660年春季再度发起攻势,将六篇论文以Examinatio et emendatio mathematicae hodiernae qualis explicatur in libris Johannis Wallisii为标体出版,批评当时新的数学分析方式。不过这次沃利斯并没有上当,选择沉默以对。霍布斯接着试着提起另一个古老的数学问题—加倍立方体问题(Doubling the cube),他私下从法国一位匿名人士信中得知了问题的解答,试图以这个问题混淆他的批评者。但很快的沃利斯便公开的驳倒了这个解答。霍布斯在1661年底重新以拉丁文出版了这一系列论文(并稍微修改之)并加上替自己辩护文章,在这本名为Dialogus physicus, sive De natura aeris的书中霍布斯还攻击了罗伯特·波义耳及其他沃利斯的朋友。这次霍布斯改变一贯论调,主张波义耳等人的实验纪录—1660年的New Experiments touching the Spring of the Air只不过是证实了他早年提出的推测理论,他并且警告这些新生代的“学者”必须接手他早年未完成的研究进度,否则既有的实验结果便会毫无进展。然而波义耳等人很轻易的便驳倒了这种站不住脚的批评,紧接着沃利斯写了一篇名为Hobbius heauton-timorumenos(1662)的讽刺作品来挖苦霍布斯。在这次惨痛教训之后霍布斯便不再参与科学界的争论了。 ...

几何学[编辑]

在经过一段时间的沉寂后,霍布斯又开始了他人生中第三阶段的争议行动,并且一直维持至他九十岁为止。第一份引发争议的文章是在1666年发表的De principiis et ratiocinatione geometrarum,霍布斯以此攻击当时的几何学界教授。三年之后他将他的三篇数学论文集中于Quadratura circuli, Cubatio sphaerae, Duplicitio cubii发表,很快的这些文章再度被沃利斯驳倒,但霍布斯仍不放弃,又出版了回应批评的版本,但沃利斯仍在当年年底再次驳倒新的版本。这一系列的争论一直要维持至1678年为止。

晚年[编辑]

除了出版大量论述欠佳而又饱受批评的数学和几何学著作之外,霍布斯也继续撰写并出版哲学的著作。在1660年英国王政复辟后,“霍布斯主义”这一词开始被用于称呼那些“反对热爱道德和信仰”的态度。刚复辟的年轻国王查尔斯二世幼年时曾经是霍布斯的弟子,在他想起霍布斯后,他将霍布斯召至王宫并赏赐他£100的退休金。

在1666年,英国下议院通过了一项对所有无神论者和“不敬神者”不利的法案,这时查尔斯国王再次保护了霍布斯免受迫害。当时霍布斯的《利维坦》被视为是无神论和亵渎的代表作,霍布斯很担心会被贴上异教徒的标签,于是他烧掉了许多可能会对自己不利的文稿。这次危机也使霍布斯开始检视异端的真相,他将研究结果集合于三篇简短的论文上,并将其收录至拉丁文版《利维坦》的附录中,于1668年在阿姆斯特丹出版。在这几篇论文中霍布斯指出,除了违反尼西亚信经以外其他的理论都不能被视为异端,并且主张《利维坦》一书仍然符合尼西亚信经的原则。近年来,《利维坦》的拉丁文版日益受学者重视,因为其中保存了一些霍布斯晚年对其早期理论的发展和补充。

由于国王的庇护,下议院通过的法案最后并没有对霍布斯造成太大伤害,不过霍布斯从此不能在英格兰发表任何有关人类行为的著作了。他在1688年的著作由于无法通过英格兰的出版品审查机构,只得改在阿姆斯特丹出版。其他的许多著作则要直到他死后才得以出版。有时候霍布斯甚至被禁止回复他在学术辩论中遭受的批评。尽管如此,霍布斯在国外的名声非常高,当时前往英格兰旅游的学者和名人都会抽空拜访霍布斯,向这位老哲学家表达敬意。

霍布斯最后的作品是在1672年出版的一篇拉丁文自传,同时他还将奥德赛翻译为四本“粗劣的”英文译本,并在1675年完成了整套奥德赛和伊利亚特的翻译。

霍布斯在1679年染上了膀胱疾病,并且死于接踵而来的中风发作,享年九十一岁。他被葬在德贝郡一座教堂的墓地里。

重要著作[编辑]

参考文献[编辑]

  1. ^ Williams, Garrath. "Thomas Hobbes: Moral and Political Philosophy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Internet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 Retrieved 20 June 2020.
  2. ^ Sheldon, Dr. Garrett Ward. The History of Political Theory: Ancient Greece to Modern America. Peter Lang. 2003: 253 [2021-04-22]. ISBN 978-0-8204-230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6-06). 
  • Macpherson, C. B. (1962). The Political Theory of Possessive Individualism: Hobbes to Locke.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 Martinich A.P. (1995). A Hobbes Dictionary (Blackwell Philosopher Dictionaries). Blackwell. ISBN 0-631-19262-X & ISBN 0-631-19261-1
  • Robinson, Dave & Groves, Judy (2003). Introducing Political Philosophy. Icon Books. ISBN 1-84046-450-X.
  • Strauss, Leo (1936). The Political Philosophy of Hobbes; Its Basis and Its Genesis. Oxford: Clarendon Pres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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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编辑]